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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或會有玷該行業之行爲者,有權飭令不准將該申請人註冊。

五、法案第四款規定,該醫務委員會對任何執榮醫生進行懲戒處分時,有種飭令 彼向該委員會之秘書或告發該有關事件之人士繳付訟費。

六、法案第五款規定,合議庭對於因不服該醫務委員會之命令而向該處所提出之 上訴加以裁决時,有權飭令賠償訟費。

七、法案第六歎之制訂,旨在使凡受僱於香港大學醫學院細菌學系與骨科及兒科 之臨床實驗部門而担任全日敎授之醫生可獲豁免辦理註冊手續。

八、法案第七欸在原有條例第三十三歎內加插一段新規定,以便授權制訂規例, 禁止會遭該醫務委員會根據原有條例第二十一欸飭令懲戒之人士担任初步調查委員會 之委員。

一九七零年多層大厦(業主組 織法團)法案(摘要)

本法案之目的乃係制訂條歎,以便各間大厦之分業主得聯同註冊爲法人團體。 一俟註冊獲准後,本法案内開之法定管理辦法師行適用於該大廈。

二、第一欸載明本法案之簡稱。第二歎則列戰關於各項釋義之規定。

三、第三歎係規定召開業主大會,以便成立管理委員會。業主大會得依照公共契 約之規定而召開,或由享有該大廈份數合計不少於百份之五之業主聯同召開(按大環 一詞之定義包括其所坐落之土地在内)。在召開業主大會時得依照公共契約之規定或 由享有該大廈過半份數之業主決議而成立管理委員會。

四、第四歎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之另一辦法。該條歎係規定由享有該大廈份數合 計不少於百份之二十之業主或由律政司向地方法院申請頒發命令召開業主大會,以便

§ 看洛年铛 第二十四回

法規新編

成立管理委員會。若法院頒發該項命令者,則虧需由出席大會之過半業主本人或其代 表投票决議,即可成立管理委員會。

五、第五歎對於根據第三或第四欸召開業主大會時所發出之通知,以及業主在大 會席上之投票權加以規定。第六規定,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工作程序概需依照第 二附表內開規定辦理。

六、凡按照第三或第四歎而成立之管理委員會必須向田土註冊處處長(按此詞之 定義對於坐落新界之大而言係包括助理田土官 ) 申請將各業主註冊爲本法案所指之 法人團體。

七、田土註冊處處長如查明各項法定之規定事項業經辦認爲滿意時,應發給註 冊證書,於是業主遂成爲法人團體,而前此按照第三或第四歎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亦當 視爲該法人團體之第一屆管理委員會。第八款規定,法人團體所舉行之會議及其工作 程序,概須依照第三附表内開規定辦理。

八、田土註冊處處長如認爲任何法人團體在註冊時所用之名稱係不當者,得拒絕 將之註冊。第十對於法人團體更換名稱以及更換後之後果加以處理。

九、管理委員會必須在大厦每一入口處以及其註冊辦事處門外張貼該法人團體之 註冊證書一份以及述明該註冊辦事處所在地點之佈告。

十、第十二歎規定,田土註冊處處長必須設置一份有關每一法人團體詳細情節之 登記冊,公開給各界人士參閱。凡田土註冊處處長將業主註冊爲法人團體後所發之註 冊證書,均作爲註冊完安之確證論。

十一、法人團體大會得通過任何有關大廈內公用部份之管制、管理及行政之決議 ,同時所有各業主及管理委員會均須遵守該等決議。

十二、第十五歎規定認可之住戶協會得議决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惟不得請 求在任何三個月内召開超過一次之會議。該認可之住戶協會必須委派一名人士作爲住 客代表,而該名人士則有權出席管理委員會之會議,就有關該大廈之管理事宜發表意 見 。

十三、第十六款規定,凡各業主對大厦之公用部份所享有之權利及應盡之義 須由其法人團體享有或履行。因此,凡有關公用部份之事宜均得由該法人團體處理。 十四、第十七歎規定,爲執行法庭對法人團體所下之判决或命令而採取之行動,

可施諸該法人團體本身所擁有之產業,或於獲得法庭批准後,施諸任何業主身上。第 十八欸則規定法人團體之職責及權力。

十五、第十九歎規定,如公共契約内有明文規定遇有業主不照該契約繳交任何 已到期之款項時,得將其在該地之權益出售或抵押者,則該法人團體有權出售之或將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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