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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七、以長遠計算,本法案對政府經費並無影響。短期計算,支出亦極為有限。人 手方面將毋須增加;反之,合併制度之採用,可能減省政府在僱員方面之開支。但本 法案短期內對經費方面之影響,以及在僱員開支方面之減省,目前無法作實際估計。 (摘要)

土地類

一九八〇年 田土注册()法案

(甲)撤銷田土註冊條例内有關田土注註冊程序之條歎,並規定可制訂規例,以 便對注册程序及田土註冊處之管理加以規定;

(乙)對原有條例作若干項修訂,以利便將田土註冊處之備忘錄及其他紀錄縮影 並對目前保存之不同種類之紀錄加以適當處理;及

(丙)進一步規定田土註冊處處長在處理文件註冊方面所須執行之職務及須負之 責任。

建議之修訂對有關文件優先權及註冊效力之現行規定並無影響。

二、有關文件註冊程序之規定目前載於原有條例第六至第三十條,第二十五條及 該條例之附表内。本法案第五、第八及第十一條撤銷該等規定。法案第十條在原有條 例內加入新訂第二十八條,規定可對文件之註冊、紀錄之保存、及田土註冊處之管理 等制訂規例。

三、當局擬依照新訂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制訂規例,將本法案所撤銷之大部份 條欸重訂,以能反映田土註冊處目前之實際處理方法及程序之規定,將之納入該等規 例中。此外,並擬於必要時在該等規例中對備忘錄及其他紀錄之縮影加以規定。當局 將根據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1〕欸(h)段制訂規定,將以縮影方法記錄之備忘 錄及其他紀錄毀滅。此乃由於近年來註冊之文件大堆而貯存乏地所致,惟具歷史價值 之紀錄將仍予保存。新訂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縮影方法紀錄之備忘錄將視作備忘 錄之正本,而在本法案生效前所册文件之備忘錄,如以縮影方法記錄,則其註冊不

老年任 第三十四回 法規新編

受影響。新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1)歎(i)至(1)段首次對管制市民在田土註 冊處內之行為及紀錄應妥為保護情事加以規定。

四、由於建議之辦法目前無法在新界各區之田土註冊處實施,故祇適用於市區之 田土註冊處。法案第十案並在原有條例內加入新訂第三十條,其作用在使現有之條例 第二、第三、第六至第十三及第二十五條,以及現有之附表繼續適用於新界各區田土 註冊處。該等規定現轉載於市區之田土註冊處。新界之田土註冊處名單載於新訂第二 附表,而根據建議之條例第三十條第(2)歎之規定,該附表可由總督會同行政局下 令修訂。當局如自該附表中將新界某區之田土註冊處刪除,則建議之新法定辦法將於 適當時間適用於該田土註冊處。

五、法案第二、第三及第四條所作之修訂,皆因當局決定以規例詳細規定注册程 序而相應引起者。

六、法案第七及第九條之修訂對建議之辦法而言,亦屬需要。鑑於目前田土詿册 處存有各種紀錄,包括縮影紀錄,法案第七條乃修訂條例第二十四條(關於意圖欺騙 或損害他人而將文件毀滅等之罪名),配合現行刑事法而以較現代化之言詞重訂該罪 名。法案第九條加入新訂條例第二十六A條(有關證據之一般而定),對田土註冊處 處長或其所授權之人士簽署認證之副本、複印本及摘錄可否呈交法庭作為證據之問題 加以規定。

·七、法案第六條提出以兩新訂條欸(條例第二十三及第二十三A條)替代現有之 條例第二十三條 ( 規定田土註冊處處長未有為文件註冊而須負責之民事責任},其目 的在以較明確之言詞説明田土註冊處處長為文件註冊之職責,以及其在若干情形下因 遺失、損壞或毀滅其所保管之文件而須負之責任範圍作明確規定。

八、法案第六、第七及第九建議之修訂(見上文),一般均驚適用。

九、本法案對政府經費及人手需求並無影響。(摘要)

工商類

一九八〇年公司(修訂)法案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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