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
108 近年任 第三十五回
法規補遺
交通類
一九八一年九廣鐵路 (修訂)法案
本法案之主要目規,在授予九廣鐵路局局長所需之額外權力,以經營來往香港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之直通火車服務,並追認該局長先前在此方面所作之安排。
法案第二條在九廣鐵路局局長制訂第二十九條加入新條欸,以便將該制訂規例 之權力擴大,增訂之條欸授權鐵路局局長制訂規例,對宣佈鐵路局若干地區為禁、 簽發進入該等禁區之許可證、禁區則之製備等事項加以規定,該款並規定該等則 可獲法庭接納為證據。
法案第三條增訂第二十九A條,授權鐵路局局長辦理來往本港與中國之直通火車 服務,以及解決經營方面之細節,但須盤照總督向其發出之指示辦理。由於直通火車 服務乃屬國際性,原有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之一般規定,只在不違反與中國當局達成之 任何協議之情形下方屬適用。
法案第四條追認鐵路局局長先前為來往本港與中國之直通火車服務而作之安排。 本法案對政府經費及人手需求方面並無影響。(摘要)
(第三篇)
本法案規定,凡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三條第(1)敗(ga 段制訂規例 規定運輸署署長可簽發許可證,則該署長可在簽發時給予任何人士或任何一類人士 優先權;亦可對發給許可證之申請進行抽籤決定;復可對發給任何人士或任何一類人 士之許可證數額加以限制。
法案第四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七】條,以便規定布政司根據該條成立交通審 裁處時,可委任任何人士為該審裁處之主席。法案第六條對原有條例第二十六五條作、 類似之修訂。
簽發出租汽車許可證之收入估計每年為二百三十萬至二百八十萬元,惟實 施之首年,運輸署須增聘行政主任三名及其他人員四名,以處理有關申請。(摘要)
勞工類
一九八〇年學徒(修訂)法案
本法案對學徒條例作若干項修訂。此等修訂,乃當局施行該案例四年後,根據經 驗認為需要者。
11.
法案第二條規定:工業學院須先行考慮取錄上課令規定修讀工業學院課程 之登記學徒,然後始考慮取錄非登記學徒。
一九八一年道路交通(修訂)法案
本法案之主旨,在明確規定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制訂規例,授權——
(a) 運輸署署長對為各類出租汽車服務而簽發之出租汽車許可證數額,加以 限制;及
(b) 交通審裁處可覆檢運輸署署長拒絕簽發或撤銷任何出租汽車許可證之決 定。
、三、 法案第三條准將目前毋須登記之學徒合約登記,使在指定行業工作而年紀 較大之學徒,以及在非指定行業工作之任何學徒,均可將學徒合約登記,從而享受是 項登記所提供之利益,惟該等合約之格式必須符合規定。
四、 法案第四條規定:始勞工處處長認為將終止學徒合約所需通知期間縮短係 對學徒有利者,可將該期間縮短。
五、 法案第五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三十一條,以便規定除指定行業之登記學徒得 因不履行合約或行為不檢而池邊退外,是項制裁亦適用於所有其他登記學徒,從而消 除前此存在之矛盾。
六、 法案第六條將僱傭條例内與學徒合約有關之部份,加入原有條例内。
七、 本法案對政府經費及人手需求方面,並無影響。(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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