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之管制。
5 看透年俘 第二十八田
法規新編
五、附倒第八條禁止任何人士故意妨碍經理或任何職員執行職務或煩擾或騷擾在 合法情形下使用運動場之人士。
六、附例第九係關於車輛之管理者。該條授權經理指揮運動塲內之交通。 七、附例第一〇條旨在保護各運動場及其設備,並對運動場內一切人等之行爲作
八、附倒第一一條規定:任何人士,如未得經理之許可,不得在運動場內利用任 何樂器或其他器具發出音響。
九、附例第一二條規定:任何人士,如未得經理之許可,不得在運動場內架設任 何構築物或售賣任何物品。
(第三篇)
六
儒之屬下官員或受僱在監獄處服務之任何人員扣押,並將之送交警方。 本規則第一一條規定:遇有監獄處官員或其他監獄處職員離職或死亡時,其所佔 住之宿舍單位須交還政府。
本規則第一三條將監獄長對犯有紀律過失之監獄處人員所可判處之罰歎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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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附例第一三條規定:凡米得經理之許可,不得在運動場之任何地方張貼廣告 、招紙、海報、示或旗幟。
一九七四年
十一、附例第一四條規定市政局有權隨時封閉各運動場。該項權方並不受該運動 關租賃合約書內所載有關用途之條歡所限制。
十二、附例第一五條乃關於違例事項及處罰。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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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四年監獸(修訂) 規
本規則第三條規定醫宮或獲其授權之若干其他監獄處人員有權檢查囚犯之任何外 在孔口,以便檢視其有否將未獲批准之物品戰區於該等部位內。
本規則第五條將因欠繳罰致而被囚禁之囚犯可持有款項之數目,由一元增至十元
本規則等七條規定醫官或獲其授權之若干其他監獄處人員,可著令任何因犯將其 小便樣本送往檢查及化驗。
本規則第八條規定任何未滿廿一歲之因犯均可被者会上課接受教育,惟其花在上 課之時間,則視作原有規則第三八條所指之有用工作時間。
本規則第九條將原有規則第八六條修訂,以便規定監獄長有權將涉嫌犯有違法行
證券(證券商、投資顧問、及代表人)規例
本規例規定根據一九七屆年證券條例第六部申請註冊或繼續注册爲證券商、陳資 憤問、證券商代表或投資顧問代表時所徠之程序及所用之表格。髙規例並規定根據條 例第五二條第(二)款沒收之核金之使用辦法。
二、本規例第一部處理關於附表所載表格之一般規定。本周將於一九七四年十 月一日開始實施。
三、第四條規定申請註冊或繼續註冊時所用之表格。第五條規定證券商根據條例 第五二條第(一款繳存於證券監理專員之按金數額。凡個人或公司中積極從事證券 買賣業務之每名董事均須繳存五萬元,第六條規定申請注冊及繼續註冊之費用。凡中 請詰甜或繼續汁冊爲證券商投資融問者,費用一般爲個人二百元,公司五百元。至 於註冊或繼續注冊爲證券商代表或投資顧問代表之費用,通常爲一百元,如同時
爲證券商及投資顧問或證券商代表及投資顧問代表者,費用則予減少。第七條規定根 據條例第六四條應設置之證券商、投資顧問、證券商代表及投資顧問代表各類登記冊 內所應包括之詳情。第八條規定該等登記冊可供查閱之時間。第九條規定證券商及其 他註冊人士將條例第六三條第([)(甲)段及第(二)、(三)、(四)各所 需之資料作出通知時所用之表格。第一〇條規定證券商代表及投資顧問代表如更改營 業地址時須通知證券監理專員。第一一條規定:凡屬證券商或投資顧問之公司之名稱 或證券商或投資顧問(不論是否公司)之商號名稱,如有更改時均須通知證券監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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