羹
一一、法案第一一條將原有條例第三三條所賦給制訂規例之權力擴大,以包括規 定覆審及上訴之程序。
者,卽有資格獲得將名字記錄於登記冊第四部内。
八、法案第八條在原有條例内增訂第一三甲條,以便規定:醫務委員會可頒發執 照予有資格成爲「香港醫務委員會執照」持有人之人士。
九、法案第九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一五條,以便將現行法例中關於登記冊之公佈及 註冊之證據等規定,擴大至包括登記冊之新訂第三及第四部。
一〇、法案第一〇條在原有條例內增訂第三甲部。該部規定成立執照組及小組, 並處理上訴事宜。預料執照組將負責推行有關香港醫務委員會執照之新制度,並委任 若干小組以協助工作。由於該等小組之决定足以影响他人之專業前途,其中尤以審核 申請成爲「香港醫務委員會執照」持有人者之資格之小組爲然,是以本法案加入關於 覆審該等决定及上訴之規定。
衞 生 生類
。第(五)歎規定:如在任何經營食物業之樓宇發生不進守上述規定之事或發現可 以攙雜食物之工具,則經營該食物業之人士及該營業之經理人均屬違法。第(六)及 第(七)規定可將該等工具檢去,移走及處置,而第(八)則規定對該等行動提 出上訴之辦法。
法案第四、第五及第六條分別對原有條例第三、 而第七條則對食物業(新界)規例作相應之修訂。
一九七六年進口肉類及家禽規例
本規例將一九六二年所制訂之進口肉類及家禽規例撤銷及取代。
{第九附表作相應之修訂,
二、規例第二條所載之詞語解觸中,「原產國家」、「署長」、「出口」、及「 進口商】數詞爲新訂者,而「主管當局證明書」、「進口」及「家禽」數詞,則爲重 打者。
三、規例第三條係關於市政事務署長認可出口國家簽發肉類及家禽適宜人類食用 證明書之主管當局之事宜。
四、規例第四條對肉類及家禽之進口,加以限制。
五、規例第五條對於未循正式手續或未備有適當之主管當局證明書進口,或在檢 驗時發覺其爲不宜食用、腐壞或不衛生之肉類或家禽所可行之管制辦法,加以改善。 六、規例第六條禁止曾因未循正式手續進口或在檢驗時發覺其爲不宜食用、腐壞 或不衛生而須出口之肉類或家禽再行進口。
一九七六年公衆衛生及市政事務
七、規例第七條對違犯本規例者制訂罰則,而規例第八條則規定應以何名義進行 檢控。
(修訂)(第三號)法案(摘要)
本法案旨在修訂原有條例,以便規定進一步管制通風系統及規定關於攙雜供人類 食用肉類之違例事項。
法案第二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一二條,以便規定任何通風系統所發出之過量噪音爲 一種滋擾,並可根據原有條例第一二七條循簡易程序處理。
法案第三條規定關於加入水份或其他液體攙雜供人類食用肉類之違例事項。
法案第三條規定關於加入水份或其他液體以攙雜供人類食用肉類之違例事項。第 (一)歎禁止加入指定之外來物質;第(二)禁止出售、提出或陳列以供出售或藏 有已攙雜之肉類;第(三)欸禁止在經營有關之食物業之樓宇藏有、帶進或准許帶進 該樓宇任何可用以攙雜食物之工具;第(四)款規定:凡不遵守上述規定,即屬違法
1977
7 看诺年馁 第三十回
法規新編
文化類
一九七六年電影檢查()規例
規例第二條在原有規例内加入一項釋義條文。
規例第三條取代原有規例現行第二及第三條,並規定設立電影檢查監督及撤銷現 (第三篇)
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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