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之公司。
二、本法案並將現行有關清償政府債務與僱員欠薪兩者間優先次序之法律加以修 改。根據目前之規定,凡在公司結束前之十二個月内已到期應清償之政府債務以及在 結束前之四個月期間所拖欠僱員之薪金均較其他一切債務優先得清償,惟政府債務與 僱員欠薪兩者之間,則無先後之分。本法案現規定,該類欠薪應校各項非屬法定之政 府㥽 優先獲得補償。至法定之政府債務與該類欠薪兩者間則仍無先後之分,但本法 案同時包括一項新規定,以便授權總督在特別情形得將法定之政府債務所優先獲得淸 償之權利撤回。
三、為確定各項應優先獲得清償之債務起見,本法案現將「有關日期」一詞之定 義修訂。根據該項修訂,如公司被迫結束而有委任臨時清盤人之情形時,則該詞係指 該委任之日期。
一九七〇年公司(修訂)(第 三號)法案(摘要)
醫 藥 類
一九七零年護士注册(修訂) 法案(摘要)
法案第二歎將原有條例之總稱修訂 以便在原有條例内插有關登記助之規 定。
二、法案第三款將原有條例第二歎修訂,即將「登記助護」及「登記簿」兩詞之 定義加插在內。
凡在有關舞弊案件之訴訟程序中或在審查某公司之剩餘資產時,高等法院得根公 據司條例第二二一致之規定,在委派臨時清盤人或在飭令該公司收盤後,隨時傳召下 開人士出庭宣誓受審:
(甲)凡涉嫌擁有該公司 所屬物業或欠負該公司債務 之該公司職員 或任何人士
(乙 ) 任何能提供有關該公司之創辦、紐設、業務、交易或物業等資料之人士。 根據公司條例第二二二欸之規定,若破產管理官在其報告中認爲,業經法院飭令 收盤之公司係有任何人士在其創辦或組設時曾犯有欺詐行爲,或有任何董事或職員於 其組設後之經營業務期間曾犯有欺詐行爲者,法院得對該董事或其他有關人士進行公 開審查。
目前凡由上述第二二一 及第二二二歎 所規定之審查係祇有高等法院法官 方能進 行。
本法案之目的乃授權高等法院經歷司與各副經歷司(以及任何由正按察司爲執 行是項工作而特別委派之高等法院助理經歷司)進行此種審查。
精之人士
三、法案第四欸將原有條例第三歎修訂,以便授權總督委派一名具備蹺理智能低 病人資格之人士及一名教育司署官員出任護士管理委員會委員。
四、法案第五欸將原有條例第八歎修訂,以便規定,凡紙持有愛爾蘭護士管理局 註冊資格之人士不得單憑該項註冊資格而獲准根據該歎規定註冊。
五、法案第六欸在原有條例内加挿新訂之第三甲部,以便處理有關登記助護之事 宜。新訂第十甲歎規定護士管理委員會必須設置一份登記助護登記簿。該登記簿内所 載之各項資料必須免費公開備查。第十丙歎規定有關該登記簿之修訂及更改事宜。第 十丁歎規定登記助護之登記資格。第十戊款規定登記之程序。第十已致對登記助護登 記證之簽發加以規定。
六、法案第七欸在原有條例第十一歎第(一)段有關部份之內加挿登記助護之字 樣,並授權護士管理委員會判令對主席、秘書,或其他將有關案件向該委員會提出之 人士賠償任何懲戒行動之訴訟費。至於裁判司原有將該委員會所牲令賠償之訴訟費稅 作民事債項追收之裁判權則由該欸(乙)段所作之修訂予以抵銷。
七、法案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及第十五各歎對原有例 加以各項連帶性之修訂。
m 香港年馁 第二十四回
法規新編
(第三篇)
三七
芝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