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7 — Page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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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規定: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之成員,由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之成員兼

第五條規定: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主席,由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主席兼任。 黻錄並對主席一職暫時出缺之填補事宜,加以規定。

第六條對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所舉行之會議,以及會議所應循之程序,均予 規定。

第七條規定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之職務。該委員會須向財政司提供有關商品 期貨合約交易所之一切事務之意見、確保本法案之切實遵行及監督領有牌照設立商品 交易所之交易公司之業務活動。該委員會之另一職務爲保障從事商品期貨合約交易之 人士之利益。

第八條將執行其職務及處理有關交易公司業務活動之投訴所需之一 (訴所需之一切權力,授予 該委員會。

第九條授權委員會設立常務及特別委員會;該委員會可將其權力及職務轉授此 等委員會。

第一〇條規定:總督有權給予該監察委員會及該監理專員各項指示。

第一一條規定:凡爲本法案之施行而受委或受僱担任該委員會任何職位之任何人 士,除因執行公務有所必要外,如將其在公務上所獲知之任何資料洩漏者,即屬違法 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第一二條禁止受委或受僱担任該委員會任何職位,以施行本法案之規定之人士, 從事商品期貨合約之若干項買賣活動。

第三部:商品交易所

第一三條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發牌與符合本條規定之公司,准其設立及經營商品 交易所。該公司將定名爲交易公司。交易公司除須履行其他規定外,須設立一結算 所,以便登記及處理期貨合約,及按日調整此等合約之財政狀況。該公司復須設立一 保證公司,以便保證遇有期貨合約之任何一方違約時,該合約仍獲

第一四條規定:除非獲得監察委員會之書面許可,否則交易公司不得將其章程修 改。結算所及保證公司之章程、交易公司之規則及本條所規定之其他規則(包括該等 規則之修訂),均須交監察委員會批准。

第一五條規定:交易公司之管理權由管理委員會執掌。該條並規定管理委員會委 買之委任。

第一六條規定:在任何商品交易所之商品市場內所進行之商品期貨合約之交易, 通常只限於第一附表所規定之商品,卽棉花及糖。

7 看透年俀 第三十四

法規新編

第一七條對無資格持有交易公司股份之人士,包括公司及商號,加以規定。 第一八條規定:監察委員會有權將交易公司經營商品交易所之牌照撤銷。該條並 規定撤銷牌照所可根據之理由。

第一九條授權監察委員會在若干情形下,將商品交易所關閉,直至交易公司進行 該委員會之規定爲止,該委員會可行使此項權力,以代替根據第一八條之規定將牌照 撤銷。

第二〇條規定:紀律委員會若裁定交易公司、管理委員會或結算所犯有不當行爲 而將該事呈報監察委員會,則監察委員會即可根據紀律委員會之建議,將交易公司之 牌照撤銷或將商品交易所關閉一段規定時期。是項不當行爲之裁定,可根據第六條 之規定而獲致。

第二一條規定:總督若認爲其指示所規定之商品期貨合約之正常交易,因香港或 他處所發生之緊急情勢或經濟或財政危機而遭受、或將會遭受妨碍,則有權飭令商品 交易所對某等買賣關閉一段規定時期。

第二二條規定:遇有交易公司之牌照遭撤銷或商品交易所遭關閉時,監理專員須 刊登中英文告示,公佈週知。

第二三條規定:在商品交易所遭關閉期間內,禁止從事規定種類之商品期貨合約 之交易。

第二四條規定:監理專員及職階不低於警司級之警務人員,有權採取必要之步驟 ,以確保在商品交易所根據本法案遭關閉期内,將該商品交易所樓宇關鎖及緊閉。任 何人士,倘未獲授權而進入此等關閉之樓宇,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第二五條規定:任何人士,如對撤銷交易公司牌照或關閉商品交易所有所不滿, 則有權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第四部:商品交易商、商品交易顧問及代表之註冊事宜 第二六條規定:除已根據本法案註冊者外,任何人士〔無論其爲個人、公司或商 號),均不得從事商品交易商之業務。倘註册爲商品交易商者係一公司,則起碼須有 一名董事或僱員同時註冊爲商品交易商,並爲隸屬該公司之人員;若係商號,則起碼 須有一名合夥人或僱員同時注册爲商品交易商

第二七條規定:除已根據本法案註冊者外,任何人士,均不得從事商品交易顧問 之業務。第二八條規定商品交易商代表必須註冊。第二九條則規定商品交易顧問代表 必須註冊。

第三〇條規定:對於根據本法案所制訂之規例而向監理專員申請註冊爲商品交易 商、商品交易顧問、香品交易商代表及商品交易顧問代表,且已繳交規定費用之人士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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