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5 — Page 211

華僑年鑑 All

1975

§ 看港年俓 第二十八田

法規新編

法案第二條將原有條例第三七條修訂,以便規定由一九七四年至七五年之課稅年 度起,廠房及機器之首次免稅額將爲其資本支出之四分一。法案第三條對原有條例第 三七甲條作類似之修訂,按該係關於以分期付款方式購置廠房及機器之首次免稅額

法案第四條將原有條例第七一條修訂,以便授權稅務局長向由到期交稅之日起計 欠稅達六個月之人士另外加徼不超過其稅欸(包括原有附加費在內)百份十之附加費

法案第五條對原有條例第七二條作相應之修訂

法案第四及五條將於一九七四年七月一日開始生效,惟該項另外加徵之附加費則 可適用於在該日以前所欠之稅歎。

一九七四年遺產稅(修訂)法案(摘要)

本法案旨在將預算案中一項建議實施:朗將遺產稅之豁免限額提高至三十萬元。 法案第五條在原有條例内加入新訂第十一附表,以便規定適用於一九七四年四月 一日或該日以後死亡人士之遺產之稅率。如遺產之總值超過三十萬元者,其稅率並無 改變。

法案第二、三及四條載有相應之修訂。

H

工 商

一九七四年公司(修訂)法案(摘要)

本法案旨在實施公司法例修訂委員會第二次報告書內有關公司帳表及董事報告書 之建議,使有關帳表之規定與英國現行之規定普遍趨於一致,並規定董事報告書須對 其公司之業務狀況,作更詳盡之報導。

現行之公司條例内有關公司帳表及董事報告書之規定,較爲簡畧,其內容與英國 已撤銷之一九二九年公司法之有關規定幾乎相同。惟在英國方面,該等有關帳表之規 定已依照高顯委員會之建議撤銷,而由一九四八年公司法所代替,該法之條文,較前

更周詳,而有關必須將大量資料披露之規定,更屬前所未有;此外,並規定在道當時 須呈報其集團之帳表。一九六二年,曾健士委員會於檢討該等一九四八年之條文後 發表報告書,認爲該等條文之實施情况,一般而言,甚著成效。惟曾健士委員會仍 提出多項建議,以改善關於帳目之條文,此外,亦提出若干建議,以確保董事之報告 書須對公司之活動與業務,作更詳盡之報導。一九六七年公司法已採納大部份之建議

在其定名爲「公司法例」之第二次報告書內,香港公司法例修訂委員會,已將英 國之有關條文詳加研究,並建議香港方面亦應採納其大部份之規定。有關本法案之條 文,該委員會第二次報告書之有關段落及英國一九四八年與一九六七年公司法條文 已列成對照表,附載於英文摘要說明內。

法案第一條將開始施行該等新規定之日期延展至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以便各公 司有-

分時間爲進行該條例之各項規定面安作安排。凡在該日以後向公司提交在一九 七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該日以後終結之財政年度之帳均須遵守祈訂之規定。 法案第三及四條與法案第八、九及一〇條將若干現有條文撤銷,該等條文之内 容均重訂於第┅附表內。

法案第六條將新訂之第四八乙條,加入原有條例内以便規定:凡股份係以超出其 粟面值發售者,則須設股份溢價帳目。

法案第七條以類似之修訂條欸取代原有條例第四九條。查該原有文係處理有關 於公司發行可贖回優先股之權力者,而該新訂條款則尤其顧及根據新訂立之第四八 條所規定而設之股份溢價帳目。

法案第一一條將原有條列第一〇九條修訂(查該條文係對每年之呈報作一般規定 米),而將原有條例之第(三)款撤銷並代之以新訂立之第(三)及(三甲】歟。原 有條歎係規定須呈交最近一次之資產負債表等;而新訂之條款則顧及有關帳表之新規

法案第一二條將原有條例第一二一至一二九條撤銷,〔查該等條文係處理有關編 製帳冊、損失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及有關事宜者),並以新訂第一二一至一二九條 替代之。

新訂第一二一條係處理編製帳毌事宜。該新條文畧去原有之詳細規定,有關非以 英文記帳之帳冊均須附有英文摘要之規定亦予畧去;但在另一方面,則規定帳冊須 記帳方面對公司之業務,反映出眞實而中肯之情況,並對各項交易加以解釋。此外該 新條欸又提供一項辯護理由,以便當根據該條而提出訴訟時,可用此種理由以作中

(第三篇)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