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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80

稅務修訂

法案實施一九七九年財政預算案之建議,修訂薪俸與個人入息課稅之最高邊際稅 率,及將自一九七七年起對薪俸及個人入息課稅納稅人實施之補-

免稅額修改。

法案第二條規定:如已婚納稅人之應課稅入息實額超過二萬五千元,或其他納稅 人之應課稅入息實額超過一萬二千五百元,則超出之數之補-

免稅額扣減率,將由百 分之十五減爲百分之十。

法案第三條修訂附表二,以便重新規定薪俸及個人入息課務之最高稅率。目前如 應課稅入息實額超過五萬元,則超出之數之最高微稅率爲百分之三十,新規定之最高 稅率爲百分之二十五,對應課稅入息實額超過四萬元之超出之數徵收。

上述修訂將適用於一九七八至七九年課稅年度之課稅〔該年度之臨時薪俸稅除外 及以後各課稅年度之課稅。

法案旨在將財政司根據稅務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八款(A)項但書可規定豁免 利息稅之最高利率,由百分之七點五提升至百分之七點七五。

法案修訂原有條例第九條第(6) 致,規定僱員獲供給之寓所亦屬微稅項目,即 使該僱員乃奉命入住或供給寓所之目的係使其有更佳之工作表現。本法案適用於一九 七八年四月一日開始之財政年度內所作之最後評稅,以及其後各年度之評稅。

遺產稅修訂

法案實施一九七九年財政預算案其中一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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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看老年馁 第三十三回

香港稅務

稅務修訂

香港税務

法案旨在規定;凡在概念上屬於死者留下之財產,在計算遺產稅時,不包括死者 生前贈與任何一人而價值不超過五萬元之饋贈。目前此項豁免僅適用於價值不超過五 干元之饋。

此項修訂,適用於一九七九年四月一日或以後去世人士之遺產。

法案實施一九七九年財政預算案中之一項建議,目的在杜絕任何人士利用原有 例第四十條第(5)歎之規定逃避遺產稅。該逃稅方法乃將在香港之財產讓與在香港 以外地區註冊之「受控制』公司,以換取該公司之股票或債券。法案第二條之作用在 防止採用該方法逃稅。

二、此項修訂紙適用於本修訂法案生效之日或其後死亡之人士所遺下之財產。

差餉修訂

法案對差餉絛例提出多項修訂。

法案第二條在原有條例第二部内增訂第六A條。該新訂條款規定:凡依照原有條 例第五條(A)段送達產業業主或住客,並由其與報所需資料後交囘差餉物業估價署 署長之產業詳情申報表,在土地審裁處或高院上訴庭進行之任何訴訟中將獲接納爲中 報表內所述事實之證據;至於任何聲稱爲產業詳情申報之文件,除能提出相反證明外

·否則一律視作填安交间之產業詳情中報表,並視爲由所述申報人所填報者。

法案第三條及第四條(A)段第(i)分别修訂原有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 八條第(1)欸,以便明確規定:凡將產業自估價册内刪除或對產業作出臨時差餉估 價,該項刪除或在不影响第二十八條第(1)歎之規定下,該項臨時估價將由差餉物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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