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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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900 专澹年馁 第三十三回
香港稅務 業估價署署長作出此項决定後依照第二十六條第(1)歎之規定先行發出通知後下一 個月首日起生效或由該署長决定之其他日期起生效。
法案第四條(C)段在原有條例第二十八條內增訂第八A)及第(2B)歎。 新訂第(2A)歎規定:凡對任何產業作出臨時差餉估價,如該產業屬於新界若干類 新建樓宇之全部或部份,則該項估價須在簽發該產業之有關證明書之日起三個月(如 屬住宅產業)或六個月(如屬任何其他產業期滿後下一個月首日起始生效;或由該 產業首次入伙之日期起下一個月首日開始生效,兩者之中以較早之日期爲準。新訂第 (2B)歎則列出「有關證明書」之定義。
法案第五條在原有條例第三十條内增訂第八2A)欸,規定該條歎〔關於若干類 空置產業獲發還差餉之規定)不適用於空置前全部或主要作停泊車輛用或原擬全部或 主要作停泊車輛用之空置產業。
法案第六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五十條,以增加將所需文件送達產業之業主或住客之
稅務概說
(本稅務有關個人免稅額、子女免稅額、供養父母免稅額及 其他有關數字,均引自財政司在一九八〇年二月二十七日立法局 會議上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如有更改,以公佈爲準。)
此稅務資料係爲不熟悉香港稅務法例之讀者參攷之用。由於只屬概畧性質,對稅 例祇作撰泛之叙述。如欲獲知更多有關稅例之資料可向稅務局查詢,所徵各類課稅如 有改變,也以稅務局之公佈爲準,本文並無法律効力,也不負任何責任。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本港徵收四種直接稅。課稅年度是四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在稅務條例内所徵收之稅項爲:
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利息稅。
利得稅
課稅範圍
凡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之人士,包括公司、合股商號或團體,其來自或 獲自本港之溢利,必須依照標準稅率納稅。一九七四————七五年度之標準稅率爲百分
稅務槪號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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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十五,但自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起,公司利得稅率擬定爲百分之十六又二分一。」 九七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立法局通過公司利得稅增加百分之零點五,由百分十六點五
加至百分之十七。故對居住本港或非居住在本港之人士均一視同仁。實際上,一名居 住在本港之人士可從海外地方賺取溢利而毋須在本港納稅,反過來說,一名非在本港 居住之人士如在本港賺取溢利,則必須在本港納稅。至於營業是否在本港經營及浴利 是否獲自本港之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决定。
以下之款項被視爲來自或獲自本港經營之行業、專業或商業所得:
(甲)在本港放映或使用電影或電視、影片或唱帶、或任何與此等影片或音帶有 關之錄音或廣告材料而獲得之款項。
(乙)在本港使用專利權、設計、商標、版權、秘密製法或配方或其他類似性質 之權利而收入之歎項。
(丙)因准許在香港使用動產或由在香港使用動產之權利而收取之欸項,不論是 租賃費用、租金或類似之款項。
香港與英國或任何其他地方雖無稅務上之協定,但已在其他英聯邦地區繳稅之溢 利而亦須在本港課稅者,則稅務條例内是有條文予以減稅(惟在此項規定内,「英聯 邦地區」並不包括英國本土)。本港稅例對海外投資者並無特別優待。
在利得稅項下,妻室與丈夫被視爲同屬一人論。
課稅基期
稅額係以一課稅年度之應評稅溢利爲根據。自一九七五年—————七六年度起,列入 全年帳項內之營業,其應評稅溢利乃按照在課稅年度内結束之會計年度所賺溢利計算 新開業而其帳項决算每年皆截至同一日爲止者,評稅總額與開業以來所賺溢利全相 等,但該溢利額已依課稅目的加以調整。課稅年度内,必須根據上一年度評估浴利繳 納一項暫繳稅。暫繳稅歎首先將用以抵銷該課稅年度內浴利應課之利得稅,惟課稅額 須由雙方在下一年度同意。若有剩餘,則用以抵銷下一年度之暫繳稅歎。
一九七四年四月一日前已存在之營業,在一九七五—————七六課稅年度以前各年内 ,一般均以上一課稅年度内結束之會計年度爲評稅基期。由於新訂立的當年度評稅規 則。基期須有所改變;開始營業之數年內以及一九七四——七五過渡性年度將有特定 之基期。
一九七六年四月一日以後停業者,應評稅溢利,乃根據上一課稅年度基期結束以 後至停業日期爲止所賺溢利計算。惟下列情形則屬例外:一、於一九七五———廿六年 度內某類停業而適用評稅基期改變有關之過渡性規定者;二、創辦人停止營業,而該 業務爲該創辦人於一九七四年四月一日前所開辦者。若屬後者,而全部或部份業務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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