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3 — Page 423

華僑年鑑 All

8 奢琇年 第二十六回 楼

住客可以提出反對,但却要有一個「前提」。原來法例規 定,只有加租率超過百分之十五時,住客才可以提出反對 ,反對的辦法是在十四天内,向該署與一份表格,要求發 出「覆核」的證明書。如果業主對差餉物業估價署的决定 有所不滿,也可以提出反對,但也有一個「前提」,規定 是如果加租率少於百分之十五,業主才有權提出反對,反 對的辦法和住客相同。

加租沒有標準

這樣說,加租百分之十五是「加租標準」嗎?並非如 此,政府是不承認有這個「加租標準」的。業主申請加租 ,可以超過百分之十五。這個百分之十五的加租率,只是 作爲「討價還價」的水平纖而已。舉例言之,如果業主自 認爲租金要加百分之三十才追得上「一般水平」,則他大 可以這樣申請,如差餉估價署也同意「業主的論點,這就 可以「照准」了。前面說過,住客對超過百分之十五的加 租有權反對,要求「覆核」,凡要求「覆核」的,法律規 定一定要繳交「覆核費」,定爲月租百分之五或一百元, 以兩者數目較少的一種繳交。如「覆核」仍然不滿,這就 只有上訴地方法院了。這種上訴也是最後的上訴,意即法 院的决定爲最後的决定。

業主申請加租要等三個月才可實行,在新例實行後加 了一次租,有效的「保障」期只有兩年,在這兩年内,業 主將暫時不得再加租。租住權還沒有很大保障。首先住客 不能欠租,如欠租十五天,業主有權收回樓宇。其次,業 主仍可以按「中止租務條例」的規定,將樓宇收网自住, 或給十八歲以上子女居住,以及拆卸改建等等理由向住客 迫遷。

七十萬人受保障

一九七〇年住宅樓宇加租管制法案,以代替租金臨時 凍結辦法,尅法案希望在兩年内,業主加租不超過百分之

居住須知

十五,如超過此限額,則住客或業主均可請求差餉物業估 價署複核。

但這法例並不包括下列幾種屋宇:】、受管制之戰前 、政府財政支持興建之各種樓宇;三、一九六八 年根據差餉估價額而租值超過一千五百元之樓宇等。均不 受此新法例所限制。至於新建樓宇而未售出租者,則第一 次所定之合約,如經雙方同意,條約內容亦不受新法案影 响,甚多人欲明瞭此新法案所影响的人數有若干?不受影 响之人數又有若干?現將香港各類居民住宅情形,約畧分 析如下:

一、住在受管制之戰前樓宇約二十萬人。

二、住在新區屋宇、政府廉租屋、香港屋宇建設委員 會、香港房屋協會及香港模範屋宇協會等屬下之樓宇,約

(第七篇)

一百六十萬人。

三、住在自屋宇者約二十七萬人。

四、住在軍部或政府供給之樓宇,約十萬人。 五、住在新界之自置樓宇或政府支持之樓宇約三十萬 人口

水上居民約十萬人。

七、住在市區或新界木屋區者,約七十萬人。 以上七類居民之總數,約爲三百二十七萬人,若以香 港四百萬人口計算,則受該法案保障者,約爲七十三萬人 。在一九六八年而月租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之屋宇,約一千 五百家,若估計每家人口爲五人,則不受此項法案保障 約有七千五百人。

增加地租提高地價

期滿續批重估地稅

香港之土地,全屬政府所有,租批官地,除部份享有九九九年期外,大都只有七十五年期,期滿續批 要補地價,并重新釐定地稅。

批地年期分三種

政府批出的土地,通常分爲九九九年期、九九年期和 七五年期等三種。後兩種於期滿後,須補地價,而這種地 價,是由當局按照當時地產市值來估定。一些官地,在地 契上規定年期屆滿之後,可以續期七十五年或二十一年。 並且明文規定:續期時不須罰致或補地價,但是續期後的 地稔,由政府工務局長重新估定。

上述辦法,實行已一百餘年,至一九六九年五月,政 府當局發表了一份「關於七十五年期可續期官契之續期條 件及規定事宜之綜合公佈」,凡屬這個公佈範圍内的地皮 ,於原來年期屆滿之後,儘管地契上寫明可以續期,並且

寫明續期時不需罰款或補地價,但是,重新估定的地稅, 竟達原來的數百倍、一千倍、一千五百倍(如尖沙咀區) ,以至五千僑之驚人數目。因此在公佈發表以後受到本港 工商界和市民强烈的反對,政府遂於一九七一年九月十八 日委由工務司署產業測量師簡飴在香港電台上發表公開 談話。

政府每年出版的「香港年報」,是一份政府政策的官 方文書,在一九六三年度香港年報第一章(「土地」)的 第五小段,談及「支付土地代價的辦法」,其中的一段說 樣說明:

支付土地代價辦法

「除了出售土地的方式和年期的長短以外,購買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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