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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pm 看透年怪 第二十七回

法規新編

教 育

一九七三年教育獎學基金 (修訂)法案(摘要)

本法案之主旨在賦予教育獎學金委員會更大之權力,以處理獎學金事宜,特別係 有關該委員會根據原有條例所管理獎學金之名額與頒發條件。

二、法案第二條將原有條例第二條修訂,以便加撬若干新訂定義,包括「登記冊 」一詞以及法案第八及第九條修訂條文中所用若干其他名詞之定義。

三、法案第三條將在一九六四年修訂香港法例時對第三條第(二)款(甲)段所 作之一項編纂上之錯誤予以訂正,並因第五條對登記冊所訂之新規定而作連帶引起之 修改。

四、法案第四條(丙)將原有條例第四條第(一)歎(丁)段修訂,以便將有 關處理普通儲備基金之規定撤銷。關於處理該基金之新條文,現載於新訂條例第一二

五、法案第五條將原有條例第八條撤銷及取而代之,以便制訂較爲詳盡之新規定 將獎學金登記冊分作三部份:第一、二兩部用以登記現載於原有條例第一附表第一 及第二部之獎學金詳情。第三部則用以登記現載於原有條例第二附表之獎學金及自一 九五五年該條例開始實施以來獲捐贈之新獎學金。該委員會之秘書須負責將任何更改 事項汜錄於登記冊内,以保證其所載資料不致過時;至於將登記冊供公衆之士查閱之 現行規定,則維持不變。

六、法案第八條制訂重要之新條文,以便對盈餘收入及儲備基金之處理事宜加以 規定。根據新訂第一二條第(一)歎之規定,凡由總資金所得之收入,如支付登記册 內第一及第二部所載之獎學金後:仍有盈餘者,則在委員會之指示下,可將該筆盈餘 撥作普通儲備基金或總資金;此外,普通儲備基金之任何部份,亦可轉作祛黃金或用 以增加穗貿金之收入。新訂第一二條第(二)歎載有類似之條文,以便對登記冊上第

三部每一獎學金之個別資金之盈餘收入與儲備金之處理及使用事宜,加以規定。 七、法案第九條將原有條例第一三繳銷並取而代之,以便賦予該委員會校以大 之增減獎學金額之權力。此外,又賦予該委員會以一項新權力,准許其增設任何一 項獎學金之名額,惟不得因名額之增加而使現有之獎金額減少至低於其原有之價值。 新訂條例第一三條第(二)則規定:新設獎學金名額之頒發條件大可有別於同一獎 學金之其他名額之頒發條件。第(三)及第(四)則規定委員會有權將新設之名額, 取銷,並規定有關登記冊第三部所戰獎學金之任何更改;如其捐贈人仍在生者,則須 先徵得其同意,然後方可進行。依據該條第五歎之規定,獎學金之更改,必須在憲報 刋登通告。

八、法案第一〇將原有條例第一四條修訂,以便規定凡有任何經由信託人所接 受之捐贈,均須在登記冊紀錄在案,並須在憲報發表公告。

九、法案第一四條將原有條例第一及第二附表撤銷。查自該條例於一九五五年開 始生效以來,經由該條例所管理之獎學金已有所增加,故須等附表實過時而欠齊備 。法條第五條所規定之登記冊所戴者,則被淸楚齊備,故該等附表,已屬冗。本法 案並載有若干連帶引起之規定,以便將若干提及附表之處刪去,改以登記冊一代之

生類

一九七三年公衆衛生及

市政事務(修訂)法案(要)

本法案之目的有二:其一爲將一市政局政制改革」白皮書之數項建議實施,以便

將市政局之權力及工作大;其二爲將現經分載於五條不同條例内之規定事宜併入原 有條例内,並將其所規定之範圍擴大。

根據白皮書之建議,按照書改組後之市政局,應由一九七三年四月一日起執行

(第三篇)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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