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9 — Page 309

華僑年鑑 All

§ 看港年馁 第三十二昭

法規新編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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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第十、第十一及第十二條對原有條例作相應之修訂。

註冊接受存欣公司之簿冊及帳目,及爲此目的而規定其將該等簿冊及帳日星閥、 本法案並增加接受在歐公司諮詢委員會之委員人數。

建築物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歎(aa)段,對授與房屋委員會任何土地上之 樓宇,或由其管轄或管理之樓宇,豁免運用該條例。法案第十三條所作之修訂,規定 該項豁免須受法案第五條之新訂條款限制。(摘要)

法案第六條對原有餘倒第十條作若十輕微修訂,藉以澄清有已發及實收股本之 規定。

金融類

一九七八年銀行發行紙幣(修訂)法案

銀行發行紙幣條例第五條規定發行紙幣銀行可發行紙幣至某一指定日期,以便對 發行期間加以限;但該條授權立法局不時以議決案通過該期間,每次不超過十 二個月。由於此項限制及所引致每年須續期一次之舉,並無實用,故本法案第二條將 原有條例第五條撤銷。

法案第三條修訂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條例,以便將該條例内所提及由本法案第二條 予以撤銷之規定及有效期限刪去。〔摘要

一九七八年接受存款公司(修訂)法案

本法案之主要目的,所仿照銀行業條例對持牌銀行之規定,施行一項審價之監理 制度,以管制註冊接受存歎公司。因此,銀行業條例之相同規定,現由本法案第八、 第九及第十條編入接受存殮公司條例中心

根據法案第八條内新訂第二十條之規定,註冊接受存厥公司須交報告書及資料

法案第九條內之新訂第二十四A條係關於資金流動性之規定。流動資產與存欸之

法案第七條(b)段所作之作用,在規定接受存欸公司如不防守法索燜九條 內之新訂第二十四A條之規定,可遭撤銷。

本法案將須設立若干新職位,所需費用,由將每年註冊費一萬元增至三萬元所得 收益彌補。〔摘要】

衛生類

公衆衛生及市政事務

(修訂)(第二號)法案

本法案對公衆衛生及市政事務條例作雜項修訂。

修訂「食物」一詞之定義,在明確規定天然泉水、蒸溜永及汽水條「食物」之 定義範圍以内。惟製造該等水售賣作人類飲用之工廠,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一日之前 無須領牌。

修訂「市場」一詞之定義,在使與原有條例第七十九條攤於一致。

本法案授權們訂規例,以便對食物及藥物可免其受領牌及其他限制性規定之管

本法案並授權發牌當局無須發出通知而取消任何未加利用之登記、牌照或許可證

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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