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之費用,便顯著增加,新樓入伙之十年八年内,地稅 年繳一千幾百元,但過後可能會漲至一萬幾千元一年,溫 就是大業主在發展樓宇時未補地體之故。
新界及若干新九龍地皮,如果在近年來未有重行發展
管制住宅樓宇加租
或分割業檐予他人者,在一九七三年官批期滿之二十四年 內,仍準照當前的地稅水平繳納,而無須補地價。在新九 龍擁有物業的業主,應在這個時候要精打細算,兩年後要 補地價之事了。
延長至一九七四年
延長管制住宅的加租新例,每年可加租百分之五,而無須再向差餉署申請。迄去年十二月止,申請加租 者共二萬二千五百宗,所獲批准加租平均爲百分之十四,半數之申請加限被削減。約有四千宗申請所要 求加租數目被超過合理的數目。
管制期限延長二年
本港戰後新樓加租管制條例之有效期間,將延至一九 七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根據現行法律條例加租之業主,於 該次加租滿兩年後,可加租百分之五,以後每年可再加租 百分之五,無須向差館物業估價署長申請。
該法案爲「一九七一年住宅樓宇加租管制(修訂)法 案」,現行之管制新樓加租條例,於一九七〇年六月實施 ,將於一九七二年五月卅一日到期失效。凡在一九七〇年 六月已簽訂之租約,大部份均受此條例所管制,祇有應徵 差餉價値在一萬五千元或以上之大型樓宇及洋房例外。
業主不論會否根據現行條例加租,凡在一九七四年五 月卅一日前發出之終止租約通知書均屬無效,但符合現行 法例規定之通知書則例外。倘業主未嘗根據現行條例加租 者,則仍可仿前辦法,向差餉署申請加租。
一九七〇年加租〔住宅樓宇〕管制法案,有效期間爲 期兩年,至一九七二年六月五日期滿,現再延長至一九七 四年五月卅一日止。該項新法案與一九六三年所通過管制
1972
香港年任 第二十五回
加租之臨時法案相似,許可業主與住客協議加租。推業主 得請求差餉物業估價署評定一項公平而合理之增加。如該 署所評定者超過百分之十五之增加,則業主與生客均可提 出上訴。這並非表示在一切之情形中,定必視加租百分之 十五爲合理之水平,此僅爲若干上訴條又可以適用之點, 在評定增肌時,差餉物業估價署,僅按個別之情形而考慮 其是否公平合理。
法律規定,除以協議方法加租之外,則由上次加租時 起,或由訂立租約時起,最少在十二個月之後始能加租, 條例生效後,在其兩年之整個有效期間,顧准加一次, 而住客則由該次加租日起計,有兩年之保障,新法例對於 大部份現有戰後私有樓宇施行租金管制,惟差餉估價額在 一萬五千元或以上之較大樓宇則屬例外。
單在市區方面,即最少有十六萬名租客及其家人與三 房客,獲得是項法律保障,免受不合理加租影响。此外, 約有三十萬家人則住在受管制之戰離舊樓,或新區樓宇, 政府廉租屋等住宅。不受管制之樓宇總共有一千五百之譜 。此項法律,旨在使最需要住屋之人士,免受不合理租
居住須知
响,而同時儘量避免妨碍或限制建築事業
業解决整個問題之最同難保證,預料此項法例之有效期限 屆滿時,新建屋宇將追上需求。
商業樓宇不管制
在住宅新樓宇中,有的住客如與業主訂有三年或三年 以上的租約,也不受新例所管制,意即在租約期滿時,業 主仍然可以隨意加租或收樓,還有如果一層樓的差觭估值 一年在一萬五千元以上者,也不受管制,也可以任意加租 ,而住宅新樓還沒有一個法定的意義,因爲常常有這樣的 情形,一層樓既是住宅,又帶有多少商業用途,這究屬商 業樓宇還是住宅樓宇。新樓的定義,是指一九五四年八月 十七日以後興建或發出入伙紙的樓宇,住宅的定義是作居 住用途的樓宇。要確定一層樓是否住宅,首先應根據該屦 樓租出時所訂明的用途,比如業主租出時是聲明作非住宅 用的,則這層樓就不能當作住宅樓宇,假如沒有在租出時 明文規定,則要看現時該層樓的主要用途來決定。如主要 是家庭居住之用,則儘管在樓宇内同時進行一些商業活動 ,只要沒有改變樓宇住宅的性質,則仍屬於住宅。如果有 爭論,則要差餉物業估價署派員到有關樓宇查察,然後發 出證明書,以確定該樓主要用途是生官還是非住宅。
住客有權反對
在這兩年內,業主要加租起碼在法例實施之前九個月 沒有加過租的,業主就可以和住客進行協商,提出加租問 題,假如業主與住客達成加租協議,業主就可以與具加租 協議表格,通知差鍋物業估價署,然後由該署簽署加租協 議證明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給業主,一份交給住客,這樣 就可以達成加租的方法。如果業主和住客之間無法達成加 租,業主可以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屢兩位中請加租通知書 將意欲加租內容寫在通知書上,差餉物業估價署長接到
(第七篇)
事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