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1 — Page 205

華僑年鑑 All

§ 看港午俓 第二十四回

法規新編

之抵押存案。

十六、第二十欸規定,法人團體必須設立一項通常費用基金,以便支付其在公共 契約及本法案規定下之各項職務所需費用,以及爲整座大廈而繳付之費用,例如:地 稅等。此外該條欸復授權設立一項臨時費用基金。

十七、對於根據第二十欸而設立之基金,管理委員會有權訂定各業主對一段不超 過十二個月之期間所應繳之歎項若干。此外,管理委員會不得將此項訂定之欸額予以 增加,但如因遵辦政府通知書或命令所規定事項而需籌足款項,以支付所需費用者, 則屬例外。

十八、第二十二欸規定,凡按照第二十一欸而訂定之數額,必須由各業主按照其 各該所佔份數繳交,推如有公共契約另予規定者,則屬例外。至於繳款日期,則由管

·理委員會决定。此外,此條款復規定,任何業主按照該條欸所應繳交之欸項,均作爲 其應向該法人團體淸付之債項論。

十九、如業主不在其樓宇居住,且未清付其按第二十二欸所應繳付之任何歇項者

·則可向其樓宇之住客追收之,此項追收,最高可達到該住客應向業主繳付之租金額 爲止。該住客繳付該筆欸項後,得從其應繳之租金內扣除之,惟若該住客曾與該業主 訂有合約不得作是項扣除者,則屬例外,如該住客並非直接向業主租賃該樓宇,但己 按照該條欸將上述歎項自其所付之租金中扣除者,則收取該租金者亦可於其本身轉交 租金時同樣將該項扣除。凡根據條致而扣除之任何款項,均作爲經手扣除致項人已 有繳付同一數額之租金論。

二十,凡欠繳法人團體所設置基金之歎項,均得根據扣押動產抵償欠租條例追討 之。

二十一、第二十五款規定,如業主並無淸付其按照第二十二歎到期應繳之任何欸 項,而該欸項係由其樓宇之註冊受抵押人得向業主追收之,一如該筆欸項已成爲該項 按揭所須歸還之本金一部份。第二十六欸規定,如業主或受抵押人或住客提出請求時

·管理委員會須將按照第二十二歎應繳之欸額及實際已繳之欸類,加以證實。

二十二、第二十七款規定,管理委員會必須設置適當帳簿,安作記帳,並須製備 每年收支及帳目資產負債表,以便在該法人團體所舉行之週年大會中提出。此外,該 等帳簿應在任何合理時間內,均可供各主業及受抵押人查閱。第二十八款規定,在接

+

(第三篇)

!

OF

獲業主或受抵押人書面請求時,管理委員會須將該法人團體所投保之任何保險單及最 近繳交保險費之收據提出,以供查閱。

二十三、第二十九規定,法人團體之權力及職務,概由管理委員會執行之。如已 委出一名管理人,如該人按照第三十二欸係擁有管理委員會之一切權力者,各業主得 同時議决將管理委員會解散。

二十四、第三十一欸規定,地方法院於接獲業主、注册受抵押人、管理人或律政 司之申請時,得委出一名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以應所需。

二十五、第三十三款規定下,法人團體得按照公司條例及視作未註冊公司論而予 以解散。第三十四款規定,在法人團體以此項辦法解散時,各業主必須根據其各該所 佔份數科欸資助該法人團體,務使其資產足以支付其全部債務。

二十六、第三十五規定,無論何人,如未按照本法案註冊爲法人團體者,一概 禁止使用英文“ INCORPORATED OWN E R S ”或中文「業主立案法團 」之字樣。第三十六歟載有罰則,凡就某等事項作虛偽陳述或提供失實資料之人士, 均有被處罰之虞。

二十七、凡在會議席上所通過之决議,不得顧因事前偶或未向某人發出通知之故 而作爲無效。管理委員會秘書必須設置一份登記冊,冊內載明各業主及受抵押人之姓 名及地址。該登記冊係顧供此等業主與受抵押人查閱者。

二十八、關於業主所佔之份數,如在田土註冊處登記之文件已載有條文規定者 則依照該等條文决定之;反之,則按照業之所佔大廈份數之比例而加以决定。 二十九、第四十欸規定,管理委員會有權進入及視察該座大厦之各層樓宇,以便 進行大廈公用部份之保養等事宜及其他有關全體業主共同利益之事項。

三十、第四十一欸授權總會同行政局制訂有關規例。第四十二欸授權總督在 報頒發命令,將本法案第二及第三附表修訂。

三十一、第四十三欸闡明,本法案並不干預業主在處理其本身所佔該大廈之份數 時通常所應享有之權利。

三十二、第一附表開列大廈內各公用部份,但如公共契約另有規定者,則又當別 論。該附表未必定屬詳盡,其目的紙在舉出大厦内通常視作公用部份之範圍而已。 三十三、第二附表規定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工作程序,第三附表則對法人團體之 會議及工作程序加以規定。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