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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將以公開招標方式出租。

在實施新政策時,原定每戶商店不論大小一律獲得現 金津貼六千元,但面積不及五十方呎的商店,則不得領取 津貼,在實施後的十多個月,徙置事務處體驗到有相當的 困難,一律歎額的津貼,對規模較大的商店似欠公允,而 尤有甚者,五十方呎以下的店主,沒有領取津貼的資格, 將使他們遭受極大的困難。

徙置事務處因此對新政策加以再一次的檢討,經過微 詢市政局徙置政策及管理兩委會之後,徙置事務處長另行 提出建議,乃爲現金津貼,應根據商店的大小作爲評定的 基礎,並應包括五十方呎以下的商店,此外,津貼的最高 額增至每戶二萬元。

五十呎以下也獲補償

徙置事務處長此項新建議,在獲得港督會同行政局及 立法局的財務委員會予以批准後,經予以實施,依照新建 議所提出的辦法,受邀影响的木屋及平房區宜商店, 如其面積在五十呎以下者,每方呎得獲現金津貼一百二十 元,超過五十方呎的,除可獲百五十方呎的津貼六千元外 ,其餘每方呎可得津貼三十元,直至二萬元爲限。

在實施現金津貼以來,受拆遷影响的木屋及平房商店 亦因此項新辦法而得蒙其待,徙置事務處人員將依照記錄 ,在新評定他們應得的津貼,卽以前沒有領取津貼資格的 五十方呎以下商店的店主,將可獲補發現金津貼,而超過 五十方呎商店的店主,亦可得獲補發額外的津貼,視其商 店的面積而定。

有資格與無資格

舉凡木屋區、平房區及安置區的店戶,必須符合下列 資格,方可申領現金津貼。

一、此等商店在徙置事務處進行首次商店調查時,已 在經營生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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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夭年馁 第二十五阙

二、所經營的生意,必須是屬零售性質者。

三、供營業用的地點,必須爲建築上本身已顯對及獨 立性的。

四、在拆遷登記時仍在營業中。

上述各項資格,跟以前分配新區舖位的規定並無差異

凡不符合資格的店戶,過去在拆遷時,並無取得新區 舖位的權利,因此在新辦法之下,也不能領取現金津貼, 不合格商店計有下列各類;

一、在未經登記的非法建築物內經營零售生意者。 二、在徙置事務處於一九六二年及一九六五年進行商 業登記之後,始行於住宅建築物內開始經營零售業,因此 在徙置事務處的登記冊内,並未證明爲零售商店者。

三,在商店登記時或遷拆前的初步審查時,被發現已

拆卸舊樓達新高峯

Ü

四、在甲級或乙級安置區經營零售生意,但早經明文 規定遷拆時無資格領取舖位者。

戰後危樓可獲徙置

對於戰後興建的樓宇,舉凡遭宣佈爲危樓而須封閉者 其所有住戶均可獲得徙置。政府是根據屋宇政策研討委 員會的建議而採取這項決定的,並將在一九七一年開始實 行六個月,在此六個月期內,屋宇政策研討委員會將負責 檢討安置此類住戶的問題及提出建議,俾擬定長期性政策

獲得徙置的僅限於確實在樓宇内居住的居民,至於將 樓宇出租而非自住的業主,以及將樓宇供作商業用途的租 客,則不能獲得徙置之益。

住客可獲合理賠償

踏入了一九七一年,隨着地產與物業的復甦,拆卸舊樓又進入一個新的高潮,是反映香港繁榮的好現象 ;拆卸舊樓問題繁多,其中引起的法律問題,也許是數年來的老問題,相信受關連的人,很想知道一二,這 裏將會爲你解决一些煩惱。

那些樓宇會被拆

戰前樓宇的被拆卸,大致有三個原因。一、危樓;由 公務局審定認爲該幢樓宇不適宜於居住,爲免發生及影响 其他樓宇應予拆卸。二、豁免合。樓宇的業王向租務法庭 申請將此樓免受業主與住客條例的管制,拆卸重建,經科 務法庭轉呈港督批准後,稱爲「豁免令」,業主可將該樓 宇拆卸重建。三、政府收回官地作特別用途,爲擴建馬咯 、天橋、隧道等,但爲數不多。

居住須知

不論由於以上任何一個原因,所有的樓宇要被拆除, 一般住客隨之必須搬出,但其手續及住客應有的權利是怎 樣?隨不同的性質而有所差異。換言之,危樓的住客遷出 應享有的權利與受豁免合所影响,或因政府收回官地受影 峒之住客所享有的權利有所分別。但有一個共同點,就是 住客通常會得到遷出的補償費。

在危樓方面的補償予住客問題,是由租務法庭裁定的 。補償費完全由業上負責,其多少通常是按照每戶居住所 佔有面積大小及其用途而不同,但要享有補償資格的住客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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