羹
一九七零年香港工業總會(修 訂)法案(摘要)
婚
喪
類
本法案對原有條例所作之修訂,主要分爲三方面:第一 規定有關該會名譽會長 及名譽副會長之聘任事宜;第二、放寬入會資格;第三、增加理事會之席位。
(摘要)
一九七零年修訂婚姻制度法 案
1971
二、法案第二欸修訂原有條例第十歎,以便從事發電及傳送電力、氣體之供應及 檢送與及貨物包裝等行業之人士亦可成爲該會之會員。至於前此規定凡申請入會者必 須先行根據工廠工業經營條例(卽香港法例第五十九章] 註冊始有資格加入該會爲 普通會員一節現由該欸將之撤銷。
三、本法案並藉此機會將原有條例第二十欸修訂,以便該會得在會員特別大會中 通過决議案,將各類會員所應繳之會費數額修訂,法案第三歎即制訂是項規定。
四、法案第四歎在原有條例第三十四欸内加挿兩段新訂條文,該兩段新訂條文規 定除原有條例第三十四歎第(一)段所定之理事席位外,卸任之理事會並得委出下屆 理事三名。此三名增加之理事係由卸任理事會在總會舉行下屆週年會員大會之前從卸 任理事中委出者。
五、法案第五修訂原有條例第三十五,以便規定如任何理事係根據擬訂之原有 條例第三十四歎第(一乙)段而委任者,其職務得在任何情形下解除。
六、法案第六欸將理事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由十二人增至十四人。
七、法案第七欺在原有條例第六部内加插一新訂條歎。該新訂條致規定設置名譽 會長及名譽副會長之職位並授權理事會聘請適當人選-
任此等職位。
八、法案第八散在原有條例第一附表内加插一項新訂項目,此乃由於新法案第二 歎所擬作之修訂而連帶引起者。
九、法案第九崴在第三附表内加分組編號,此乃由於新法案第二致所擬作之 修訂而連帶引起者。
7 者请年后 第二十四回 法規新編
*
本法案之制訂,旨在修訂現行法例對婚姻及解除婚姻之規定。本法案對舊式婚姻 妾侍問題,新式婚姻與及舊式與新式婚姻之解除,均有特別規定。本法案中之條款 大部份係以麥道軻及許楠兩人聯合提出之香港華人婚姻問題報告書爲根據。
二、第四歎規定,由港督另行指定之日期起,凡在本港結之婚姻必須爲一夫一 妻制,且須依照婚姻條例之規定辦理方有效。惟該規定紙適用於將來締結之婚姻 至於在總督所指定之日期前經已締結之婚姻,則仍屬有效,絕不受其影響。凡在該 指定日期後在本港締結之婚姻必須依照婚姻條例之規定辦理,方獲法律承認爲有效。 三、第五款規定,在該指定日期後,任何女子均不能獲得妾侍之地位,但對於在
該指定日期前正式收納之妾侍 (及其子女)則該歎明確規定仍保障其權利。 四、第六款規定,在該指定日期以後廢止兼祧婚姻制度。
五、麥道柯溉許楠聯合報告書中會建議,舊式婚姻應指在本港根據婚禮舉行地區 之傳統習俗而締結或根據男方或女方原籍家鄉之習俗而締結之婚姻。本法案第七欸乃 根據該項建議而制訂者。此外,該歎之第(三)段聲明,凡遵從中國法例及習俗之人 士在該指定日期前所締結之舊式婚姻均屬有效。
六、第八款規定,在該指定日期前締結之新式婚姻亦屬有效。以本條例而言·新 式婚姻係指凡在該指定日期前在本港公開舉行新式婚禮並有兩名證婚人在場見證之婚
七、第九至第十三各款向在該指定日期前締結舊式婚姻或有效新式婚姻之男女雙 方提供補行註冊之便利。但該等條例無任何强迫註冊之成份在内。補行注册之辦法, 通常係由夫婦雙方向婚姻註冊官申請。如有任何糾紛時並得由其中一方向地方法院申 請宣判該項婚姻存在,以便有所根據而進行解决。
(第三篇)
四
-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