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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75

假。第一二條規定證券商或投資顧問必須將註冊證書展陳於主要之營業地址。第一 忤授權證券監理專員將登記冊或根據條例發給之註冊證書或其他文件内之任何錯誤更 正。第一四條規定註冊人上之註冊證書如有這失或損,可補領複本一份。

四、規倒第三部係關於根據條例第五二條第(二)歐沒收之接金之使用。第一六 條規定;凡破產證券商之破產受託人在使用證劵監理專員根據條例第五二條第(二) 欸(甲)段所給予之任何款項時,必須視該證券商之客戶爲其僅有之債權人。第一七條 阿樣規定:凡有按金根據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乙)段遭沒收後,收盤公司之請 盤人在使用該專員所給予之任何項時,亦須視該公司以證券商身份營業之客戶爲其 僅有之債權人。第一八條則規定根據條例第五二條第(二)潁(丙)段沒收之按金之 使用辦法。一般而言,該筆歎項乃用以補償因證券商(即其按金遭沒收者)未能對其 履行法律責任而遭受金錢損失之任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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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撈類

一九七四年有稅品(修訂)規例

永規例旨在對原有規例作若干雜項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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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第二條將原有規例第七條修訂,以便規定有稅品條例所適用之輪船及飛機 之貯藏物品,必須貯存於工商署署長或獲其授權人員所認可之地點。

本規例第三條(乙)規定:凡外交官或領事豁免特權適用之貨品,概可免稅。 本規例第五條將原有規例第四六條重訂,將啤酒只可於每日上午五時至下午六時 之間搬離持牌樓宇之規定取消。

本規例第六條將原有規例第六五條修訂,以便規定政府化驗師可自行决定用何方 法以確定酒類内所含之酒精高級醇類。

本規例第八條將原有規列第一〇二及一〇三條撤銷並取代之。新訂規例第一〇二 條之作用在將工商署署長之權力擴大,以便規定於有稅品條例所適用之貨品自一處移 往他處時,署長有權派遣緝私隊人員到現場執行職務。新換上之規例第一〇三條之制 訂,則係因本規例第九條(丙)歎第(i)段之制訂而相應引起者。

本規例第九條(丙)款第(i)段規定將有關牌照及證書之若干項收費提高。根

春涛年馁 第二十八回

法規新編

複本規例第一條第(二)只之規定,是項提高收費,將於本例在憲報公佈後之次月 一號生效。

杰規例第九條(内)第(H殷對擁有或管理有稅品餘例適用貨品之人士邀請 維私隊人員到場執行職務時之新收費辦法予以規定。

本規例第三條(甲)歎、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獄及第九條(乙)均 條因一九七四年有穗品(修訂)條例第三條有關原有條例不再適用於甲醇之規定而相 應引起者。

一九七四年有稅品(修訂)法案(摘要)

本法案旨在對原有條列若干雜項修訂。

法案第三條將原有條例第三條修訂, 例第三條修訂,以便將汽水及甲醇自 以便將汽水及甲醇自載有本條例所適用之貨 品之名日裴們去。

查汽水之課稅,已於一九七三年三月廿八日立法局議決案中予以取消,並於一九 七三年四月一日生效。本法案第一個條旨在對有稅品條例發牌及管制之規定,從該日 起即不適用於該類貨品之舉,予以確認。

至於甲醇,亦不再課稅。由於甲醇日後將歸由進出口(普通)規例所管制,故时 將其自原有條例除去。

法案第二、六、七、八、九、一〇、一一條及一二(乙)均係因法案第三條 之制訂而相應引起者。本法案第九條所加載之新訂第六四甲條,係將原載於現已撤銷 之第七部第七四條重訂及客船修改。

法案第四條規定須制訂規例,以便規定凡外交官或領事豁免特權適用之貨品,概 可免稅,而已繳之稅欸亦可獲發還。

法案第五條,由於預期制訂規例,以便對保管及管制原有條例所適用而貯存於輪 船或飛機貯物室之貨品作特別規定,乃將原有條例第二四條修訂。

法案第一二條(甲)旨在將有稅品規例第一五條修訂及取代之。查此係由於外 交官特權條例及領事關係條例之制訂而相應引起者。法案第一三條規定法案第一二條 (甲)致所加入之新規例有追溯效力。

一九七四年稅務(修訂)(第二號)法案(摘要)

本法案旨在將稅務條例修訂,以便將預算案中兩項建議實施,其一爲關於廠房及 機器之首次免稅額者;其二爲向欠稅六個月之人士另外加徵百分之十附加費。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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