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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客許蚊蟲滋生罪(即容許蚊蟲在樓宇内生存或未有違照通知減除適合蚊蟲 滋生之環境)之最高罰則,增至罰五千元及每日罰款一百元;及
〔丙〕由於違反本條例而未有遠照命令關閉營業樓宇之最高罰則,由劉歎五千元 ,監禁三個月及每日點敗一百元增至葯二萬五千元,監禁十二個月及每 日欸五百元。《摘要】
醫葯類
一九七八年 藥劑及毒藥(修訂)規例
本規例對原有規例所作之若干修訂,均屬輕微性質,目的在澄清及加強原有規例 。在若干情形中,例如關於出口製品之標記及在特别情况下收同製品之條文,則將 嚴格之規定放宽。
其他修訂包括
1979
(甲】豁免若干持牌製谰尚須領毒藥批發牌照之規定;
(乙)將製品或物質之註冊證明書之有效期由十二個月延長至五年···
(丙)對在本規例開始生效前在香港銷售之製品發給期爲五年之臨時注冊證明書
(丁)規定向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提出申請及於收到適當之證明書後,得以人類 爲對象進行臨症試驗及以動物為對象進行藥物試驗。
本規例第十八條製高按比例增減之罰則,以取代原有條例第四十條內之現行新則
宋規例第十九條對原有規例第四十三條所作之修訂,其作用將可保留關於藥劑師 學從或學機之訓練、學習及考試之現行規例。
「相愛本焼包管制之若干活物質,包括殺風劑在內·
诺年锚 第三十二回
法規新編
(乙)對規定表格作輕微修訂、加入關於藥物或製品臨時註册以及臨症試驗及藥 物試驗之新表格;及
(丙) 規定臨時註冊、申請進行臨症試驗或藥物試驗以及批准該等試驗之證明書 之費用。
一九七八年 危險藥物(訂)法案
本法案之主要目的係將原有條例内「大蔴」一詞之定義取代。查定義係指限於 大珠屬植物之若干未提取樹脂之部份,事實上該種名爲四氫大溯醇之迷幻性物質,通 常存在於整株植物内。法案第二條(A)欸乃制訂新定義,將此類含有四氫大莲醇植 物之任何 部份包括在內。
法案第二條(B)歎、第五條及第六條主要係由該新定義而相應引起者。
法案第二條(B)軟將原有條例内「大麻樹脂」之定義刪去,此乃由於法案第二 條(A) 欺所作之修訂,使該定義失去作用。
法案第五條在擬訂之新 GA)段内,以適當份量之四氫大麻醇,取代原有條例 第四十六條(G)段內關於某一份量之大漩樹脂之規定。
法案第六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一附表,此乃由於法案第二條(A)致規定「大處一 之新定義而相應引起者。
法案第三條將原有條例第十四條第l)款所規定在非法情形下將危險藥物運入 本港以供轉口之刑罰,予以提高。
法案第四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二十二條第(6)致,其作用係授權政府化學師在執 行職務時,可藏有耨片、古柯葉、罌粟及大疏。(摘要)
交通類
一九七八年船舶及海港管理法案
本法案於作出所得之修坟後,種豬及製代商船條湯中關於使用香港水城船隻之管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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