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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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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香港年轻 第二十四回

支付,在僱傭契約結束或終止時,應儘快支付工資,而且無論在任何情形下,皆不得 鏗過到期支薪後七日。在僱傭契約結束或終止時,有關該契約之其他欺項亦必須同樣 在七日之時間内支付。在未得勞工處處長盡面許可離,不得對違反第十三、第十四或 第十五欸規定之僱主進行控訴,而勞工處處長在未表示同意檢控之前,必須聆聽該僱 主申述理由,或給予申述之機會。倘若檢控程序已經進行,無論僱主被判有罪,抑或 因其無意犯有有過失或情有可原而被判無罪,無論如何,法庭均可裁定僱主須發給其 僱員應得之工資或其他拖欠之欸項。

七十、本條例亦闡明任何人士如觸犯下開任何一條文時,亦屬犯法:

第十六欸關於支付工資之方法與其地點者;

第十七欸關於在某種地方不得支付工資者;

第十八欸關於禁止僱主給予僱員任何酒類,危險藥品,彩票或賭博彩票,作 爲對僱員工作之報酬者;

第十九欸禁止有關僱主限定僱員在何地,以何種方法或向何人消耗彼之工資 之協議者;

第二十欸關於禁止僱主束縛僱員,要彼等光顧僱主所開辦之商店者; 第廿一款關於限制僱主扣除僱員之工資者;

第廿二歎關於僱主須向其新招募之僱員說明有關其工資之條件者 第廿三歎關於僱主須通知僱員有關工資條件之變更者;

第廿五歎(一)段關於僱主須以勞工處處長指定之表格保存紀錄者; 第廿八欸關於禁止任何人士經營未經登記之職業介紹所者;以及

第廿六欸(一)段關於僱主須呈交假覆表格者。

凡違反本條例而被定罪之人士可被罰款達五千元。根據本條例而被控訴任何違例 事項,可由一位業經勞工處處長以書面授權之勞工處官員進行,惟本歎决不妨碍律政 司對刑事罪案控訴之權力。

七十一、俄若僱主違反上文第六十九至七十段任何一欸規定而被判有罪時,法庭 亦可下令僱主繳付引致其違例之欠薪或其他歎項。

七十二、任何法庭皆不得下令扣押(某一名僱員之)工資,惟根據法令而規定某 一宗民事錢債乃須向政府繳交時,則可以用扣押方式或其他方法由(該名僱員之)工 資扣间。此卽謂:法庭不會下令僱主將僱員之工資支付與僱員之債權人。

七十三、若僱傭契約在本條例開始實施時(卽一九六八年九月廿七日)已生效者 將繼續維持有效。除非該合約內之條文有抵觸本條例之規定而宣告無效外,否則雙 方將有權享受本條例所規定之利益。

法規新編

(第三篇)

七十四、例如,在一九六八年九月廿七日生效之連續性契約内,而該契約乃根據 一九六八年僱傭條例第四歎之規定,被視爲按月契約,若有一項規定,指明在任何情 形下均毋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契約,則該項規定爲無效,但該契約本身則繼續有效。根 據該條例之規定,僱員可按照通常情形要求發給有關終止契約之一個月通知。但僱主 可根據正當之理由解獾一名僱員而毋須給予通知(第八款)。

七十五、該條例將僱主與僱員條例予以廢除。惟後者仍適用於在一九六八年九月 廿七日前任何所完成或終結之僱傭契約。該條例亦對海外僱傭契約條例作輕微之修改

一九七〇年第三十號僱傭(修 訂)(第二號)條例指南

一九七〇年第二十三號僱傭(修訂)((第二號)條例於一九七〇年四月一日起 生效。在僱傭條例增加新篇,即第二乙編,使僱傭條例範圍内所指之僱員有權享有每 月最少四天休息日。

二、本指南乃解釋該新法例者,並印有中英文本。本指南務求清楚達意,但法律 效力則以該條例本身爲正。凡有關該法例之問題,可逕向附錄內勞工處屬下任何勞資 關係組之辦事處查詢。

三、僱傭條例保障所有體力勞動工人,不論其工資多寡,以及非體力勞動工人其 工資每月不超過一千五百元者,但下列則不包括在内:

(一)海員。

(二)與僱主同住而又屬僱主家屬者。

(三)凡根據勞工處處長所核驗之學徒契約而受僱用之學徒。

(四)凡按照海外僱傭契約條例,由勞工處處長所核驗之契約而準備在本港 以外之地方受僱用之體力勞動工人,包括家庭傭僕在內。

(五)凡受僱於工業經營面按照工廠工業經營條例第十四款必須於每七日 享有一日休假之婦女及年齡在十四至十七歲之青年。

四、一日之「休息日」其定義爲;在一段連續不少過二十四小時之期間,僱員不 用替其僱主工作者。

五、每一名受該條例第二乙編所保障且按照一連續性契約而受同一僱主僱用之憾 員每月有權享用最少四天休息日。

六、「連續性服務契約」之定義在該條例之附表中有所列明,但概括而言,指 在不少過四個星期之期間內,每週有三日以上而每日又最少曾經受僱用六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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