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5 — Page 213

華僑年鑑 All

1975

奢浠年馁 第二十八間

法規新編 要時可規定更詳細之格式。至於私人公司,如其本身法律未有規定呈交帳表者,則可 豁免。

法案第一六條在原有條例第三五一條內加入過渡性之規定,該條係關於在失貴期 內,每日應科之罰款者。

法案第一八條將新訂第(二甲)欸加入原有第三六〇内,以便授權總督會同行 政局修訂第十附表。

法案第一九條將第一附表内甲表及丙表之公司組織章程格式修訂,以便顧及其他 各條對原有條例所作之重要修改。法案第二〇條將第五附表有關每年呈報之表格修訂 ,而法案第二一條則將第九附表内之條欸編號更改,亦出於同一目的。

法案第二二條加入第十附表,其内容則緊隨經英國一九六七年公司法所修訂之一 九四八年公司法第八附表之規定,對原文只畧爲修改。新訂附表分四部;第一部公司 予以特別規定;第三部係豁免銀行、保險公司及船務公司遵守若干規定;而第四部係 有關用於附表内之各詞語之釋義。

法案第二二條又加入第十一附表,以配合新訂第一四一丁條之規定。

九七三年進出口(註冊)(修訂)規例

明數量單位。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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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規例第五條將原有規例第五欸修訂,以便規定本修訂規例第四條對進口貨 品所制訂之規定,亦同時適用於出口貨品。

九、本規例第六條修訂有規例第七條,卽在該加插一歎新訂條文,規定在 計算逾期呈繳報關表者之罰歎時,報關丹上所列之各批運貨品,將視爲在該表之 有關月份最後一日所進口或出口者論。

十、本規例第七條係修訂原有規例第一一條第(一)歎,規定任何進口倉單均須 依照進出口條例第一七條所公告之規定,將每項貨品之有關詳情列明。 十一、呈交倉單之期限,由原定之九十六小時延長爲七天。

十二、由於原有規例第一一條第(一)歎之修訂,該條之第(三)及第(四)欸 亦須刪去。又由於該條第(一)歎之修訂與第(三)款之創除,該條第(五)欸亦須 作連帶引起之修訂。

十三、本規例第八條將原有規例第一二條修訂,使相似之規定亦同時適用於出口 倉單。

一九七三年食物業(新界)(修訂)規例

本規例第二條載有「臨時許可簽證」(即英文A·T·A· 詞之定義,以便包括無須呈交出口報關表而暫准進口之貨品。

二、本規例第三條修訂原有規例第三條(丁)歎,以便規定在輪船上之貯藏貨品 中,其中獲豁免辦理進出口報關事宜者,僅以專供該翰使用或輪上消耗之貨品爲限。 三、本規例在原有規例第三條(辛)欸第(二)段之後加挿另一新段,以便將價 值不超過五百元之商品樣本亦列爲可獲豁免之貨品。

四、本規例在原有規例第三條(辛)欸第(三)段之後加挿新訂條文四段,以便 規定凡運來香港展覽後再運出口之貨品、運往海外展覽後再運入口之貨品、及憑臨時 許可簽證(AIT・A・

·A· CARNET)進出口之貨品,均在豁免之列。

五、本規例第四條係修訂原有規例第四條,規定在某種情形下,僅須呈繳一份進 口報關表。

六、本規例在原有規例第四條第(三)之後加捕新訂條文一款,准許凡自同一 國家連續運來之若干批小價額託運貨品之進口,只須每月繳報關表一份。

七、本規例將原有規例第四條第(四)欸修訂,以便規定在進口報關表中,須註

CARNET)

本規例旨在制定各項修訂條文,以便管制食品售賣機與食物業之經營,並取消只 售生果蔬菜之新鮮粮食店之領牌規定,及在原有規例内加插一新訂附表。

二、規例第二條加揮「售賣機」一詞之定義;而規例第三條則將原有規例第四條 第(一)牍所載之「食物業」定義範圍擴大,以便包括食品售賣機。規例第四及第八 恊所作之修訂旨在規定任何人士均須領有許可證始可經營該等售賣機。

三、規例第五條 (甲) 欸將原有規例第三一條第(一)欸之範圍擴大,以便禁止 業主有許任何人未領有牌照而在其樓宇内經營食物業。

四、規例第五條(乙)及第九條將原有規例所就有關售賣生果或蔬菜之商店必 須領取牌照之規定予以取消。

五、規例第一〇加攝新訂第五附表,以便將計算菜舘厨房面積之方法簡化;此 卽以該菜館之全部樓面面積作計算之根據,而非用現行依據座位面積計算之方法。新 訂附表之規定,將適用於凡在本修訂規例開始生效之日或該日以後初次領牌之菜館, 至於凡在該日以前領牌而其配製食物室或座位間之面積則會於該日或該日以後有所更 改之菜館,亦在適用範圍內。

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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