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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83

第三十六四

法規新編

連犯期間每日罰款五百元。法案第二十一條規定:依照法案第十七國第十八條提交之 文件副本須呈交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放,違者,可予科牠爵致十萬元。

六、法案第四部為經營長期業務之保險公司作出規定,尤其注重該等公司之資產 及負債。法案第二十二條規定該等公司須為經營每一類長期業務所得之收入維持獨立 之基金,而長期業務基金之資產負債須與其他資產負債劃分;違者,可予科判罸款十 萬元另加持續違犯期間每日將欸五百元。法案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司之長期業務基金 之資產可以運用於長期業務以外之用途,惟該等資產之價值必須超逾公司之長期業務 之負債,該負債額乃根據保險費審計師所作之調查而釐定;倘公司長期業務之資產價 值並未超逾長期業務之負債額,則不得宣佈派發股息,違者,可予科判罰欸十萬元另 加持續違犯期間每日游欸五百元。法案第二十四及第二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在香港 經營之長期業務,如擬全部或部份移交其他公司,則必須按照一項業經高院原訟庭批 准之計劃進行辦理方可。任何人士,如不遵守關於提交有關申請書之副本、及將有關 請願書或法庭命令之副本呈交當局存放等之規定,可予科判罰歎一萬元。

七、法案第五部規定保險業監督得根據法案第二十六條所列理由,運用法案第二 十七至第三十五條所賦予之權力進行干預保險公司之業務,其中最主要之理由,在於 保險業監理宜運用權力以保障投保人之利益,以免彼等因保險公司無力清償債務而 致彼等蒙受損失。保險業監督可運用之權力如下

(甲)規定保險公司不得經營指定項目之新業務;

(乙)規定保險公司須變賣指定項目之投資,並禁止該公司作出某等指定項目之 投資;

(丙)作此規定:保險公司所欠負香港投保人之債務,必須全部或部份與該公司 在香港之資產相配;

(丁)作此規定:與保險公司所欠負香港投保人債務相配之資產,其全部或部份 須由保險監督批准之信託保管人代該公司加以保管;

(戊) 規定保險公司在指定之期間內須限制其保險費收入;

(己) 規定保險公司之保險費審計師須對該公司長期業務之財政狀況作出特別調 查;

(庚) 規定保險公司在通常之期限並未屆滿前,提早將法定賬目及報告提交保險 業監督:

(辛)規定保險公司須按照指定之方式鑑證指定資料,然後將該等鑑證資料提交 保險業監督:

(壬)規定保險公司出示其簿冊及文件,並作出有關之解釋;保險監督無論是否

(第四篇)

有理由懷疑該公司在經濟上之生存能力,均可運用此項權力;

(癸)保險業監督為保障投保人之利益,可飭令保險公司採取適當行動,以至該 公司因不能償債而導致投保人蒙受損失;保險業監督必須在認為運用其他 權力不足以保障投保人之利益,方可運用此項權力。

法案第三十六條規定:保險業監督運用法案第二十七條所賦予之權力,以限制保險公 司新保險業務前,必須以書面將情形通知該公司,並須使該公司有機會提出意見。此 外,保險業監督除基於該公司無償債能力此理由進行辦理外,否則,必須詳細敘明理 由,解釋為何擬施行議訂之限制。法案第三十條規定:保險業監督擬運用任何權力干 預保險公司之業務,如係以該公司之董事、控制人員或主要代理人並非適當人選為理 由,則須預先以書面通知該人,並請其提出意見;保險業監督在詳加考慮後,如擬 用任何權力針對該公司,則同樣須以書面通知該公司,列明其權力及所持之理由,並 容許該公司提出意見。保險業監督如依照法案第十四條第及第 歎經已採取行動後 則法案第三十七條並不適用。法案第三十八條規定:保險業監督在運用干預業務之

權力時,可撤銷或更改該公司所須遵守之任何規定,制訂適當條歎。根據公司條例第 一四七條第欸,財政司可代表法人團體進行民事訴訟,法案第三十九條現將有關之 範圍擴大,使財政司亦可代表保險公司進行民事訴訟,法案第四十條規定;保險公司 如停止經營保險業務,或未有開有關之保險業務時,保險業監督始可撤銷原先對該 公司之核准。法案第四十一條規定:任何人士,如未有遵照法案第二十七至第三十五 條之規定,或提供與該等規定有關之虛假資料者,可予科判罰款千萬元以及(如屬個 人) 處監禁兩年;同時,對於未有違守有關規定者,另加持續違犯期間每日將欸五 百元。

八、法案第六部乃有關保險公司無力清償債務及清盤之規定。法案第四十二條規 定:保險公司如停止維持法案第十條所規定之償債能力餘限,則根據公司條例規定: 在若干情形下,十名或十名以上之投保人可根據公司條例之規定,申請將有關之保險 公司清盤。法案第四十四條規定保險業監督亦可根據若干理由作出上述申請,其中之 一理由乃為公衆之利益計須將該保險公司清盤;該條規定:在他人提出清盤申請時, 保險業監督亦有權提出意見。法案第四十五條規定:經營長期業務之保險公司,除得 法庭同意外,不得自動清盤;如該公司依法清盤,則其長期業務之資產負債須與其他 資產負債分開處理。法案第四十六條規定:除法庭下令另作安排外,否則清盤人須繼 穬經營有關保險公司之長期業務,務求將該等業務移交其他保險公司;該條規定須 委聘一名特別業務管理人,從事管理該公司之長期業務,並須委聘一名獨立之保險費 審計師從事調查該業務在經濟上之生存能力以及作出報告。法案第四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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