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
據當局發表的統計數字指出,差餉的收入與年俱增, 一九六八年至六九年度差收入爲二億九千七百萬元;一 九七〇年至七一年度升爲三億三千六百萬元:一九七一至
管制住宅加租新例
七二年度的預計則超過三六千四百萬元。現再增加差餉 - 以上的租約,也不受新例所管制,默在租約期時,業
百分之四十,則下一年度,差餉收入超過五億元。若按照 目前本港四百萬人口計算,平均每人幾乎要付一百三十元 左右。
每年加租百分之五
管制住宅加租新例,原定於一九七二年五月卅一日期滿,但由於市民的熱烈要求,將延長兩年,至一九 七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止,還新例每年可加租百分之五,而無須再向差餉署申請。
管制加租延至明年
本港戰後新樓加租管刷條例之有效期間,將延至一九 七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根據現行法律條例加租之業主,於 該次加租滿兩年後,可加租百分之五,以後每年可再加租 百分之五,無須向差餉物業估價署長申請。
該法案爲「一九七一年住宅樓宇租管制(修訂)法 案」,現行之管制新樓加租條例,於一九七〇年六月實施 將於一九七二年五月卅一日期滿。凡在一九七〇年六月 已簽訂之租約,大部份均受此條例所管制,只有應徼差餉 價值在一萬五千元或以上之大型樓宇及洋房例外
業主不論會否根據現行條例加租,凡在一九七四年五 月卅一日前發出之終止租約通知書均屬無效,但對於現行 法例規定之通知書則例外。倘業主未會根據現行條例加租 者,則仍可仿目前辦法,向差餉署申請加租。
1973
一九七〇年加租(住宅樓宇)管制法案,有效期限 期兩年,至一九七二年六月五日期滿,現再延長至一九七 四年五月卅一日止。該項新法案與一九六三年所通過管制 粗之臨時法案相似,許可業主與住客協議加租。惟業主 得請求差餉物業估價署評定一項公平而合理之增加。如該 署所評定者超過百分之十五之增加,則業主與住客均可提
奢夭年任 第二十六回
出上訴。這並非表示在一切之情形中,定必視加租百分之 十五爲合理之水平,此僅爲若干上訴條文可以適用之點 在評定增租時,差餉物業估價署,僅按個別之情形而考慮 其是否公平合理。
法律規定,除以協議方法加租之外,則由上次加租時 起,或由訂立租約時起,最少在十二個月之後始能加租, 條例生效後,在其兩年之整個有效期間,只准加租一次 而住客則由該次加租日起計,有兩年之保障。新法例對於 大部份現有戰後私有樓宇施行租金管制,惟差餉估價額在 一萬五千元或以上之校大樓宇則屬例外。
單在市區方面,卽最少有十六萬名租客及其家人與三 房客,獲得是項法律保障,免受不合理加租影向。此外, 約有三十萬家人則住在受管制之戰前舊樓,或新區樓宇 政府廉租屋等住宅。不受管制之樓宇總共有一千五百之譜 。此項法律,旨在使最需要住屋之人士,免受不合理加租 之影响,而同時儘量避免妨碍或限制建築事業,因建築事 業解决整個問題之最可靠保證。預料此項法例之有效期限 屆滿時,新屋宇將追上需求。
商業樓宇不管制
在住宅新樓宇中,有的住客如與業主打有三年或三年 居住須知
主仍然可以隨意加租或收樓,還有如果一層樓的差餉估 值一年在一萬五千元以上者,也不受管制,也可以任意加 租,而住宅新樓還沒有一個法定的意義,因爲常常有這樣 的情形,一層樓旣是住宅,又帶有多少商業用途,究屬 商業樓宇是住宅樓宇。新樓的定義,是指一九五四年八 月十七日以後興建或發出入伙紙的樓宇,住宅的定義是作 居住用途的樓宇。要確定一層樓是否住宅,首先應根據該 驛樓租出時所訂明的用途,比如業主租出時是聲明作非住 宅用的,則這層樓就不能當作住宅樓宇。假如沒有在租出 時明文規定,則要看現時該層樓的主要用途來决定。如主 要是家庭居住之用,則儘管在樓宇內同時進行一些商業活 動,只要沒有改變樓宇住宅的性質,則仍屬於住宅。如果 有爭論,則要差餉物業估價署派員到有關樓宇查察,然後 發出證明書,以確定該樓宇主要用途是住宅還是非住宅。
住客有權反對
在這兩年來,業主要加租起碼在法例實施之前九個月 沒有加過租的,業主就可以和住客進行協商,提出加租問 題,假如業主與住客達成加租協議,業主就可以與具加租 協議表格,通知差餉物業估價署,然後由該署簽署加租協 議證明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給業主,一份交給住客,這樣 就可以達成加租的方法。如果業主和住客之間無法達成加 租,業主可以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填兩份申請加租通知書 將意欲加租內容寫在通知書上,差餉物業估價署長接到 遭兩份通知書後,就會持其中一份轉送住客,住客如果對 業主的加租通知書有意見,可以在十天内寫信給物業估價 署提出,否則便作實。這就是說批准加租加批准加租多少 的大權,都操在差餉物業估價署長的手。法例規定,在業 主申請加租一個月內,他就要作出决定,或者照申請批准 ,或者有所修訂,他的决定是以簽署一份加租證明書分送 業主與住客的方式發出。收到差餉物業估價署的决定後,
(第七篇)
五
钊
J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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