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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72

近年箜 第二十五回

這兩份通知書後,就會持其中一份轉送住客,住客如果對 業主的加租通知書有意見,可以在十天內寫信給物業估價 署提出,否則便作實。這就是說批准加租及批准加租多少 的大權,都操在差餉物業估價署長的手。法例規定,在業 主申請加租一個月内,他就要作出决定,或者照申請批准 ,或者有所修訂,他的决定是以簽署一份加租證明書分送 業主與住客的方式發出。收到差餉物業估價署的决定後, 住客可以提出反對,但却要有一個「艄提」。原來法例規 定,只有加租率超過百份之十五時,住客才可以提出反對 ,反對的辦法是在十四天内,向該署與一份表格,要求發 出「覆核」的證明書。如果業主對差餉物業估價署的决定 有所不滿,也可以提出反對,但也有一個「前提」,規定 是如果加租率少於百份之十五,業主才有權提出反對,反 對的辦法和佳客相同。

加粗沒有標準

這樣說,加租百分之十五是「加租標準」嗎?並非如 此,政府是不承認有這個「加租標準一的。業主申請加租 ,完全可以超過百分之十五。這個百分之十五的加租率. 只是作爲「討價還價」的水平綫而已。舉例言之,如果業 主自認爲租金要加百分之三十才追得上「一般水平」,則 他大可以這樣申請,如差餉估價署也同意「業主的論點」 ,這就可以「照准」了。前面說過,住客對超過百分之十 五的加租有權反對,要求「覆核」,凡要求「覆核」的, 法律規定一定要繳交「覆核費」,定爲月租百分之五或一 百元,以兩者數目較少的一種繳交,未見官先打三百,如 「覆核」仍然不滿,這就只有上訴地方法院了。這種上訴 也是最後的上訴,意即法院的决定爲最後的决定。

業主申請加租要等三個月才可實行,在新例實行後加 了一次租,有效的「保障」期只有兩年,在這兩年內,業 主將暫時不得再加租。租住權還沒有很大保障。首先住客 不能欠租,如欠租十五天,業主有權收回樓宇。其次,業

居住須知

上仍可以按「中止租務條例」的規定,以將樓宇收假自住

·或給十八歲以上子女居住,以及拆卸改建等等理由向住 客迫遷。

七十萬人受保障

一九七〇年住宅樓宇加租管制法案,以代替租金臨時 凍結辦法,這法案希望在兩年内,業主加租不超過百分之 十五,如超過此限額,則住客或業主均可講求差餉物業估 價署複核。

但這法例並不包括下列幾種緊宇:一、受管制之戰前 樓宇,二,政府財政支持興建之各種樓宇,三、一九六八 年根據差估價額而祖值超過一千五百元之樓宇等。均不 受此新法例所限制。至於新建樓宇而未嘗出租者,則第一 次所定之合約,如經雙方同意,條約內容亦不受新法案影 响,甚多人欲明瞭此新法案所影响的人數有若干?不受影 晌之人數又有若干?現將香港各類居民住宅情形,將署分

析如下:

(第七篇)

木屋商店拆遷獲賞

一、佳在受管制之戰前樓宇約二十萬人。

二、住在新區屋宇,政府業租屋,香港屋宇建設委員 會,香港房屋協會及香港模範屋宇協會等屬下之樓宇,約 一百六十萬人。

三、住在自置屋宇者約二十七萬人。

四、住在軍部或政府供給之樓宇,約十萬人。 五、住在新界之自置樓宇或政府支持之樓宇約三十萬

六、水上居民約十萬人。

七、住在市區或新界木屋區者,約七十萬人。 以上七類之總數,約爲三百二十七萬人,若以香港四 百萬人口計算,則受本新法案保障者,約為七十三萬人。 在一九六八年面月租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之屋宇,約一千五 百家,若估計每家人口爲五人,則不受此項法案保障者, 約有七千五百人。

戰後危樓可獲徙置

因公地發展而受拆遷的木屋商店,最新施行的辦法,將可獲補償,五十呎以下每呎一百二十元,最高額 也不 超過二萬元,如不符合資格者,並無食格享受;對於戰後新樓變危樓,住客將可獲得直接徙囊的權利。

拆遷最高獲償二萬

港九及新界各木屋區及平房區的合法權宜商店,今後 因公地發展而受遷拆影响,每戶最高可得現金津貼二萬元 ,以協助各店主另行物色地點 續營業。

徙置事務處指出,發給櫃宜木屋及平房區商店現金津 貼,乃爲依照一九六九年後期所公佈採用的新政策而實施 在此之前,此等商店在受遷拆影响時,均由徙置事務處

在新區內配予商店單位。

採用新政策安置木屋及平房區權宜商店的主要原因 乃爲鑒於新區大廈近年來趨向高空發展,以有限的土地盡, 量爲更多人解决住所的問題,因此新區大廈舖位的數目比 例的減少,以致沒有足够的數目去安置須受遷拆的木屋及 平房商店。

政府獲得市政局饕同之下,於一年初實施新的政策

以現金津貼代替新區舖位的分配,而此後所有新區的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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