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看近年馁 第二十五田
一種是地稅。但是,在1務司產業測量師簡福的電 台談話中,却提出地租一個名詞來,把這次由數百倍至數 千倍的增加地稅,硬說是政府的重計地相,同時又把一種 他自認是象徵式的,數額微乎其微的地稅,說成是標準地 稅,這樣一來,政府出售土地,除了地價以外,又有地租 ,還有標準地稅,豈不是變成三種方式了嗎?也許簡福給 也覺得難以自圓其說,因此他一方面強調地租和原來象徵 式的標準地稅,兩者絕無關連,另一方面又說,爲方便起 見統稱爲地稅。這種一開二的創世發明,恰好說明他已一問題的政策的。 經理屈詞窮了。實際上,一九六三年香港年報,關於土地 政策的論述中,早已斷明:出售公地以收取地價爲主,而 地稅則如簡權所說的是象徵式的,此外就再沒有什麽所 謂「地租」了。
續期增加地稅
任何一張地契,上面載明地價若干,地稅每年若干 如果批期屆滿,而地契上寫明可以續期的話,這就表明, 在簽訂這張地契的時候,已付清了地價,而在訂定地價時 ,政府就已經把年期長短及續期等因素都已經考慮在內, 至於地稅問題,在續期時可以加以調整,但正如一九六三 年香港年報說的那樣,是輕微的,是和土地的經濟價值沒 有什麼關係的,或如簡福給所說的,是象徵式的。 長期以來,本港的工商界人士,特別是廠商和一般大 商界人士,特別是廠商和一般大 小業主,都有一個共同的概念,就是那些可以續期的土地 ,在續期的時候,地稅的調整只是輕微的,象徵式的,因 爲地價早已付過了。如果不是這樣,請問這些可以續期, 而又明文規定不需罰飲或補地價的土地,和那些不能續期 和需要補地價的土地,又有什麼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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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須知
呢?事實上,政府在一九六九年五月關於這個問題的公佈 就說明所採取評定新訂地稅:計算辦法,係從該上地市 價得來的。一個說是照市價,一個說比市價還低,到底那 一個的說法才算數?
政府趁着大批土地快要辦理續期的時候,趁著木港地 價被人爲地抬得最高的機會,增收巨額地稅,强迫各大小 業主再一次重新支付金額的地價。這是違反原來地契的規 定,也違背了一九六三年政府當局所公開宣報的關於土地
新九龍地段可續批
香港開埠初期出售土地官批有效期限,是七十五年, 但一八四九年的時候,但批期間一度延長九百九十九年期
·港島市中心區無數貴重地皮,均屬宮批九百九十九年期 如是直到一八九八年,這冗長年期的官批才告一段落, 在道三十九年內向政府購得的地皮,便有八百多年仍無需 向政府申請續批,而所繳納的地稅,亦沿當自官批的比率 繳納,可能有面積數千呎的貴重地皮,每年僅繳納地稅一 百幾十元而已。
自一八九八年以來,出售的官地之官批期限,但爲七 十五年,過去五年來,好些私人樓宇的地皮官批期滿, 因爲政府要收回該土地,而拒絕再續批者,亦常有發生 但大都依據市區重建計劃或擴濶馬路需要收割地皮而引起
新九龍地段,包括界限街以北及觀塘一帶,以及新界 地皮,在一九五九年以前,官批期限是七十五年,由一八 九八年七月一日算起,期滿可被批二十四年減三天,而一 人們注意到,政府發言人已公開承諾,續期時增加的一九五九年下半年開始,這些地皮的官批期限是九十九年減 數額通常是比市價爲低的,因此,人們便有權要求政府把【三天,由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計算。因此在一九五九年 這個比市何爲低的估計公開宣報,看看比市價低了多少。 前建築的樓宇,到一九七三年六月三十日時便批約期滿, 如果眞正比市價爲低,地稅又怎會數百倍到數千倍的增加一擁有在該等地皮上物業業權的人,便需向政府申請延期。
了。
(第七篇)
補地價釐定新地稅
六
問題就發生在這裏,延期言批二十四年的土地雖然大 都會獲得批准,但必需要向政府補地價,然後再鰲訂新地 稅。數千年前的地價可能不值錢,每年只繳地稅十元八塊 不等,可是今日市價每方呎地價突然漲至一百元,於是政 府便要根據這個市價,限令物業主人補一筆地價,以及 後按年另繳新地稅,該筆補地價的計算辦法,只照土地市 價計,而不包括在築物在内。要是擁有業權的人,無法或 無能補地價,政府便有權將該幅地段收回。
由於政府規定補地價,便引致許多私人樓宇的業主無 法負担,所以一九六〇年十月時,政府會宣佈寫批續期的 土地,擁有業權的人,可分期付飲補地價,但要另加百分 之千的利息,最長期爲二十一年。
一九六七年七月八日開始,政府宣佈任何官批土地在 期滿之前廿年內,若重行拆建樓宇者,可以申請延長官批 ,只需另照市值補地價,而全數補地價之款項,在三年 內付清。因此有等新樓的地契官批便有前七十五年和後 十五年的期限,所謂前七十五年,就是由最初官批地契的 日期計算,可能在十五年後才期滿。但新樓出售地契只有 十五年官批期間,買主會考獻將來補地價的問題。延長官 批地契七十五年,那麼新樓的地契批期有十五年加上七十 五年,合計便達九十年期之久,於是買樓的小業主便安心
新九龍地區批期屆滿
買樓宇最重要是注意地皮的官批期限,因爲另有一種 延長官批的辦法,就是凡欲在任何一幅土地之官批土地期 滿前二十年內,計劃拆建新樓者,可以在不補地價之情形 下延長官批期,但要重行估計地稅,除未到期之年期,每 年地稅獲得優待,以低價繳納外,滿期後之新地稅要加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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