WKYB-1983 — Page 287

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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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 第三十

法規新編

之決定呈交總會同行政局覆檢。

予以劃定。

雜類事項

十四、 第七部條文乃有關雜類事項,其中包括

(a)有關牌照申請事宜之通告在報章刊登後,如有人提出反對,當局須進行聆

(b) 設置可供公衆人士查閱之登記冊;

(c)保障私人資料免受公開;

〔d〕對政府及公務員執行職責方面給予保障;

(e)制定規例

(f)本法案對政府事務之適用範圍。

十五、 法案第五十條撤銷保持空氣清潔條例,但根據該條例而制定之規例,經 稍事修訂後其效力仍予保留,惟亦有若干例外。此外,政府擬將該等規例修訂及擴大 其管理範圍,以其從單純管制烟霧擴展至管制一切空氣污染物質或氣體。

十六、 如施行本法案之規定,空氣污染管制科必須予以擴-

及加聘人手;經費 方面亦將相應增加。(摘要)

一九八二年吸煙(公衆衛生)法案

本法案之目的在規定:若于地方限制吸烟;條裝香烟封包及零售裝香烟之 封包皆須印有健康上之誡語及註明其焦油含量等第類稱,而印刷刋物内之香烟廣告亦 須申明上述誡語及資料;用作售賣烟草之封包,以及烟草之廣告亦須印有健康上之誡 語,惟毋須予以註明焦油含量類稱。

二、,法案第三條列明禁止吸烟之地方,該等地方包括依法案第四條而劃定之區 域範圍、公家升降機、以及車輛例如巴士或電車車箱內之全部或部份地方。

三、 法第四條規定院、劇院或音樂廳之經理,必須將不少於百分之五十之 座位撥作禁止吸烟區域;對火車及渡輪之經理,亦予飭令其肩負類似之責任。該條並 對更改禁止吸烟區域及准予轄免等事宜作出規定。由於九廣鐵路屬政府機構,是以該 筷特別提及其所受此項規定之影响,因拿不如此,則該鐵路會享有政府所享之轄免楠

法案第五條規定:依照法案第四撥出之區域,須用「禁止吸烟一此標誌

(第四篇)

二四

五、 法案第六條規定:凡樓宇、船隻或車輛,如設有禁止吸烟區域,則有關管 理人之代表有權命令在該等區域内吸烟之人士離開,如該人拒絕離去,則該等管理人 代表可索取該人之個人資料,必要時且可將彼當作非法侵入者看待。 六、 法案第七條針對觸犯法案第三至第六條之罪項,定明罰則。

法案第八條規定依照指定之格式及方式將健康上之誡語刋印於條裝香烟封

包及其零售裝香烟封包上,凝供出口外銷之香烟則不地此列。

八、 法案第九條為烟草作出類似之規定,惟僅須予刋明健康上之誡語。 九、 法案第十條定明:已觸犯法案第八及第九條,或刊印資料中之香烟牌子名 稱與其焦油含量類或牌子名稱不符,或所載之焦油含量與其焦油含量類稱或牌子名稱 不符,均屬違法。

法案第十一條規定:刊載本港出版或發行印刷刋物内之一切香烟廣告, 須印明健康上之讖語及有關之焦油含量類稱;海外「報章一(此語含義亦包括定期刊 物在內)及法案第十二條所適用之情形,則不包括在内。若干本地刊印之「報章」, 包括主要在外地銷售之報章,亦無須過守此條之規定。

+1 法案第十二條規定:第十一條對其不適用之香烟廣告,必須載明健康上 之誡語。該條列出例外之情形,其中包括僅印有牌子名稱及畫象之小型物件,以及製 造商或經銷蒍車輛上之廣告。

十二、 法案第十三條規定:電視管理局除業已有權為電視制定有關之守則外, 現亦有權為電台播放之香烟廣告制定守則。

十三、 法案第十四條界定香烟廣告一詞之含義,並授權香烟商在其贊助之節目 或祝賀他人之廣告中,使用其香烟牌子名稱。

十四、 法案第十五條對違反本法案所載有關廣告之規定,制定爵則

十五、 法案第十六條規定:政府化驗師對香烟所作之焦油分析書面報告,可另 堂作為證據。

+4 法案第十七條對公家娛樂場所條例實施修訂,以便使電檢規例可規定: 凡在戲院展示之香烟廣告,均須加揷健康上之誡語一同展示。

、十七、 法案第十八條規定:總督會名行政局可制定規例,以將本法案之各項規 定付諸實施;社會事務司亦可制定禁止吸烟標誌、有關健康之誡語及焦油含量類稱等 之格式。

十八、由於政府化驗師須進行確定香烟之焦油含量,是以政府化驗所將須增設四 個職位。(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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