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9 — Page 329

華僑年鑑 All

1979

102 看近年馁 第三十二回

法規新編

(第三篇)

一九七九年道路交通(的士、公共巴士、公共

一九七八年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

小型巴士、出租汽車)(修訂)規例

本規例將有關的士司機職責之法律作下以更改:

(甲)現時規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士司機只有在的士站候客,或在落客後駛间 的士站途中遇搭客召喚,又或在駛離往的士車房時,始可停車候雇或免接搭客。此等 規定,現予撤銷;

(乙)將的士司機須負之責任擴大——

(1)在搭客向彼傳達擬乘坐其的士之意圖後,必須接載該搭客;

(2)在搭客之召喚上客後,必須將的士駛至搭客指定之地點;

〔3〕即使並非在的士站上客,或非應搭客召喚而上客,亦須將上車之搭客 載往其指定地點。

(丙)將的士司機必須在每次落客後立即駛回的士站或車房之規定刪去。

本規例第三、第五及第六條對原有規例作上述更改。

同時本規例藉此機會將原有規例内規定計程收費錶之使用而無法律重要性之條文 刪去。本規例第四條是以將原有規例第二十二條第(l)致刪去,以便將上述修訂實

本規例又將有關的士裝備或使用方面之違例項之罰歎提高至三千元,而乘坐的士 之收費,亦予增加

(1)港港及九龍的士之收費,首哩增至二元五角,其後每五分一至五 角;

(2)新界的士之收費,首哩增至一元五角,其後每五分一哩增至三角。

香港及九龍的士之等候時間收費,每兩分半鐘增至五角,新界的士則增至三角。 本規例第九條制訂過渡性規定,以便的士在收費錶作必要改裝之前,可按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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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規例

本規例對原有規例作若干更改,此乃由於定額罰款 交通違例事項(修訂)條 例之制訂而相應引起者。本規例並根據自一九七一年使用現有規定表格以來之公衆反 應及所得行政經驗,將表格改頁,使適合電腦處理。

二、本規例第二條將一九七七年九月制訂但未有實施之修訂規例撤銷,蓋該等規 例現已由本規例取代。

三、本規例第三條對繳付交通違例罰欺之方式有所改良,並明確規定會計事務長 有標退间不依照規定繳付之歎項。

四、本規例第四條將規定扣留及扣押汽車所用表格之現有規例第六條、第七條及 第八條撤銷。原有條例中之有關規定,則由修訂條例所載關於一般扣押之規定所取 代。

五、本規例第五條規定以新表格取代現有表格。表格一(定額罰欺通知書及表 格二(繳款通知書)已重新修訂。現時兩者均載明被罰者可提出查詢,並載有較詳盡 之附註及繳款辦法,以方便市民。其他表格則僅作輕微修改。關於扣押汽車之表格八 及表格九,現予撤銷。

一九七九年海底隧道(修訂)附例

本附例修訂原有附例,以便規定:自一九七一年一月十五日起,凡載運危險品( 類別)規例所指第二類危險品(壓縮氣體〕之車輛,及自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載運 該規例所指第五類危險品(石油及發出易燃汽化體之其他物質)之車輛,均不得使用 海底隧道。惟附例第三條規定車輛所載供本身行駛用之汽油及危險品(普通)規例列 明可予轄免之小量其他危險品,則不受上述限制。

附例第二條規定以下車輛均免受上述限制:

(A)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及民防車輛;

(B)經香港隧道有限公司經理核准在緊急時使用隧道之其他車輛,

附例第四條對原有附例第二十一例作相應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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