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83 — Page 286

華僑年鑑 All

香港中文大學任職之醫生亦可獲得該聽轄免。

1

1983

法案第十三條對原有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歎(D段實施修訂,以便明規 定:總督會同行政局有權訂定有關之表格及收費。

本法案如通過施行,亦不導致政府人手需求有顯著增加。根據本法案之規定,在 香港中文大學任全職之醫生可准予轉免註冊,惟此項規定所導致之政府收入損失,不 會超逾四萬五千元。(摘要)

一九八二年空氣汙染管制法案

本法案旨在對空氣污染物質散發於香港之空中一事加以管制;但所指之污染物質 並不包括汽車、船隻、機車、飛機等移動時所散發之污染物質。

空氣污染罪項

二、 本法案做效保持空氣清潔條例,作出規定:凡經當局給予通知飭令將空氣 污染之干擾清除,倒不予懲辦者,皆屬違法。如有關通知之内容包括聲明該通知乃為 保障附近居民之健康或飛機之安全而發出,而有關人士在接獲通知後,仍不消除有關 干擾者,則可予科判罰款五萬元;如通知之内容並未包括上述聲明,則罸歎類為五千 元。

三、 其他主要之罪項乃與從事本法案第十一條所指之活動程序有關。凡從事上 述活動程序之樓宇其業主須以最佳可行辦法防止有害或令人厭惡之氣體或物質溯源上 述活動程序散發空中;除若干准予轄免領牌之人士外,其他人士一律須領有牌照方可 將其樓宇用以從事此等活動程序。

一般而言,在本法案第十九及第二十條開始生效時原已正在從事該等活動 程序之樓宇,可轄免違守領牌規定,但適有本法案第二十一條所述情形時,有關樓宇 可能在較後時間須遵守本法案第四部之領牌規定。根據法案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當局 可為公家利益而撤銷或更改任何已批准之轄免事項;惟在若干情形下,當局須先獲得 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方可作出此種撤銷或更改。如當局按後述情形撤銷或更改轄免 事項,則須依照法案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予賠償。被控觸犯散發空氣污染物罪之人士, 其在訴訟程序中可採用之辯護理由,詳列於法案第四十八條。

五、 法案第十二及第十三條所述罪項之罸款五萬元,持續觸犯有關罪項之罰欺 額則為每日五千元。

108 看论年任 第三十六回

法規新編

+

主要之管制 欸

六、 督會同行政局在徽詢環境保護諮詢委員會之意見後,將宣佈香港經予刻 分為若干個空氣管制區,以針對上述罪項而實施管制。民政司在徵詢環境保護諮詢委 員會後,須為每個空氣管制區訂定空氣質素指標,該等指標亦即當局須歎力達到及椎 持之目標;如有需要,民政司可為此等目標而向空氣污染管制當局發出指示。

從事經指定活動程序之樓宇須領取牌照

法案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涉及用以從事指定活動程序樓宇評照之申請、發

給、拒絕發給、換領、撤銷及更改等事項。

上訴

八、 有關之牌照申請事宜必須予以公佈週知,而任何人士均可提出反對。 九 倘發給牌照,當局可規定持牌人守若干條件,包括與第一附表所列事項 有關之條件在内。

倘為公眾利益計,當局必要時可將已發出之牌照撤銷或更改,惟在若干情 形下,當局須先獲得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方可撤銷或更改牌照。如當局按後述情形 辦理,則須依照法案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付予賠償。此外,法案第二十四條又規定在若 干情形下,即使當局毋須先獲得批准,受影响之持牌人亦可獲得賠償。持牌人本身有 種向當局申請更改其牌照。

實施

十一

(*)

法案第五部載有下列條款,規定當局可運用其權力促成本法案之實施: 飭令有關人士提供資料;在若干情形下,當局可進入、檢查、觀察及記 錄任何烟卣或有關設備操作時使用之儀器或程序;

(b) 飭令有關人士出示文件;可檢查紀錄及囊取樣本;

(c) 對不遵守上述任何規定之事,訂定靜則。

十二、 法案第三十條授權當局在遇有該條(1)歎所述情形時,飭令業主修改 、更換、清潔或修理任何烟卣或有關設備,並禁止任何人士在有關樓宇內使用某等燃 料或物料。該條所授予之權力可與法案第九條所授予者交替運用。

十三、 第六部條文規定:凡對當局或其他公務員之決定或規定履行事項不滿者

,可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又俏當局認為情况特殊,為公衆利鑫計,可將上訴委員 (第四篇)

二三

#

1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