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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如無遺囑死者並無遺下配偶或後代,但紙遺下父母一人者,則全部剩餘 遺產由父該或母承受。
(庚) 如無遺囑死者並無遺下配偶,後代,及父母者,則剩餘遺產將依照下列 之次序及辦法爲死者死時仍然在生之下列親屬付諸託;
依法爲其兄弟姊妹付諸紅管;
爲其祖父母或外組父母付諸託管;
(菇) 依法爲其父或母之兄弟姊妹付諸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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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親屬中並無合符上述之規定而獲得永久性之合法權益者,則全部剩餘 遺產將視作無人繼承之財產論而歸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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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第四款所規定之分配或均分時,一對夫妻親作兩人論。 如無遺極死者及其配偶在同一情形下死亡而死亡先後係難於判辨時, 則視作死者並無遺下配偶論,然後根據第四歎所規定之辦法處理。由於 目前仍未有法定辦法以判辨在此種情形下之死亡先後問題,因此進行分 配時决定各人所應有之權利,實難免引起不傅及不易確定之情形也。本 規則係取材自英國一九二五年遺產管理法第四十六殃及一九五二年無遺 囑遺產法對該歎所作之修訂條文而制定者。
四、 根據第三款之定義,合法婚姻指合符婚姻條例及一九七零年修訂婚姻制度
條例之規定所締結之婚姻, 並包括在本港以外地方締結而爲當地所承認爲合法之婚
第五對第四款所指之法定託管加以說明。根據該項說明,凡在無遺死 者死時仍然在生之子女或遺腹子女,或其已故子女之後代,而年滿二上一歲,或在未 滿此年齡而結婚者,均以死者後代之身份獲得該項依法爲其託管之永久性合法權益。 死者之子女得均分其共同應得之選衛,其已故子女之後代則均分其父母所應得之遺產 。信託人條例所賦予之預付權力,以及該條例對贍養及累積額外收入所作之規定,均 適用於本法案。已婚之未成年人在收到上述收入及累積歎項時所發之收據均屬有效。 六 遇有須將法定託管之財產均分爲若干份之情形(由於無遺囑死者遺下兩名 或超過兩名子女或後代之故),則在進行分配時,一切由無遺,死者給予其子女或其 利益所安排之歎項或財產均須一併計算在分配額内,除非案情顯示其係另有目的者, 則又當別論。
七、 第五歎第(二)段規定,如無遺、死者之子女或其他後代中並無任何人能 獲得永久性之合法權益,因而不能爲其後代履行法定之託管時,則視無遺囑死者死時 並無遺下後代論,然後將剩餘選產分配。
2 看近年馁 第二十五回
法規新編
第五歎第(三),第(四)及第(五)段規定,第(一)及第(二)段之 條文,在畧加變通之原則下,對於無遺囑死者之後代以外之其他有關親屬之法定託管 事宜亦屬適用,但在此種情形下,關於將無遺死者所給予或安排之欺項或財產一併 計算在分配額内之規定,則不適用。
九、 第六致規定,死者之私人代表有權將剩餘遺產作保證,然後筹集一筆應給 予死者所遺下配偶之法定欸項。
第七款規定,死者所遺下之配偶得用書面要求死者之私人代表撥出任何動 產以清付其一次過應得之全部或部份法定歎項。惟此項權利必須於法院首次批准其音 理權後六個月内行使方屬有效。此外並需將意欲撥出動產之事通知所有有資格分亨剩 餘遺產之人士,而該等人士得於該項通知發出後六個星期內向法院申請禁止撥出該項 動產。
第八歎規定,如死者之部份遺產已有預立遺囑者,除非遺囑另有明文規定
·否則本法案將適用於該部份未有預立遺囑之遺產。在此情形下,其尙存配偶根據泄 鳴 所獲得之權益必須一併計算在其一次過應得之法定欸項内,換言之,死者配偶所得 者爲其應得之法定歎項減去上述權益之所值。該歎復規定,死者後代根據遺囑所獲得 之權益亦須根據本法案第五之規定加以計算。
十二、 第九欸定,死者之私人代表須担任信託人,以便爲本法案所規定有資格 之繼承人託管剩餘遺產,但假如死者遺囑載明其代表亦係有權承受其遺產者,則屬例 外
十三、 第十歎對於在遺囑或死者生前所訂立之文件中可能提及之分配法令之引 用,加以闡釋。第十一歎規定,新界條例第二部所適用之若干上地將不受本條例之影 响。第十二款將英國法例適用範圍 條例之附表以及英國法例擴展範圍條例之附表修訂 以便將現行有關無遺囑遺產之分配之古舊英國法令取消。
十四 第十四歟及附表載有過渡性規定,該等規定將適用於在一九七零年修訂婚 姻制度條例所指定之日期前以納妾方式結合之男女雙方及其子女。
十五、附表第二款規定,以本條例而言,妾侍之子女與合法婚姻之子女將獲得同 樣待遇。
十六、 關於以納妾方式結合之男女雙方,本法案附表第四致各段内載有限度之 規定。各該段之編排均依照本法案第四歎之次序將各種可能發生之情况逐一說明,如 死者遺下超過一名妾侍, 則該等仍然在生之妾侍均分單獨一名妾侍所應得之全部權 益。假如各妾侍所得者係終身權益,則該項權益將由在生之各妾侍分享,直至最後一 名逝世時爲止。但如有任何一名妾侍再嫁或犯有通姦行爲者,則該名妾侍將停止亨受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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