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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80

988 者年輕 第三十三回

指示:,並規定持牌人必須逾照該等指示辦理,至該處長認爲滿意爲止。

本法案規定下開行爲屬違例事項:

(甲)將有害物質投入海魚養殖區或附近水域;

(乙)干擾海魚養殖區內之排筏圍籬,或其中海魚;

(丙)將船隻非法駛進海魚養殖區,或在區內非法設置排筏籠;

(丁)妨碍漁農處處長或獲授權人員行使權力或執行職務,或不遵照漁農處處長 之指示辦理。

本法案第二十條規定此等違例事項之罰則。

至於爲科學研究或爲繁殖或促進生長以外之其他目的而在本港海域內飼養海魚, 本法案第十三條對許可證之發給、續期、及撤銷均有所規定。

本法案第十四條規定:該等牌照或許可證所賦給持有人之權利,以本條例所指定 者爲限。

本法案第十五條規定:凡不服漁農處處長撤銷或拒絕發給牌照或許可證,或不批 准續期之决定者,可進行上訴。

本法案第十六條授權漁農處處長或獲授權人員在認爲有違例情事發生時,毋須出 示令狀,即可登上任何船隻或排筏進行搜查,及沒收、移去或扣押任何排筏、籠、 魚類或其他物品。本條又授權上述人員如發現任何擱淺或棄置之排筏圍籠,得將之沒 收、移去及處理。

本法案第十七條規定裁判司可下令沒收任何與第六條所指違例事項有關之排筏、 圍糖、魚類、設備或其他物品。

本法案第十八條授權漁農處處長成獲授權人員,如有-

分理由相信任何人會觸犯 第六或第十條,可將之拘捕。

本法案第二十一條載有關於制訂規例之權力。

本法案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法案對以官契批租之地區不適用,而對船舶及海港管理 條例之應用,亦無妨碍。

爲實施本法例,政府將須增聘人手及添置設備。漁農處處長所須付出之非經常開 支估計爲三百五十萬元,經常費則爲每年一百萬元。政府從牌費方面獲得之收入估計 爲每年四十萬元。(摘要)

一九七九年圖書館(修訂)附例

本附例修訂原有附例,以管制市區圖書館供借用之物及一切活動。本附例同時 亦在其他方面畧作修訂。

法規新編

(第三篇)

二四

二、本附列之一般作用如下

(甲)規定還書期最後一日縱使屬公衆假期,日書館如照常辦公,亦須於該日將 所借書籍交還;

(乙)釐定逾時交還書籍之最高罰歎額,惟規定圖書館管理員可將借書人之借書 證暫行吊銷以代替罰歎;

(丙)以新規定取代第四A部(臨賞圖書館)之現有規定,以便對圖書館内撥作 欣賞唱片或影片之地方加以管制;

(丁)擴大若干附例之適用範圍,使其適用於「圖書館供借用之書物」,換言之 ,不但適用於書籍,且亦適用於唱片、影片及聲帶;

(戊)制訂雜項規定,以管制使用者在圖書館内之行爲。

一九七九年危險藥物(修訂)法案

本法案規定:任何人士如犯有原有條例第八或第三十六條所述罪名(一般與吸食 毒品及藏有作該項用途之器具有關),則法庭在判處監禁刑罰之前,必須先行考慮由 監獄署署長提出有關該罪犯是否適宜在戒毒所接受康復治療之報告。

法庭並獲授權將該罪犯還押不超過三星期,以便該署長提出上述報告。 本法案對經費及人手需求方面,均無影書。 摘要

一九七九年生死註册(修訂)法案

本法案旨在修訂生死註冊條例第十三條,以便規定兒童年屆十一歲後,即不得根 據該條例要求在登記冊内作出此等增加或更改。

本法案對政府開支及人,需求方面,均無影響。(摘要)

一九七九年公衆墳塲(新界)(修訂)規例

本規例修訂原有規例,藉下列措施加强管制新界之公衆墳場———

(甲)限制墳墓、墓碑、墓石及墓隨之大小;

(乙)規定每副屍骨不得佔用超過一穴墓地。除得市政事務署署長批准外,每一 墓穴亦顧准埋葬屍骨一副;

(丙)授槻市政事務署署長將不符合本規例規定之墳墓、墓碑、墓石及墓匾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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