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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08 奢夭年轻 第三十一假

法規新編

黻管理局有權規定其會議程序,但法定人數,主持會議之人選及會議中所提出問 題之表决,則另有明文規定。如任何委員對會議所討論事項有利害關係,須提出聲明 ,該委員或須退出會議。

任何委員之委任如有漏洞,或委員於會議缺席或委員職位出缺,均不影响會議之 效力。

法案第一〇條規定該公司須設公印並規定有關蓋印事項。法案第一一及第一二 條對該公司之文件及其簽訂方式有所規定。

第五部——職員

法案第二七條規定聘用一人任該公司之總裁。法案第二八條規定黻公司僱員之聘 用。該公司得僱用技術及專業顧問工作。

該公司得發給長俸、恩恤金及提供退休及福利方面之利益,並供應房屋與其僱員 及問居住。

第六部

該公司得任命委員會以達成其目的,但每一委員會之成員中,必須最少包括管理 局之委員兩名。

法案第四條除其所指定之限制外,規定該公司可將權力及職責授予總裁或委員

第三部——工業邨之管理

任何人士,如無置身於工業邨內之適當理由,則該公司有權將其逐離及防止其進

獲授權人員可進入工業邨內任何樓宇並進行檢查。

工業邨內任何財產,如係違犯租約條件而附於地上,或遺下或棄置於工業邨內者 ,該公司得將之接收;如事後不見物主聲請取回該財產者,則該公司得將之出售或以 其他方法處理。該公司須就接收財產事張貼通告。物主可於該通告貼出後六個月內向 該公司聲請發還其將該財產出售後所得之歎項。該公司亦可向物主追收或從出售財產 所得歎項中扣间用於該財產之開支。該公司及其人員對於任何人士所遭受之損失或損 害,不負賠償之責。

第四部 財政

該公司之經營資本及記於資本帳之開銷,均在財政司核准後由政府支付,該公司 須向政府償還所有該等數項及政府爲設立工業邨而使之開銷。該公司所需償還之數額 ,得由財政司加以確定。

該公司有權按照財政司所核准之條件借歟。

該公司須在財政司所核准之銀行維持戶口。

該公司之投資方式,須由財政司核准。

總餞會同行政局得規定該公司將部份盈餘撥入香港一般稅收項下。

該公司須每年編製帳表,並由總督委派之查帳員查帳。該等帳表及查賬報告書, 須由該公司呈交財政司,而財政司則須將之提交立法局省覽。

一般事項

該公司並非政府機構。但總督得索取有關其財產及事務方面之資料及向其發出指 示。

工業邨內之所有公共部份,均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及公安條例所指之公象地方。 該公司得制訂附例,規定工業邨之管理及控制及法案第三五條第(一)款所指定 之其他事項。該等附例須由立法局批准。

該等附例得規定應用公衆衛生及市政事務條例之規定,將犯有「小販罪」者之貨 物及器具檢去及沒收。

該公司得以本身之名義對違例事項提出控訴。

第七部————撤銷及過渡性規定

除上述之撤銷及過渡性規定外,法案第四二條所作之修訂,使該公司成爲防止賄 賂條例所指之公共機構。八摘要】

一九七七年公司(修訂 法案

本法案旨在修訂原有條例第二六五條。該條係規定公司結束時償還債務之次序者 法案第二條(甲) 歟將根據勞工賠償條例須付之歎項,及根據僱傭條例須付之代 熱通知之工資,包括入有優先權之債務表内。又規定如屬後者之情形,任何一名債權 人所可獲得之款項,以不超過二千元爲限。

法案第二條(乙)(丙)歎規定:任何一名債權人就薪金、工資及遣散費等 有優先權之債務所可獲得之數項,其限額提高至八千元。

法案第二條〔丁)歎規定:法案第二條(甲)在優先償還表內所加入之各種價 務,得列爲比一切其他債務更有優先權之債務,此等債務在其本身相互間具有同等地 位,並可獲十足償還。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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