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
香港年馑 第三十四
法規新編
(9)管理或交由他人管理一項或多項教職員公積金基金,使本大學所僱用 之人員受益;
(10)設立叙聘諮詢委員會,並依據大學教務會之推薦,聘請校外專家担任 委員;
(11)依據所設叙聘諮詢委員會之推薦,並按照大學校董會所訂條件,聘請 講座敎授、教授、高級講師、校務主任、教務主任、圖書館館長及財 務主任;
(12) 大學校董會認爲有需要時,得按照其所訂條件,爲本大學聘請其他人
( 13 ) 依據大學教務會之推薦,爲每一學科聘請系主任一名;
(14) 依據大學教務會之推薦,聘請校外考試委員;
(15) 辦理本大學書刊之印刷及出版事務;
( 16 ) 考慮大學教務會之報告,如認爲適當時,可採取行動。
九、大學校董會每學年最少開會三次。如經校董會主席、校長、或校董五人之書 面請求,得另行召集會議。
一〇、校務主任應於大學校董會每次舉行會議七日前,將開會通知書連同議程, 送達一切有權接受該項通知之人士。凡未列入議程之議案,如主席或出席校董二人提 出反對,則不得加以討論。
一、大學校董會爲便於執行會務,得制訂議事常規。該等規則可於會議中憑純 多數表决方式,予以修改或撤銷。惟是項擬修改或擬撤銷之議案,須由校務主任於會 期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校董。
一二、大學校董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爲十二人。
第一一條財務程序:
一、財政年度由大學校董會指定。
二、大學校董會下設財務委員會,由司庫担任主席。委員悉由大學校董會委任. 包括非屬校董之人士在內。大學校董會職權範圍内之一切重要財政問題,均移交委 黃會處理。
三、在財政年度開始之前,財務委員會應將本大學之收支預算草案呈交大學校董 會,而校董會於斟酌修改後,亦在財政年度開始前,予以核准。
四、預算案須列明是年度本大學之收支預算,並估計該年度之盈虧。支出預算須 分別列明歎、項或目(如屬適用)。如各歎之間或各項之間有調動時,須經財務委員
(第三篇)
會核准。各目之間有調動時則須經校長及司庫核准。
二六
五、財務委員會須於大學校董會所指定之時間,向校董會報告有關欸與歎之間或 項與項之間調動之情事。校董會得於財政年度中將預算修訂。
六、財政年度終結後,須儘速將資產負債表及收支帳目,連同附表,送交核數師 審核。
七、經核數師審核之帳目,連同其評語,須呈交大學校董會。
八、大學校董會對於盈餘或預期盈餘,有隨時投資之權,不因本規程而受褫奪。 第一二條行政與計劃委員會:
一、大學校董會下設行政與計劃委員會,由校長担任主席。副校長、各書院院長 各大學學院院長及研究院院長則爲委員。該委員會秘書由大學校務主任或其代表兼
二、在本條例及本規程之規定下,行政與計劃委員會之職責爲:
(甲)協助校
(甲) 協助校長執行其職責;
(乙)擬訂大學發展計劃;
(丙)協助核長審核及統籌本大學經常及非經常開支之常年預算與補-
預 然後移送大學校董會之財務委員會辦理;
(丁)在聘任職位相當於助教與實驗助教等級或以上之教師與行政人員之前 就該等聘任事項加以審核或提出建議;
(戊) 辦理大學校董會交辦之其他事項。
三、行政與計劃委員會須由校長代表向大學校董會提出報告
第一三條大學教務:
一、大學教務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甲】校長,並由其担任主席;
(乙)副校長:
(丙)各書院院長或署理院長;
(丁)每一大學學院之院長及研究院院長;
(戊)每一學科之講座教授,如無講座教授,則由敎授出任·
(己)各大學系主任,如非依據(戊)項之規定已-
任大學教務會委員者: (庚)院友六人,由每書院院友會各選二人;
(辛)教務主任;
(壬 ) 圖書館館長或署理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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