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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案並附有一比較表,說明本法案所載大部份之重訂文出自何處。
第二十七四
法規新編
其業經擴大之權力及工作,本法案節照此加以規定。
由於建議將市政局之組織改革,故必須澄清市政局與市區內之游泳池、屠場及街 市之關係。目前根據原有例之定義,該等設備乃指政府所管理之游泳池、屠場及街 市,惟市政局乃係市區方面該等設備之主管當局,且有權制訂附例以便管理。
法案第三條規定將公象游泳池之控制及管理權授與有關當局。法案第四條對公衆 曙機亦制訂類似之規定,以便市或局可收取轄下各屠場所提供服務之收益。 法案第六條對公衆市塲制訂類似之規定。
「市政局政制改革』白皮書對擴大市政局工作範圍建議之其中一項,爲市政局應 負貴市區內某等活動事項之發牌事宜,而根據雜類牌照條例之規失,此乃一向由警務 處長所負責者。法案第七條在原有條例加挿新訂第七甲部以達成此項目的。法案第一 四條將第三附表修訂,以便規定市政局爲市區內執行新訂條歎之有關當局,同時交規 定市政事務署長爲新界北(新九龍除外)之主管當局。
郎將併入原有條例內之五條條例中,爲首之一條爲香港大球場條例。此一條例之 制訂,旨在規定一體育場館,即掃桿埔政府大球場之控制及管理事宜。經法案第八條 蕭訂後,原有誄例內之新訂第九甲部仍將包括政府大球場在內,惟其範圍則予以擴大 ,遇有需要時,則包括其他體育場館在內,而市政局將繼續爲政府大球塲之管理當局 ;日後如有任何其他體育館建築在市區內,亦概歸市政局管理。
法案第八條復在原有條例内加挿新訂第九乙部,以重訂書館條例、博物館條例 及大會堂條例之規定。一如香港大球場條例,大會堂條例之制訂,旨在規定某一特別 種類之文娛設備,節位於干諾道中之大會堂之管理事宜。重訂後之規定又將有關大會 堂之條文範圍擴大,以便包括日後可能興建之其他公衆文娛中心在内。
新訂第一〇五K條規定將指定圖書館之程序與指定博物館之程序趨於一致。第一 〇五K條第(三)歎乃新訂者,其目的在授權主管當局設立流動圖書館。
法案第九條重訂火例之規定,卽在原有條例第十一部門,加拥有關屍體處置 問題之八條新訂條文。
法案第一一條在原有條例内加捕新訂第一三七A條,以便訂一項同時載於博物 館條例、香港大球塲條例及大會堂內之條文規定。查此項規定之重訂,可使簡易 程序治罪條例及公安條例之各項規定得適用於此等樓宇及場地內之公懟地方。
根據該五條即將由本法案所撤銷之條例,市政局乃係負責執行若干工作之公共團 體。爲使市政局得繼續爲執行重訂條文之主管當局起見,原有條例所載各附表均經作 若干修訂。
法案第一〇及一三條所作之修訂,旨在實施粱白皮書內對改組後之市政局財政獨 立問題所作之建議。
法案第一二條將原有條例第一四四撤銷而代之以新訂條文。原有條文規定市政 馬所制訂之附例,必須獲得立法局之批准。新訂條文則規定總會同行政局有權着令 害政局將該條例所授予其控制及管理之樓宇或塲地撥出,以供政府舉行儀式或其他公 共節目之用 *
一九七三年公衆潔淨及防止
妨礙衛生事物(修訂)附例
查原有附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市政局所授權之人員可將通知鑫送達負責管 理或清潔某一建築物之人士,飭令其將該建築物之若干公用地方之垃圾廢物予以清除 修訂之附例第二條(甲)歎將該第(二)款修訂,以便使該歎之規定能適用於建築 物之其他公用地方,並規定可將通知書送達負責管理或清潔建築物之人士、或有關 之業主或住戶。
附例第二條(乙)將原有附例第五條第(三)歎撤銷及取而代之,並規定凡依 據附例第五條第(一)或第(二)欸而送達之通知書,均可飭令該接獲通知書者將通 知書所註明之地方或建築物之公用地方加以清理,及在不超過三十天之期間內保持該 地方清潔,直至該送達通知書之公務人篩認爲滿意為止。
附例第二條(再歎 原有附例第五條第(四)歎撤銷及取而代之,並規定任何 人士於接獲依據附例第五條第(一)第(二)款所送達之通知書後,如仍未辦其 規定事項者,則市或局有權代其將通知書所指之廢物移去,將該地方清理,並向其追 收所需費用。
原有附冽第八條禁止任何人士在公衆所便。修訂之附例第三條則將此項禁令 之範圍擴大,使能適用於建築物之公用地方。
附例第四條將新訂附例第五甲加挿入原有附例内,以便禁止在建築物之公用地 方吐痰。
附例第五及第六條將原有附第九及第一二條內之若干詞句刪去,並分別以「廢 物」及「抛棄廢物」兩詞代之。
附例第七條將原有附例第一三條修訂,以便規、如定有任何犬隻將建築物之公用 (第三篇)
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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