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
公衆利益。律政司屬研訊案其中一方。凡違反命令郎屬釋法,最高刑爵為歎五萬元 及監禁十二個月。
十四、法案第十五條修訂原有條例之附表,將提及佳藝電視廣播有限公司之處測 除。
十五、本法案對政府經費及人手需求方面,並無影響。(摘要】
一九八〇年長俸(修訂)規例
本規例第三條修訂原有規例第十八條,以便規定公務員之退休金及死亡撫金, 得以其可享長俸服務期中之最高薪酬計算,惟與懲戒程序有關之情形,則虧例外。本 規例第二條及第八條(b)對原有規例第九條第(2)欸(a)段及第二十九條作 相應之修訂。
目前原有規例第十九八條規定:服務不少於五年之公務員,如因健康欠佳而提早 退休者,其可享長俸服務期可予增長作為計算長俸之用。本規例第四條修訂原有規例 第十九A條,以便明確規定服務期係指在香港政府服務之期間。原有規例第二十六條 第(9)欺內有關非長俸月薪公務員之增長服務期規定,與第十九A條類似。本規例 第五條(e)欸修訂原有規例第二十六條第(9)欸,其情形與本規例第四條對原有 規例第十九A條所作之修訂無異。
本規例第五條規定非長俸編制人員亦可享長俸人員所享之若干福利。本規例第五 條(b(欸之作用,在使眞正為個人、值得同情、或健康欠佳理由而在年滿四十五歲 時自動退休之非長俸編制人員,可享退休福利。本規例第五條(c)欸規定:非長俸 人員在指定情况下,可撤銷不領取足額年積金而改領根據該規例計算之恩俸及減額年 #金之選擇。本規例第五條(f)欺規定:因離位取消或因服務機關改組而須退休之 非長俸人員,不論服務年資長短,可獲得年積金以代替短期服務恩俸,並獲得按年積 金因數計算之額外年積金。
本規例第六條對原有規例第二十七條作相應之修訂,而本規例第五條(d)及 第七條(b)則分別對原有規例第二十六條第(8)歎及第二十八條第 (1)欸作 類似之相應修訂。
本規例第七條修訂原有規例第二十八條,以便規定:計算年積金成恩俸時,有關 關人員轉為月薪公務員前之連續日薪服務期,可作非享長俸服務期計算。
本規例第八條(a)歎修訂規例第二十九條第(l)歎,以便將直接付給非長俸 人員遺屬(而非撥入該員之遺產)之最高撫邮金額,由五千元增至一萬五千元。本規 例第八條(b)歎在原有規例第二十九條增設第(2AA)致,以便規定:在計算已
年馐 第三十四回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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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人員以年積金換算之撫邱金時,該員未享受之例假,除由政府給予相當於該期間之 薪金作為恃邮金外,並可列入其服務期計算。
本規例第九條修訂原有規例第三十一條,使公務員在退休後得因健康受損而由規 定日期起獲得額外長俸。該項長俸之數額,其後得隨該員維持生活能力之顯著改變而 調整。
一九八0年長俸()法案
法案第二條作輕微之修訂,以便已轉往香港政府以外之指定公共機構任職之人員 亦可在特別情形下根據原有條例第六條獲發長俸,一如該員從未轉職然。
法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公務員於在職期間或退休後死亡之撫邮 金,由最高五千元增至最高一萬五千元。該筆歎項可由總督酌情決定發予死者之合法 遺產代理人或指定之收歎人。
法案第三條並在原有條例第十七條內增訂第(1A)欸,使在計算已故公務員長 幛換算之撫觑金時,可將其未享用之例假列入服務期計算。
法案第四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繼續對已故公務員之子女發給長俸,直 至其年滿二十三歲或停止接受全部時間教育為止,觀乎何者較早而定。此外並規定該 等子女在大學、專上學院、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假期,及等候進入任何該等教育機 構就讓通常所需之時間,亦作為接受全部時間教育論,使其繼續領取長俸之資格不受
法案第五條修訂長俸規例第十九及第二十六條,對長俸及非長撫女公務員分別作 出規定。根據該等規定,女公務員如在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前因結婚而退休,而 未有領取粧奁費者,則長俸女公務員退休前之服務期,可作為可享長俸服務期計算, 非長俸女公務員退休前之服務期可作為可享年積金或恩俸之服務期計算。
本法案之制定,預料使政府開支每年增加四十九萬九千五百元,惟人手方面則不 會有所增加。(摘要)
公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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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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