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澹年怪 第二十四回
居住須知
訂地稅,通常係由工務司或新界民政署署長,按照其在該 (一)根據原有官契賦予之法定選擇權進行續期,並 續期之日所認為係公平合理之土地租值,依據公平不偏之 須增繳地稅,惟該官契內之所有其他條件及規定,則不更 原則而加以確定者。至於工務司或新界民政署署長,所採 一改,或(二)承租人放棄其原有官契,以換批另一新官契 取評定新訂地稅之計算法,係以土地市價(不包括建築 ,該新官契年期,將爲一次過七十五年期,如該地段係坐 物在內),根據整個續批年期及按照百份五之分攤估計率 落在九龍或新界者,則年期爲二十四年減去最後三天,由
·而求取歲值,以作爲每年之地稅,此外並將一項當時普原有官契期滿日起計,並依照下述任何一項辦法及所列明 遍適合於該所在地區之應徼地稅或標準地稅之數額加入計一之特別條件及規定辦理。
算。各地段之續期條件及規定,並非一概相同,此文之目 的,在於將官契續期之現行情况,加以說明,惟必須聲明 者,乃係政府對於現行之績期條件及規定,雖暫未有意更 改,但於必要時,可隨時酌量加以修訂。爲使讀者對於地 契續期易於明瞭起見,將各地段分爲兩組叙述:
新界可續期廿四年
甲類地段,在新界之地段,包招在新界各理民府署 土登記處註冊之新九龍測量約份地段,但在香港田土注册 處註冊之新九龍地段及新界之新批約地段除外。這類地段 包括在新界各理民府署登記處註冊之集體官契表列之舊地
續批辦法三個
適合乙類地段各項餓期辦法之特別條件及規定: 第一辦法,有等承租人在批期尚未屆滿之前,擬重新 發展其地段,並希望預先獲悉官契續期時對於其經濟情況 有若何影响,爲適應此一需求起見,可照甲、乙、丙三項 辦理。甲、承租人之官契原批期所餘年份如係少於二十年 者,始可按此辦法申請續期;乙、承租人可放棄其現有之 地段,以換批另一新宮契,至於地稅方面,將按照該所在 地區之一般應微地稅或標準地稅計算,惟須繳付補價,該 項捕價,將與七十五年期而不許續訂官契之地段用同一辦
段及所有新批地段,如農業地段,鄉村或屋宇地段等。此法計算,該項補償,可一次付潾,或均分三次繳付,每年
等地段之官契,可由一九七三年起計續期二十四年減去最 後三天,而不須重訂地稅。政府現擬採取立法程序,使此
付欸一次,惟須附加利息,過息一分計算,如承租人採取
類地段之官契,獲得續期,而不須個別申請,惟任何承棍分期付欸辦法時,則須附帶訂明,在補價未全部付清之前 ,該地段將不准作任何交易轉讓,但經田土註冊處處長批 准之轉讓合約等,則不在此限;丙、新官契所載之地段用 途及發展之規限,通常係與原有官契所載相同,所差異者 乃係新官契將採用現代格式而已,又個該地段係屬空地 者,則新官契將附載一項建築規約。
人,如不願意讓期者,可於其官契目前之七十年批期屆滿 後,放棄其業權。該等承租人必須於其現行批期在一九七 三年屆滿前之任何時間,將其擬於一九七三年放棄其地段 業權之意向通知新界民政署署長。
港九可續期七十五年
(第七篇)
契,該新官契年期將爲一次過七十五年,如地段係坐落 新九龍或新界者,則爲二十四年減去最後三天,由原有官 契期滿之日起計。乙、該地段之發展及用途,除原有官契 之一切規定外,另須依照下列規定—————一、地段之發展不 得超越新批期開始時之原有發展狀況。二、其用途以原有 官契所許可者爲限。丙、該地段之新訂地稅,將按照該土 地之地價在上述規限之下予以評定,另加一項該所在地區 之一般應徵地稅或標準地稅之數額。此新訂地稅之計算方 法,除作此點變動外,大致將依照上述第一段(一)所 述辦法辦理。
第三辦法,承租人可在原有官契期滿之時,申請發給 新官契,如承租人不擬將新訂地稅分年繳納,可改爲一筆 】將該新訂地稅之現價估計總値繳付,而該筆歎項節係新訂 地稅之總額減去當時適合該所在地區之應繳地稅或標準地 稅,蓋在整個新批期内,該項應徵或標準地稅仍須繼續繳
續期辦法規定
如新官契係發給乙類土地,且根據上文第四段所述第 二辦法而續期者,則下開規定均可適用:(一)承租人 擬重新發展其地段或擴展現有屋宇,因而申請修改新官契 條件及規定以便進行,面此舉亦爲原有官契所容許者,則 政府得根據下文各節所開列之條件及規定而修訂之。(二 〕 爲准許在新發展該地段或擴展現有屋宇起見,該官契將 根據下開條件予以修訂——甲、在進行重新發展其地段時
·承租人必須遵守當時法例上所施行之規定。乙、承租人
第二辦法,有等地段,按照目前標準,係未經-
分發 | 必須繳付補價、該項補價,係等於該地段目前在發展上或 乙類地段,在香港本島,九龍及新九龍之地段。在新】展,兼且承租人又不擬在批期尚未屆滿前,重新發展其地 用途上受到限制下所値之全部市價,如在修訂官契條件及 界各理民府署田土登記處註冊之測量約份地段除外,暨所段,但準備接納新官契條件,及繳納畧作濶當增加之地稅 規定後所值之市價兩者之差額。上述之市價,係參照申請 有在香港田土註冊處註冊之新界新批約地段。所有屬於乙【者,因此,爲適應此種承租人之需要起見,遂有此項辦法 修訂官契條件及規定時之現行土地價值而評定者。丙、承 類地段之承租人,將可選擇下列任何一項辦法辦理續期事之設。凡採取此辦法續期者,須依照下開甲、乙、丙三項 租人必須在政府所指定之時間內,付因修訂官契條件而 條件辦理。甲、承租人放棄其原有官契,以換取另一新官一須繳納之全部補價費,凡承租人必須由第一期繳欸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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