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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908 看老年锚 第三十四重
法規新編
凡在一九七九年四月一日或以後結束營業者,原根據條例第十八D條第(2)欺,在 計算結束營業之一年之應評稅利潤時,得免計算在內之利潤,須全部計算在内。此外 如該項利潤係較一九七五十七六課稅年度有關基期終結時結束營業得免計算在內之 數額為大者,須將多出之數計算在內。
法案第三條修訂條例第十八E條,以便加入新訂第(4)欸,使稅務局長在有需 要時得將條例第十八條第(2A)歎所指之應評稅利潤分攤或分配。
本法案不會引致政府人手需求或經費有所增加。預料杜絕逃稅後,一般稅收每年 可能減少最高達五千萬元之損失。〔摘要】
一九八〇年稅務(修訂)(第三)法案
本法案實施一九八〇年財政預算案之建議,規定儲蓄互助社貸款與社員所得之利 息,由一九八〇年四月一日起之課稅年度開始,得豁免繳納利息稅;此外又由一九七 九年四月一日起之課稅年度開始,增加稅務條例所規定之個人入息稅免稅額。(摘要
一九八〇年應課稅品(修訂)法案
本法案之主要目的在修訂應課稅品條例,以擴大總督會同行政局規定退稅之權力 ,並修訂該條例第三部(關於酒類之條歎),規定可探用減低啤酒原來比重之過程製 通啤酒,惟在採用上述過程製造啤酒時,當局可重新評估前此對啤酒之評稅。
法案第二條修訂該條例第六條第(1)欸(h)段,規定凡用以製造應課稅品之 已完稅貨品,均可獲退稅。
法案第三條修訂該條例第二十六條第(1)歎,以澄清評稅及退稅之權力。 法案第四條修訂該條例第五十三條,以便——
(甲)規定「攙雜酒類」一詞之定義,不包括根據牌照釀製啤酒過程中曾經混水 之啤酒;
(乙)為進行條例第六十三條所指之評稅而制訂「檢定器皿」之定義;及
(丙)規定「酒類」、「烈酒」、「蒸餾酒」及「酒精」等詞之定義不包括注册 藥物所含之酒精在内。
法案第五條修訂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使用檢定器皿評估啤酒稅,以及如上文所 在評稅後減低啤酒原來比重之若干情形下,重新評估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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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一四 在本法案制訂後,啤酒業之發展會導致政府畧須增加人手,惟經費並不會大幅增 加。(摘要)
一九八〇年稅務(修訂)(第四號)法案
本法案以新制度(合併制度)取代稅務條例第六部之現行制度。現行制度對機器 及廠房折舊免稅額之給與,以每部機器或每間廠房計算;新制度則將機器及廠房分門 別類,合併計算。本法案對條例第四部所規定結餘免稅額之給與或結餘補償額之徵收
·亦作類似之更改,但基本上該等免稅額及補償額並無改變。
二、法案第二條之新訂第三十六A條規定由一九七九年四月一日起之課稅年度及 前此之年度均採用現行制度,而合併制度則適用於一九八〇年四月一日起之課稅年度 及其後之年度。但如稅務局局長認為使用合併制度係不可行或不公平,可指示在特殊 情形下採用現行制度,至於採用範圍及期間,則在指示中闡明。
三、法案第三條增訂關於合併制度之第三十九B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
四、法案第三十九B條規定對某類機器或廠房之非經常總開支給與最初免稅額。 法案第四條載有「某類機器或廠房」之定義。每年免稅額將以每類機器或廠房之按年 遞減價值計算,而按年遞減價值則根據該新訂第三十九B條第(4)款之規定計算。 如根據該第(4)歎計出之遞減價值比非常總開支為大,則不得享有每年免稅額。該 條又規定:凡在本法案生效前已享有結餘免稅額或已徵收結餘補償額之機器或廠房, 不得採用合併制度。至於在用以賺取條例第四部所指之應課稅利潤前已購入及使用已 有一段時期之機器或廠房之非常開支,及因承繼續產業而獲得之機器或廠房之遞減價 值之計算方法,該條亦有規定。
五、新訂第三十九C條規定:凡現行第三十七A及第三十九A條適用之機器及廠 房,不得採用合併制度。現行制度將繼續適用於該等情形,惟本來條例第三十七A條 適用之機器或廠房,如核據租售合約轉歸正在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之人士所有,則 有關機器或廠房將可採用合併制度。另一方面,本來採用合併制度之機器或廠房,如 其後並非完全專用以生產利潤者,則不得採用合併制度,而現行制度卽對其適用。 六、新訂第三十九D條對合供制度之結餘補償額及結餘免稅額加以規定。如某類 機器或廠房在某一基期終時根據新訂第三十九B條第(4)歎而遞減之數額比非經常 開支為大,或在結束營業時變賣機器或廠房所得收入大於遞減價值,政府將徵收結餘 補償額。但如在結束營業時,變賣所得收入小於遞減價值,政府則給予結餘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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