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類
一九七七年專業會計師()法案
本法案第二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四條,規定會長及副會長之任期爲一年。 法案第三條對原有條例第八條作如下之修訂
(甲)刪去由香港會計師公會在附例訂定註冊及其他收費之規定;及 (乙)將該公會之考試規則適用於員以外之其他人士。
法案第四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一八,規定管理委員會可訂定須向該公會繳付之註 珊及其他費用。
法案第五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二四條,規定申請註冊爲專業會計師之人士,必須合 管理委員會滿意,認爲其係作爲專業會許師之適當人選,並規定任何人士,如屬某會 計學會會員,而該學會係經衆管理委員會接納爲與認可學會具有同等水準者,均有賣 格註冊爲專業會計師。
法案第六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二八條,規定申請繼續註冊,不得遲於擬繼續註冊 前之一年之十二月十五日辦理。
法案第七條在原有條例加入三條新訂條文,對會計師事務所向香港會計師公會註 册事宜,加以規定。
法案第八條在原有條例加入兩條新訂條文,詳細規定發給執業證書之條件。申請 執業之人士,除須具備會計經驗外,該管理委員會有權規定申請人須係經常居於香港 並須具有當地經驗及當地法律知識,而任何人士,若憑其作爲附表乙部所列任何學 會之會員資格而注册爲專業會計師者,亦可能須參加考試。申請人復須向管理委員會 申明其究欲執業爲檢定公共會計師或公共會計師。倘執業證樁之持有人在證書簽發日 期起六個月內仍未執業,則該管理委員會有權將該執業證書取消。
法案第一〇修訂原有條例第三一(四)歎,以便將該條所規定之致由一千
任 第三十一回
法規新編
元提高至五千元。
法案第一一條修訂有條例第三條,對根據還有列註冊之檢定公共會計師及 公共會計師事務所名單之公佈,加以規定。
法案第一二條訂有條例第三四,規定對於疑之職業上不當行爲,如無任 何其他投訴人,則註冊主任可將詳情向管理委員會呈報。
法案第一三條訂原有條例第四二條,將違犯原有條例之罰則提高至歎二萬元 及監禁十二個月。
法案第一四條以新訂附表取代原有條例之現行附表。新訂附表共分兩部,分別將 認可學會之名稱載明。(摘要)
-九七七年香港工業邨公司法案
本法案成立一法團,名爲香港工業邨公司,以便按照政府在香港發展及提供工業 用地之政策,繼續設立及負責興建工業邨。
有關工業邨之設計及興建之備工作。現時由根據一九七六年香港工業邨臨時管 理局條例成立之香港工業邨臨時管理局負責進行。該條例理由本法案第三九條 銷, 而該臨時管理局之職責、資產及債務,則由香港工業邨公司接管。
第二部————法團之組成及權力
香港工業邨公司爲一法團屬永久性之賡續組織。其成立之目的載於法案第四
。該公司有權採取一切有利或有助於達成其自的之行動。該公司之若干特定權力,則 載於法案第五條第(二)及第(三)款。
法案第六條規定該公司須製備每一工業邨之圖則,存放田土注冊處備查。有關按 等國則之通告,須在憲報公佈。
該公司將由一管理局管理,其成員包括主席,總裁及六名其他委員。主席及其他 委員均由總督委任。總撿則由該公司於取得總督批准後委任。其他規定係關於下開事 項
(甲)委員之任期
(乙)委員之再委任
(丙)辭職及撤職
(丁)委員臨時不能執行職務;及
(戊)委員之薪酬。
(第三篇)
一七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