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
衛生類
一九八〇年危險藥物(修訂)法案
危險藥物條例禁止經營危險藥物,惟對於明知某等物質其實並非危險藥物而聲稱 成描述為危險藥物而予以經營之人士,則該條例未有規定如何處理。
法案第二條修訂條例第四條第(i)歎(b)段及(c)段,以便明確規定:任 何人士,如提出經營其本人相信係危險藥物之物質,即使該等物質其實並非危險藥物 ,則根據該等條歎之規定,亦屬違法。
法案第三條規定:凡明知某等物質其實並非危險藥物而聲稱或描述為危險藥物而 予以經營者,即屬違法,其情形與經營危險藥物無異,但形則較輕。
法案第四條規定:凡被裁定非法經營危險藥物罪名不成立者,得被判犯有較輕之 經營聲稱或描述為危險藥物物質之罪名。
本法案對政府經費及人手需求方面,並無影響。(摘要)
一九八一年菲臘牙科醫院法案
本法案之目的在設立及組織菲臘牙科醫院管理局,並賦予所需之權力,以實現該 醫院之標。此等目標主要在提供設施以訓練牙醫及其他從事牙科輔助業之士。 法案第四條規定設立管理局,該局乃永久性之賡續組織,並設有公印。法案第五 條對該局之成員加以規定。
法案第六條列載管理局之職權。
法案第七、第八及第九條係與管理局之會議有關。法案第十條授權管理局設立委 員會,以便更有效執行其職務,法案第十一條則授權管理局將若干權力轉授。
法案第十二條規定該醫院之院長、審計主任及其他職員之委聘事宜,而法案第十 三條則與職員福利有關
法案第十四條乃有關管理局經費之規定。
法案第十五條規定管理局必須每年將工作大網、收支預算以及擬向病人及其他使 用該醫院設備及服務之人士收費之詳情呈交總督核准。
法案第十六規定該局必須設置庫務署署長所需之賬目,該等賬目須由該局委派 核數師審核。
法案第十七條規定總督會同行政局向管理局發出指示,而法案第十八條則授權總 督会管理局提供有關該醫院之資料。
法案第十九條聲明管理局並非政府機構或代理人。
法案第二十條規定訂有關規例。
法案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案生效前臨時管理局所擁有之一切權利、義務及責任 ,概由管理局承受。(臨時管理局乃由總督委任,負責進行該醫院之籌備工作。 該醫院經營及授課所需費用,一九八一至八二年度估計約為五千六百萬元,由政 府稅收支付。在可預見之將來,預料支出不會大幅增加。
目前由政府借調之職員共六十三名,至該醫院能自行聘請職員時,上述人數當會 逐漸減少。(摘要)
一九八一年公衆潔淨及防止妨礙 衛生事物(新界)(修訂)規則
由於貨車司機利用貨車傾棄垃圾廢物之問題日益嚴重,原有規例之規定現已不足 應付。例如,原有規例第四條僅針對偶然棄置垃圾之市民,而非針對商業機構有系統 及經常性之大量傾倒垃圾廢物。本規例之主要目的在規定:如有人利用貨車傾倒垃圾 廢物,則有關之司機、註冊車主或租用人卽屬違法。
本規例第三及第四條修訂原有規例第四及第五條,以簡化其規定及避免無謂之重
本規例第六條修訂原有規例第九條,將如有汽車弄污或損壞路面則其司機或註冊 車主負責之規定,擴展至適用於其租用人。
本規例第七條在原有規例增訂第九A條,以便對利用貨車頓棄垃圾廢物之問題加 以規定。該條規定:如有人利用貨車傾棄垃圾,則有關之司機、註冊車主或租用人節 騰違法。惟註冊車主及租用人可提出適當之答辯理由,與遭當局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 例檢控在海上傾棄垃圾之人士可答辯之情形無異。
本規例第九條修訂原有規例第二十三條,使頓棄垃圾之新罰則與在海上傾棄垃圾 之罰趨於一至。
1982
98 看逄年管 第三十五周
法規補遺
(第三篇)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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