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
看濤年馁 第三十四
法規新編
監理專員可爲其註冊。註冊之有效期爲十二個月,惟期滿後可予再續。 第三一條規定:任何申請註冊爲商品交易商之人士(無論其爲個人、公司或商號 ),均須係交易公司之股東或第二附表所列任何交易所之會員,並須向監理專員繳交 現金十萬元作爲按金。倘申請人係隸屬某一公司或商號之董事、合夥人或僱員,則其 所屬之公司或商號,僅須係某一交易所之股東或會員並繳交規定之按金。本條同時規 定:倘申請人係交易公司之股東或隸屬某一股東之人士,而交易公司而已根據本法案 第八部爲該股東將一筆款項存入賠償基金者,則毋須繳付按金。
第三二條對監理專員拒絕任何人士根據第三〇申請註冊所可根據之理由,加以 規定。所根據之理由,須視乎該申請人是否適宜於注册、是否有償債能力,並須考慮 其品格。
第三三條對商品交易商所繳交或因該商品交易商而繳交之按金之處,加以規定 。如係個入而陷於破產,則須將按金轉到其破產受托人名下。係根據法庭命令而結 東或解散之公司或商號,則須將按金轉到該公司或商號之清盤人名下。如任何人因商 品交易商、或任何隸屬商品交易商之董事、合夥人或僱員之違約行爲而遭受金錢損失
·則可將全部或部份按金沒收。該轉移於他人名下或沒收之按金,將按本法案所制訂 之規例處理。
第三三條復規定:監理專員須在任何持牌銀行開立特別戶口,並將商品交易商所 繳交之全部按金存入。監理專員須將足够償還商品交易商對其顧客所負債務之欸項, 儲存於該等戶口,并可按照財政司所指示之方法,將餘額投資。本條復規定須付按金 利息。倘所交按金不再須用作原來之用途,朗須將之發還與繳交該歎項之人士,或該 人之代理人或私人代表。監理專員又須爲交來之按金作正確記帳,並須將帳自每年穩 核一次 。
第三四條規定:如擬申請繼續注册,則須按規定之方法辦理及繳交規定之費用。 本規定拒絕任何人士申請繼續註冊所可根據之理由。
第三五條規定撤銷註冊所可根據之理由。該等理由,大致與拒絕第一次註冊申請 所可根據者相同。
第三六條規定:如有人指稱某一些册人士行爲不當,或不再適宜繼續保持其註册 人士之身份時,監理專員有權予以調查。倘任何該等指稱證明屬實,監理專員可將其 註冊撤銷或暫時中止或譴責該註冊人士。本條並對「行爲不當」一詞,加以解释。
第三七條列舉註冊遭受撤銷或中止時之後果。任何人士,如其註冊遭受撤銷或中 止,則將視作未辦第二六、二七、二八及二九條所指之註冊論;惟此項規定,並不廢 上該人在任何時候所訂立有關商品之任何協約或所作有關商品之任何交易,亦不影响
(第三篇)
IU
該人在是項註冊撤銷或中止生效前任何應享之權利或應負之責任。任何人士,如其註 冊遭受撤銷之原因爲財政問題或行爲不當,則自撤銷註冊之翌日起十二個月内,不得 再行申請註冊。
第三八條規定:凡對監理專員根據第三〇條第(二)款、第三一、三二、三三、 三四、三五及三六條有關註冊事宜所作之决定有所不滿者,均可向紀律委員會提出上 訴。
第三九條規定:凡對紀律委員會根據第三八條所作之决定有所不滿者,復可向高 等法庭提出再上訴。
第四〇條規定:任何人士,如爲獲得註冊或繼續註冊而作失實或導致誤解之陳述 者,即屬違法。
第四一條規定:所有注册人士,如其註冊或繼續注冊所填報之詳情有任何更改 必須通知監理專員
第四二條規定:監理專員須設置登記冊,將所有註冊人士,加以紀錄;該等登記 册并可供公衆人士查閱。
第四三條規定:監理專員須將所有註冊人士之姓名及地址,每年起碼公佈一次 第五部:帳目及稽核
第四四條解釋「顧客」及「存款」兩詞,並將用於第五部之「商品交易商」一詞 之意義,予以局限。
第四五條規定:商品交易商須將其商品期貨合約之全部交易作正確之記帳及其他 紀錄。
第四六條規定:商品交易商須在持牌銀行開設一個或超過一個之獨立戶口。除若 干情形外,商品交易商須將其從顧客所收取之款項,存入該等獨立戶口。該條並規定 該等戶口存欺之用途。
第四七條規定:獨立戶口之存款,不得用以償付商品交易商之債務 第四八條規定:第五部之任何規定,均不影响任何人士所享有與獨立戶口之存款 有關之合法聲請或留置權。
第四九條規定:商品交易商須委派核數師稽核其帳目。
第五〇條規定;商品交易商每一財政年度均須編製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並在該 條所規定之期間內,連同核數師之報告書,一併呈交監理專員。
第五一條規定:核數師如發現該商品交易商有違犯第四五或四六條之規定時,須 將其稽核商品交易商帳目之報告書直接呈交監理專員。
第五二條規定:如商品交易而未有依照第五〇條之規定呈交其核數師之報告書,
O
。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