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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近年馅 第二十五田
第二款第(一)段規定,死者之「遺囑」係指與死者有合法婚姻關係之妻 室或丈夫,由合法婚姻所生之女,而係未婚者,由合法婚姻所生之子,而係未成年或 因智力或身體之米感而無能力自給者,以及死者在去世前所實際奉養之父母。死者之 「子」或『女」則包括死者根據領養子女條例或以該條例第十七款所規定之領養方式 而領養之子女,及死者之遺腹子女。
第二歎第(二)段對生活照顧令所指死者之「凈遺產][,下一定義。 凡新界條例第二部所適用之土地,如未獲該條例第七欸所豁免管制者,均不包括在該 定義之範圍內。
第三款規定「合法婚姻」一詞,以本條例而言,係指依照婚姻條例所締結 之婚姻,或一九七〇年修訂婚姻制度條例所規定爲合法或宣佈爲合法之婚姻,或在香 港以外地方韆結而爲當地法律所承認爲合法律所承認爲合法之婚姻。
五、 第四款規定,法院於接獲死者遺屬之申請後,如認爲死者之遺囑,或有關 無遺囑遺產之法律,或死者之遺躺連同該法律處理遺產之方式,未能對該遺屬之生活 給予合理之照顧者,可飭合從死者之爭遺產中撥出一部份,以便該遺屬可獲合理之生 活照顧。但倘若死者之尙存配偶有權承受者係不少於爭遺產收入之三份,而死者之 遣屬,除該配偶外,僅有一名或數名係該配偶之子女者,則任何人均不得提出此項中
六、 法院得飭令,以按期付款方式或以一次過繳付全部或一部份歎項方式,照 顧遺屬之生活。凡按年付給任何遺屬之款項,不得超過該凈遺產之全年收人;如將同 一期間之款項按期付給數名遺屬時,則每年所付之歎項合計不得超過凈遺產之全年收
如死者之配偶再婚,或其女出嫁,或其子已到達成年或其缺憾已獲矯正,或其父 或母於其後再婚,或其中任何一人死亡時,即停止按期給予生活費。
凡申請給予生活照顧者,必須於法院首次批出遺產管理權之日起計六個月 內,或法院另外准許延長之期間内呈遞申請書。第六歎載有法院於接獲根據第四欸向 法院提出之申請書後所應考慮之事宜。法院於考慮該遺屬是否已獲得合理之生活照顧 時,不必假設無遺遺產之法律對各種情形均有適當之安排。
八、 第七欸係關於生活照顧合之效力及格式。第八欸第(一)段規定,不論死 者死時係在香港或在香港以外地方居留,其在香港之爭遺產亦須以照顧其遺屬之生活 。第八欸第(二) 段規定,除法院另有命令外,凡飭令繳付之生活費概須由死者之全 部淨遺產按比例分,或由法院所裁定之部份遺產分担。根據第八歎第(三)段,法 院可免除某部份遺產在此方面之負担,而促使遺產較豐者承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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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欸規定,任何人士,如其佔有權益之財產之收入已撥-
作照顧死者遺 颺之生活時,得請求准許使該份財產豁免此項負,法院得規定該人按期繳付若干歎 項或一次過繳付一筆欸項以代替該份財產所經飭令負担之該部份生活費,並飭令人 在提出保證後,則該份財產即可豁免此項負担。
第十欸規定,遇有申請人急需金錢上之援助,而死者淨遺產之一部份財產 亦可資應付申請人之所需時,法院可臨時飭令給予生活照顧。第十一欸規定可將生活 照顧令解除或更改。第十二歎規定不得隨意將照顧生活用之財產抵押、轉讓或登記存
十一、 第十三欸旨在保障死者之私人代表。如該代表在第五歎所指之六個月期 間後將死者遺產之任何部份分發者,任何人士不得認爲該代表應早及在該段期間後 法院仍可頒發生活照顧令而向該人追究責任。
第十四欸規定,在法院就有關頒給遺產管理權之事酌情運用其權力時 凡擬根據第四歎提出申請或由他人代爲提出申請之死者遺屬,均䲁作在死者之遺產中 佔有權益者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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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第十六欸及附表載有過渡性之規定,適用於一九七零年修訂婚姻制度條 例第三欸所指之日期以前以納妾方式結合之人士。凡以該方式結合之男方或女方及死 者之遺屬均視作本法案所指之遺屬論 但以此方式結合之妾侍或其夫則不可獲得一 次過之付歎。該妾侍係成爲遺屬之一 但如或犯通姦者,則失去本條例所給予之利 益
父職鑑定訴訟程序法案(摘要)
本法案旨在授權地方法院推定非婚生子女之生父及頒發父職鑑定令以令該生父 負担該子女之生活及教育費。
二、 第歎規定凡在懷孕中或剛已分娩之未婚婦女或在子女出生時仍屬未婚之 婦女均可申請頒發父職鑑定令。此外,由法院根據地方法院民事訴訟程序(普通)規 則第二十七欸委派之訴訟監護人亦可代表非婚生子女提出是項申請。
三、 第四歎規定父職鑑定之訴訟程序必須於該童出生之日起計十二個月內提出 ,但假如所推定之生父在該十二個月內會負挺該黨之生活費,或曾停止在本港居住但 已重返本港者,則可將該期限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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