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3 — Page 424

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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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如何去支付地價的問題,也是一個基本上重要的問題 。在香港開埠初期,並不需要支付一筆爲數頗大的總地價 ,在拍賣時只要提出數目較高者得...............。到了一八五〇 年以後,拍賣公地時,不再採用地稅的形式,以後的地稅 只由測量師决定一個輕微的數目,而競買者出價的重點, 改爲以提出地價較高者得,本港自此以後,一直都採用這 個辦法,爲了貫徹土述的原則,把徵收地稅的標準分成若 干個區域,區域不同,地稅的標準亦畧有差異,但是這些 標準長期以來都沒有變化,已經和土地的經濟價値沒有什 麼關係了。 」

這段話很清楚地表明,在一八五〇年以前,政府出售 土地索取代價,本來是以徵收地稅爲主的,但自以一八五 〇年以後,則以收取地價爲主,而地稅則是輕微的,是和 土地的經濟價值沒有甚麼關係的。一九六三年是香港房地 產投機的一個高峯時期,又是政府拍賣土地面積極大的一 年,政府選擇在那一年的香港年報的第一章裏來專門地全 面地談論土地問題,無異是關於土地政策的一份官方聲明

土地出售方式

政府長期以來,出售土地的方式不外兩種,一種是地 價,一種是地稅。但是,在工務司產業測量師簡軀餡的電 台談話中,却提出地租一個名辭來,把這次由數百倍至數 千倍的增加地稅,硬說是政府的重訂地稅,同時又把一種 他自認是象徵式的,數額微乎其微的地稅,說成是標準地 稅,這樣一來,政府出售土地,除了地價以外,又有地租 ,還有標準地稅,豈不是變成三種方式了嗎?實際上, 九六三年香港年報,關於土地政策的論述中,早已幫明: 出售公地以收取地價爲主,而地稅則如簡福所說的是象 微式的,此外就再沒有甚麼所謂「地租」了。

- 看夭年馁 第二十六周

續期時增加地稅

長期以來,本港的工商界人士,特別是廠商和一般大 小業主,都有一個共同的概念,就是那些可以續期的土地 ,在緻期的時候,地稅的調整只是輕微的,象徵式的。因 爲地價早已付過了。如果不是這樣,請問這些可以續期, 而又明文規定不需罰歉或捕地價的土地,和那些不能續期 和需要補地價的土地,又有甚麼區別呢?

人們注意到,政府發言人已公開承諾,續期時增加地 稅的數額通常是比市價爲低的,因此,人們便有權要求政 府把這個比市價爲低的估計公開宣佈,看看比市價低了多 少。如果眞正比市價爲低,地稅又怎麼會數百倍到數千倍 的增加呢?事實上,政府在一九六九年五月關於這個問題 的公佈,就說明所採取評定新訂地稅:計算辦法,係以該 土地市價得來的。一個說是照市價,一個說比市價還低, 到底那一個的說法才算數?

政府趁着大批土地快要辦理續期的時候,趁着本港地 價被人爲抬得最高的機會,增收巨額地稅,强迫各大小業 主再一次重新支付金額的地價

新九龍可續批

香港開埠初期出售土地官批有效期限,是七十五年, 但一八四九年的時候,官批期間一度延長九百九十九年期 港島市中心區無數貴重地皮,均屬官批九百九十九年期 如是直到一八九八年,這冗長年期的官批才告一段落 · 在這三十九年內向政府購得的地皮,便有八百多年仍無需 向政府申請續批,而所繳納的地稅,亦沿當日官批的比率 繳納,可能有面積數千呎的貴重地皮,每年僅繳納地稅一 百幾十元而已。

自一八九八年以來,出售的官地之官批期限,俱爲七 十五年,過去廿五年來,好些私人樓宇的地皮宮批期滿,

居住須知

因爲政府要收回該土地,而拒絕再續批者,亦常有發生. 但大都依據市區重建計劃或擴闊馬路需要收回地皮而引起

新九龍地段,包括界限街以北及觀塘一帶,以及新界, 地皮,在一九五九年以前,官批期限是七十五年,由一八 九八年七月一日算起,期滿可續批二十四年減三天,而」 九五九年下半年開始,這些地皮的官批期限是九十九年減 三天,由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計算。因此在一九五九年 前建築的樓宇,到一九七三年六月三十日時便批約期滿, 擁有在該等地皮上物業權的人,便需向政府申請延期。

可分期付欸補地價

問題就發生在這裏面,延期官批二十四年的土地雖然 大都會獲得批准,但要向政府補地價,然後再釐訂新地稅 千年前的地價可能不值錢,每年只繳地稅十元八塊

等,可是今日市價每方呎地價突然漲至一百元,於是政府 便要根據這個市價,限令物業主人補一笨地價,以及以 按年另繳新地稅,該筆補地價的計算辦法,只照土地市價

·而不包括建築物在内,要是擁有業權的人,無法或無 能力補地價,政府便有權將該幅地段收回。

由於政府規定補地價,便引致許多私人樓宇的業主無 法負担,所以一九六〇年十月時,政府曾宣佈官批續期的 土地,擁有業權的人,可分期付歎補地價,但要另加百分 之十的利息,最長期爲二十一年。

一九六七年七月八日開始,政府宣報任何宮批土地在 期滿之前廿年内,若重行拆建樓宇者,可以申請延長官批 ,只須另照市値補地價,而全數補地價之款項,須在三年 内付清。因此有等新樓的地契官批便有前七十五年和後七 十五年的期限,所謂前七十五年,就是由最初官批地契的 日期計算,可能在十五年後才期滿,但新樓出售地契只有 十五年官批期間,買主會攷慮將來補地價的問題。延長官 批地契七十五年,那麽新樓的地契批期有十五年加上七十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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