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
D-8 奢壬午馁 第三十一回 君年任
法規新編
(第三篇)
法案第六條所加入之新訂第四乙部規定:如某一汽車之司機被裁定違犯第一附表 所規定之罪項或已繳交罪項之定額罰歎者,該署長須向該車之註冊車主送達通知貴 ,說明交通審裁處可能將該車之車輛牌照按第一附表所定之期限暫停,並通知其可用 書面向該審裁處提出意見,陳述陔審裁處不應將車停牌之理由,或以書面申請由 審裁處聆訊。
新訂第二六G規定須將有關聆訊地點、時間及日期之通知書送達申請聆訊之人 士。新訂第二六H條規定:該審裁處在考慮聆訊時所取得之證供或註冊車主所提出之 書面意見後,可决定是否將有開汽車之牌照暫停。新訂第二六條規定:如審裁處在 聆訊後根據第二六H决定將車輛牌照暫停,或無人申請聆訊或無人提出書面意見, 則有關車輛之牌照須予暫停,而緻車亦須送交該署長看管。
如車輛不根據第二六王緻交看管,則根據新訂第二六J條之規定,該車在不 交看管期間內每日罰款二百元。凡不送交該署長看管之車輛,警務人員可將之檢去並 移交該署長看管。新訂第二六條規定:如註冊車主於暫停牌照期間屆滿後三十天內 不取冊送交該署長看管之車輛,則該車可被-
公,並作最後處慨。
該署長須設置紀錄,記載與涉嫌違犯附表指定罪項之人士有關之每一車輛之登記 號碼,並向任何提出申請者發給證明書,說明在簽發時該申請書内所指登記號碼之汽 車是否與涉嫌發生之違例事項有關,證明畫有效時間爲七十二小時。
新訂第二六N規定警務處長須將每宗涉嫌違犯第一附表指定罪項之案件通知運 檢署署長;新訂第二六條規定:如涉嫌違犯罪項之人士不被檢控,或裁定無罪或 所裁定之罪名於上訴時獲得撤銷,則該車之登記號碼須從紀錄內刪除。
新訂第二六P規定:如汽車業已售出或以其他方法處置而新註冊車主係持有該 署長根據第二六M所發之證明書,說明並無任何未清理之涉嫌違例事項者,則該車 可免受新訂第二六F至二六L條之限制。
新訂第二六Q及二六R條分別規定根據新訂第四乙部送達通知及由總督會同行 政局頒發命令修訂第一附表等事宜。(摘要)
一九七七年油汚(强迫保險)(修訂)規例
一九七六年油汚〔强迫保險)(第二)規例除其他規定外,對於船隻造成油污 損害責任之保險證明書之承認,加以規定。現時根據該一九七六年規例獲得承認之證 明書,均係由該規例第四條第(一)及第(二)歎所指定之政府簽發或由其授權簽發
此項承認,係爲一九七一年商船(油污)法之目的而給予,而該法令則係一九六 九年在布魯塞爾簽訂之油污損害之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付諸實施者(該法令之適用範圍 ,已由一九七五年商船(油污)(香港)令予以伸展,使反於香港)。
二、本規例第二條(甲)段第係就此點將該一九七六年規例第四條第(一) 歎修訂。經過該項修訂後,在非公約國註冊船隻所持之證明書,如係由希臘政府簽 或由其授權簽發者,將爲上述目的而獲得承認。
三、本規例第二條〔乙段將該一九七六年規例第四條第(二)欸刪去,以便 銷承認該規例第四條第(二)所列非公約國之政府所簽發或由其授權簽發與在等 國家註册船隻之證明書。是以衹有該一九七六年規例第四條第(一)所指定公約國 之政府及本規例第二條(甲)段第2節之修訂所包括之希政府所簽發或由其投簽 發之證明善,始承認。
四、本規例第二(甲)段第1節及第二條(丙)段、(丁)段及(戊)段,均係 對黻一九七六年規例作若干相應之修訂。
一九七七年油污處理(土地使用及微用)法案
本法案旨在授權採取適當措施,以控制及修復泄浴於本港水域內油污所造成之損 毁。爲此,本法案第五嶸授權法案第二條定義所指之主管當局進入及使用任何土地, 而第六條則授權微用土地以外之財物。上述兩項權力,均係爲法案第二定義所指之 「特定目的」而授予者。法案第四條規定:該等權力,祇有經總督頒發命令始可生效 ,有效期爲三十日,但總督有權提早撤銷該命令及另行頒發命令。
法案第七條規定關於運用上述權力之賠償事宜;第八條規定:如對賠償問題不能 達成協議,可循民事訴訟評定。
法案第九條規定:賠償項由一般收入支付
法案第一〇條規定:如現行法例對政府除油污行動所耗費用尚未有追收之規定 者,該費用可予追收。
法案第一一條訂罰則,對妨礙公務人員執行本法案所賦權力及不遵守根據法案 第六條第(一)所發關於徵用土地以外財物之指示者,均予制裁。八摘要】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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