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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74

看透年任 第二十七

內所需支付之欸額。至於該局第一屆財政年度之預算案則須於一九七三年四月一日後 儘速呈溉。

一九、第四〇條規定該局須在每一財政年度終結後四個月內將收支表及資產負債 呈交核數署長稽核。核數署長有全權審閱該局之會計記錄並須在該等帳表之有關財 政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完成稽核工作,惟總督可將該局呈遞該等帳表予核數署長及核 數署長完成稽核工作兩者之期限延長。核數署長須將其核數報告書呈交該局;而該局 之主席則須將業經穖核之棖表連同核數署長之報告書製成副本送總督。

二〇、第四一條規定:如該局根據任何附屬法例擔任該法例所指之主管當局時, 有機收取該法例所訂定之一 定之一切的 一切收費。

法規新編

二、第四二條授權該局以其資產及收益作保證而借歎支付資本性費用或償還此 類舊債。該局如徵得財政司之同意,亦可借短期性貸款以支付法例規定其應負之義務 或應履行之工作之所需費用。

二二、第四三條規定該局可將其盈餘投資,惟投資方式須獲財政司之許可。 二三、第四四條規定該局之入應可免繳稅,而該局所簽訂之法律文件亦可免依照 印花稅條例繳付印花稅。

六二四、第八部係關於雜項事宜,

if 五、第四五條授權總督在與該局磋商後,就該局工作之執行作一般性之指示。 第四五條第(一)歎規定:若該局未能履行任何義務或未能執行任何法定工作時,總 有權給予特別指示以謀補救,亦可飭令任何公務人員將情况補救,而所需費用則由 該局負責。

二六、第四六條規定總督可將任何政府物業之管理及控制權授予該局,以便達到 授予令内所指之目的。該條款並規定如該物業已停止供作所指定之用途時,其管理及 控制權則須歸還政府。

二七、第四七條規定該局與總督之間文件來往之事宜。

二八、第四八條規定該局主席在每一財政年度終結後呈送業經稽核之帳表及核數 署長之報告書時,須同時向總督呈報該局在該年度内之一切工作。

二九、第四九條規定:凡該局須至近總之財政預算案、工作計劃表、業經穆核 之帳表連同核數署長之報告書、以及主席之年報均須提交立法局省號。

三〇、第五〇及五一條將若干現有條一字不易而重訂。該等條歎係關於該局命 令之執行,以及規定凡議員確在執行該局之權力與工作時所作之行爲均免負個人方面 之責任^

三一、第五二條規定:凡該局與任何公務人員之間之糾紛,均可交由總督會同行

政局裁决

(第三篇)

三二、第五三條之作用係贏過渡性質,旨在規定;凡該局在成爲法人團體之前所 簽訂之任何合約,如在一九七三年四月一日仍然有效,且其所關涉之事宜係該局在該 日之後仍有檳管理者,則該局得繼續接受有關該合約之利益及履行其義務

三三、第五四條將市政局條例撤銷。第四附表則將若干其他法例修訂,此等修訂 乃係由於該局成爲法人團體所致或係由於將該局之權力擴大以實行白皮書之建議而常 作出者。

三四、法案所附之比較表說明本法案何一規定乃與現行條例所載者相符,至於若 干新訂條文,則說明其係何法例内已有規定在先。

一九七三年高等法院規則

(修訂)規則

本規則對原有規則作下開修訂:

(甲)將根據法令第一四號送達傳槊時起至開始審訊之日所須相隔之期間由足四 天延長至足十天。

(乙)在原有規則之法令第一八號内加插新訂規則第五甲條,以便規定將訴訟狀 送交法院登記處存案之事宜。

(丙)在送達告票前如將告票修改,可毋須請求法院批准。

(丁)將法令第二二號修訂,以便律師毋須獲得其委託人之明確授權而可代爲接

·受法院所發放之欸項。

(戌)仿照英國訴訟程序將法令第五八號修訂,以便凡對經歷司所作之判决、命 令或决定(除在訴訟期間臨時所作者外)表示不蒲者,嗣後可向合議庭提出上訴。 (己)將法令第五九號内開規則第一九條第(三)及第(五)歎撤銷而代之以新 訂條文,以便規定凡根據法令第五九號由地方法院向合議庭提出之上訴亦須遵守地方 法院(民事裁判權及訴訟程序)條例第三九及四二條之規定而辦理。

(庚)在原有規則内加插新訂法令第九一號,以便對夫妻之間及根據已婚人士 地位條例第六條所進行訴訟之方法,加以規定。以及

(辛)將法令第九二號修訂,以便規定單方面可向經歷司申請從法庭領取之項 自五千元增至八千元,同時,在提出申請時可免呈宣誓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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