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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m 看透年怪 第二十四回

一九七〇年家禽(屠宰後輸出) 規例

本規例之制訂,旨在制管由香港運家禽及家禽製成食品運往第一附表內開國家之 轍出事宜。直至目前爲止,美利堅合衆國(下文簡稱美國)係唯一已列入本規例第一 附表內之國家。但將來或有可能需要將若干其他國家加入該附表内。

二、最近美國會立法禁止從其他國家輸入家禽或家禽製成食品。但如該出口國家 在政府之督導下已設有令人滿意之管制及檢驗制度,以確保輸出之家禽及家禽製成食 品均合乎僑生者,則不在禁止之列。由於該項法例之影响,由香港往美國之家禽輸出 貿易(按該類輸出品以土製購鴨爲主)由一九六八年起已完全陷於停頓。有見及此, 本規例乃規定各項必需之管制措施,並設立檢驗制度,以期恢復由香港往美國之家禽 及家禽製成品檢出貿易。

三、因此,本規例之大部份規定自以美國之有關法例爲藍本。

四、第一部載有各項定義。

守之衛生標準。

五、第二部授權香港漁農處處長發給牌照予從事屠宰家禽及將已屠宰家禽加工及 製成食品轍往美國之工廠與及規定該牌照之附帶條件。凡將家禽及家禽製成食品輸往 美國或日後列入第一附表内之任何其他國家者,均須依照本規例之規定辦理,否則一 律遭受禁止。

六、第三部載有關於家禽出口廠之設計及建築以及獻内有設備之詳細規定。 七、第四部規定在家禽出口廠内以及在包裝與處理家禽及家禽製成食品時所應遵

八、第五部詳細規定屠宰家禽時所應循之程序,並規定在屠宰家禽之前必須先行 將之檢驗。

九、第六部所載之規定係關於已屠宰家禽之檢驗以及家禽與家禽製成食品之加工 程序。

十、第七部規定保藏家禽家禽製成食品之各種方法,並詳細規定若干保藏法之 進行方式。

十一、第八部對與家禽出口廠內檢驗服務有關之事項加以規定,並詳細規定督察 之若干項權力。

十二、第九部規定使用標籤、招紙、檢驗記號及其他新法,使各類家禽家禽製

法規新編

(第三篇)

成食品在加工過程中以及在加工完畢後有所識別。

三四

十三、第十部授權督察發給出口證,並規定家禽出口廠之持牌人設置若干紀錄。 漁農處處長在發給牌照予家禽出口廠後必須將該事通知進口國家之有關當局,並供給 其他資料。凡對漁農處處長或任何督察根據本規例所作之决定有所不滿者,均有權向 總督提出上訴,但在某等情形下則需向總督會同行政局提出上訴。規例第一一七欸規 定,凡達犯第四附表内開規例者均屬違法。爲確保各家禽出口廠均在適當之管理下經 營業務起見,如有任何家禽出口廠違犯第四附表第一部所開列之規例時,該廠之持牌 人本身卽作違法論。凡未辦漁農處處長所舫辦之若干事項者亦屬違法。遇有任何有 限責任公司違犯本規例時,其董事及負責管理該公司之職員均作犯有同一罪名論,但 如該等人士能證明該公司在違犯本規例時並未得其同意或默許,且彼等已盡其所能加 以阻止者,則又當別論。規例第一二〇歎規定,本規例與其他有關衛生、公衆健康, 家禽及家禽製成食品之屠宰或加工以及若干其他事項之香港法例並無抵觸。

一九七〇年進出口法案

本法案旨在對進出口及海外貿易加上一般性之規定與管理,並擬撤銷現行之進出 口條例,而以新條文代之。

二、法案第二欸將本法案内較重要之用語加以闡釋,而該等用語中甚多係現行條 例所無者。

三、法案第三欸授權處長(根據法案第二款所載之定義,處長一詞包括工商業管 理處處長,副處長,助理處長,緝私隊總監,副總監或助理總監)發給證明文件。該 處長並得規定發給證明文件之條件以及將任何證明文件取銷,撤銷或暫時吊銷。凡遇 有非涉及欺詐性虛偽陳詞之情形者,則該處長將證明文件取銷,撤銷或暫時吊銷之酌 情處分權須受該歎第(三)段之規定所限制,惟該證明文件之有關物品,如係屬於本 法案内開規例所指之戰畧物資,而該處長認爲須根據第一二段)之規定採取行動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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