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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八年 建築地盤(安全)(修訂)規例

本規例修訂建築地盤(安全)規例,以便將執行該規例過程中所發現之若干不需 善之處補救,立藉此機會對規例内若干規定加以整理。

本規例例定「吊台」一詞之新定義。承建商必須確保起重機械有足够支撐及裝置 牢固,方可使用。如在任何建築地盤使用超過一部起重機械,或使用組合吊索或以機 動起重機械運載員工,則必須採取足够之預防措施。

承建商必須確保受雇從事挖掘工程或在豎井、地坑或隧道工作之工人,遇有任何 危急事件發生時有足够之逃生之設備,並須爲在靠水之地盤工作而有遇滿危險之工人 提供隨當之安全措施及拯救工具。

一九七九年僱傭(修訂)法案

本法案旨在對僱傭條例第八A部(關於七日有薪年假事)之規定加以闡釋,並在 實行方面予以簡化。

依照現行規定,連續七日之有薪年假可由若干法定假日與若干日年假合併而成, 惟此舉會引起爭端,故法案第二條規定連續七月之年假須全部爲年假日,若其中某日 邁爲質之休假日或法定假日,則須依照原有條例之規定,另給補假;該條又明確規 定年假乃僱員除休假日及法定假日外,另行享有之假期。

本法案第三條清楚說明在年假期間,僱員每日均享有全薪,僱主不得將其中某日 視作僱員本身休假日而少付一天薪金

本法案第四條(A)規定無論僱員之合約係在何種情形下終止,如其服務間已 滿十二個月,即享有七日年假之薪金。法案第四條(B歟規定如僱員服務未足十二 個月,但战三個月或達三個月以上,則在某種情形下,可安比例獲得卡假薪金、現 特選定业修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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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納者近年馁 第三十二回

法規新編

華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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