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7 — Page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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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監理專員接獲根據第五一條所作有關商品交易商違例行爲之報告書時,該專員有權 委派一獨立核數師,將商品交易餓之帳目稽核。

第五三條規定:如有人向監理專員報稱某商品交易商未有向其報帳時,該專員可 委派一獨立核數師查閱商品交易商之帳目並提出報告。

第五四條規定:凡根據第五二成五三條委派之核數師,均須向監理專員提交報告

第五五條規定由監理專員委派之核數師之權力。

第五六條規定:凡離開香港或將帳目或紀錄毁滅、藏匿或更改,或將該等紀錄送 離香港以圓阻止、延遲或妨碍查閱及稽核工作之進行,均屬違法。

第五七條係關於根據第五二五三條委派之核數師或其任何僱員將其所獲資料向 人透露之事。

第五八條明確規定交易公司或監理專員仍有權就稽核帳目、核數師所須供給之資 料及製備帳目、簿冊與紀錄等事宜,增訂規定,若商品交易商遵守;而此項權力,並 不因第五部之任何規定而受妨碍。

第六部:交易之進行

第七一條授權紀律委員會著令任何人士出席該會作證人及接受證據,不論該等證 據是否會爲法庭所接納。凡不遵從紀律委員之任何規定者,均屬違法。

第七二條將法庭在法律訴訟程序中所享有之同等特權及豁免權給予紀律委員會及 所有出席該會訴訟程序之證人及律師。

第七三條授權祀律委員會批准發給證人支銷費用。

第七四條授權監察委員會制訂規則,就汜律委員會在進行調查及聆訊上訴中,對

有關事項之聆訊與裁决,加以規定。

第七五條規定紀律委員所作决定之證明。

第八部:賠償基金

第十六條係釋義條歟。

第七七條規定監察委員會須爲第八部之施行而設立及保持一項賠償堂金。 第七八條成立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並規定其成員之委任。

第七九條指定存入賠償基金之資金來源,並授權監察委員會爲賠償基金借款,及 將根據第八三條所進行之任何投資作爲借歎之抵押。各項借欸合計最高限額,定爲一 百萬元 。

第八一條規定監察委員會須爲賠償基金作正確記帳,並在每一財政年度製備收支 表及資產負債表。該委員會須將該等帳表,連同核數師報告書送交交易公司。

第五九條授權監察委員會規定某一指定商品之期貨合約之交易及情况範圍。 第六〇條規定:凡超出第五九條所規定之範圍者,即屬違法。

第八〇條規定監察委員會須在一間或多間持牌銀行開立戶口,以便儲存賠償;金 之資金。

第六一條規定:不得在本地商品市場,以特權買賣方式進行任何商品之買賣,惟 若係在商品市場規則所准許之範圍內者,則屬例外。

第六二條禁止製造商品假市。

第六三條禁止壟斷市場及進行欺騙性交易。

第六四條禁止任何人士爲誘使他人買賣期貨合約而作失實或導致誤解之陳述。 第六五條規定違犯第六〇、六一、六二、六三及六四條之罰則。

第七部:商品交易紀律委員

第六六條成立商品交易紀律委員會,並規定其成員之委任。

第六七條規定:如有人指稱交易公司、管理委員會或結算所犯有不當行爲時,該 紀律委員會有權就該事進行調查。該條並規定:如證明該項指稱屬實,該委員會可探 取所開列之行動或判處所開列之罰則。

第六八條授權紀律委員會在進行調查或聆訊上訴後,飭令任何一方繳付訴訟費。 第六九條規定:如不滿紀律委員會之决定,可向高等法庭提出上訴。

第七〇條對紀律委員會飭令繳付之訴訟費及到處之罰欸之追收,加以規定。

§ 看夭年馁 第三十四

第八二條規定:交易公司須爲每名股東向監察委員會儲存現金二萬五千元及提供 銀行保證二萬五千元。

第八三條規定:賠償基金之資金,如毋需爲第八部所指定之用途而立即動用者, 則監察委員會有權將之撥作定期存歎或作證券投資。該條並包括一項對交易公司所存 致項給予利息之規定。

第八四條規定:交易公司根據第八二條所存欸項可予發還,銀行保證亦可退回。 第八五條規定:如儲存欸項之任何部份已因償付向賠償基金提出涉及某一股東繳 付法律手續費用之款項,以補-

賠償基金之資金。交易公司爲每名股東向賠償基金所 負担之最高額爲五萬元。

第八六條規定賠償基金之用途。該基金主要係在遇有股東違約時用以償付有關之 賠償聲請者。

第八七條規定:凡因股東違約而蒙受金錢損失者,均可向賠償基金聲請賠償。凡 涉及任何一名股東之聲請,任何人士所可獲得之賠償總額爲一百萬元。該條並規定: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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