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 看港年馁 第二十六回
法規新編
規例第六款將原有第一附表所規定之登記冊格式修訂,即加挿「死亡登記號碼或 安葬令號碼」與「死亡登記日期或安葬令日期」兩欄,同時將安葬時所收費用自元 提增至十元,復將死者骨殖出土遷移許可費用一項刪去。是項收費辦法由其他規例 予以規定。
私立墳場(修訂)附例
本附冽制訂之目的如下:
(甲) 規定私立墳場經理人須保持墳場清潔整齊,並須訂定規例,以便對 墳場作妥善之管理,規則須獲得市政局之批准;
(乙) 在原有附例内加插新訂之第三甲,以規定在私立墳場進行之任何 建築工程均須事先獲得市政局之書面批准。市政局爲保持公安全 與公衆衛生起見,可着令經理人進行所需之任何工程;
(丙)規定私立墳場經理人每隔三個月須將墳場內當時所有墓地空位之數 日向市政局呈報。
(丁)在原有附例内加載新訂有關墳地分配辦法與墓地尺寸之規定,並對 *安葬死者遺骸時所須交出之許可證或證明書有所規定;
(戊) 規定墳場經理人如不履行條例第三條第(三)段,第三甲,第四 欸第(四)段,第四甲欸,第四乙歎及第十二條之新規定時,卽作 違法論;並將該項循簡易程序審訊定罪後所判處之罰欸提高之一千 元:
(己)修訂第一附表,以便規定填塲經理須將死者骸安葬及存放之收費辦 法呈交市政局核准,並規定不得因墓地之分配而收取任何費用;
(庚) 修訂第一附表,以便規定墳場經理人須將所附加之各項資料錄載於 私立墳場登記冊内,並將第二附表所載批准之骨殖出土遷移許可證 收費辦法刪去。
是項收費辦法將由其他附例另予規定。
本規例制訂之目的如下:
(甲)規定私立墳場經理人須保持墳場清潔整齊,並須訂定規則,以便對 填塲作妥善之管理,規則須獲得市政事務署署長之批准;
(乙)在原有規例內加插新訂之第三甲欸,以規定在私立墳場進行之任何 建築工程均須事先獲得市政事務署署長之書面批准。該署長爲保持 公衆安全與公家衛生起見,可着令經理人進行所需之任何工程。
(丙)規定私立墳場經理人每隔三個月須將墳場內當時所有之墓地空位數 目向市政事務署署長呈報;
(丁)在原有規例内加插新訂有關墳地分配辦法與墓地尺寸之規定,並對 安葬死者遺骸時所須交出之許可證或證明書有所規定;
( 戊 ) 規定墻塲經理人如不履行規例第三歎第(三)段,第三甲歎,第四 欸第(四)段,第四甲歎,第四乙歎及第十二款之新規定時,作 違法論,並將該項循簡易程序審認定罪後所判處之罰歎提高至一千 元;
(己)規定私立墳場經理人須將死者骸骨安葬及存放之收費辦法呈交市政 事務署署核准,並規定不得因墓地之分配而收取任何費用;及
(庚)修訂附表,以便規定墳場經理人須將所附加之各項資料錄載於私立 墳場登記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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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二四
私立填塲(新界)(修訂)
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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