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法類
一九七三年市政局法案(摘要)
查一九七一年十月出版之「市政局政制改革J白皮書會建議將市政局改組織一法 人團體,並擴大其工作範圍及賦以實際上之財政自主權。該等建議其後已獲得總督會 同行政局原則上之批准。
二、本法案旨在將現行之市政局條例撤銷而依照建議將該局組織法人團體,並 規定其權力及工作範圍、成員與會議程序、會計程序及財政上之權力。
三、第二部規定市政局爲一法人團體,並規定其組織。該局將爲一具有永 性質之法團,並具有法團簽訂合約之通常權力。
四、第六條規定該局之成員包括十二位民選議員及十二位由總督委任之議員 組後,該局將不包括當然議員在内,其首屆成員卽爲根據現行條例其任期持續至一九 七三年四月一日以後之民選及委任議員,以及根據修訂後之現行條例在該四月一日當 選或奉委爲該局議員惟未在該日就職之人士。
五、第七條將有關民選議員任期之現有條文重訂。凡於通常選舉中當選爲議員者 其任期爲四年;如於特別選舉中當選者;則其任期爲其所接任之議員所剩餘之任期
六、第八條規定:關於選民登記資格、選民登記事宜、選舉之進行及以選舉訴狀 方式反對選舉結果之應循程序等之詳細條文,均與第一附表所規定者無異。 七、第九條係關於委任議員之委任方式及其任期。
、第三部載有選用於民選及委任議員之一般性規則,其中包括議員資格之喪失 接受職位及辭職之程序。該等條文均在畧爲修訂之情況下重訂。第一九條規定該局 之主席及議員如與該局所簽訂之任何合約有金錢上之利害關係者,必須表明。
九、第四部係關於該局主席一職者。由該局全體議員組成之常務委員會可選任非
§ 看涛年怪 第二十七回
法規新編
序。
獄局議員者爲主席,故必須特別制訂條文,以便對主席之任期、服務資格、資格之喪 失及辭職等事宜加以規定。第二〇規定凡在舉行有關議員之通常選舉之年度内均須 選舉主席及副主席。因此,主席之最長任期爲兩年,惟常務委員會可在較短期內另選 主席或再選同一人士連任或復任主席。如主席缺席或職出缺時,主席之工作應由副 主席擔任。
一〇、第五部規定該局之工作。第二四條群列該局獲得法定權力或履行法定責任 時所根據之法例。第二五條列明該局現時可進行之各項活動並規定該局以法人團體資 格所可執行之其他權力。該局如根據總會同行政局所制訂之附屬法例而擔任主管當 局時,則有權制訂附例,規定向其所應繳費用之水平。.
一、第二六及二七條訂定該局與市政事務署署長及市政事務署三者間之關係。 在改組後之市政局內,市政事務署署長不再爲其成員之一;而成爲其首席之行政人員 。該署長須向該局負責安排由市政事務署執行該局之決定,故須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時 出席並有權在席上發言。該署長復可在該局之任何委員會會議時出席。該局之工作將 由市政事務署執行,惟該署仍屬政府部門及由市政事務署署長管轄。
二、第六部乃係關於該局及包括該局主席與全體議員之常務委員會會議時之程
一三、第三五條授權該局委任可包括非該局議員在內之委員會。該局並可選任市 政事務署署長或助理署長(衛生事務)加入任何委員會。其他公務人員亦可被選,推 須獲得市政事務署署長或布政司之同意方可。
一四、第三六條規定該局可將其權力及工作轉授他人,惟在不宜於轉授他人之指 定情况下,則屬例外。
一五、第七部係關於該局所須採用之會計程序及其財政權力。
一六、第三七條係關於該局之帳目者。該局帳目之記錄及其格式均須依照庫務司 之指示,以確保該局之會計程序符合公認會計原則。該局須制訂財政附例,以便對 若于未包括在政府部門之會計程序内之事項,加以規定。該等事項乃由於該局在財政 上獲得自主權而屬必需者。該局如認爲適當時,並可制訂附例,對其他財政事務加以 規定
一七、第三八條規定該局每年均須編製收支表及資產負債表
一八、第三九條規定該局每年須編訂收支預算案及下一財政年度之工作計劃表, 並最遲須在每一財政年度終結之四個月前呈遞總督。預算案内可包括該局舉行官方儀 式所需之支銷及所給予議員與主席以供其支付執行職務時所需費用之津貼。工作計劃 表必須包括每一項工作計劃估計所需費用總額及預算之完成日期以及在下一財政年度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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