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 看夭年馁 第二十四回
法規新編
料將會工作之日數。
廿四、該條例規定下列三種方法,以便將終止僱傭契約之行動合法化
(甲)任何一方可將終止契約之適當通知給予對方;
(乙)任何一方可以砍項支付對方以代替通知;及
(丙)若具有正確之理由,則任何一方卽立即終止該契約而無須給予通知或以工 資代替通知。
廿五、凡簽訂契約之任何一方均可隨時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對方 終止該契約。 廿六、終止僱傭契約所需之通知期限依據法律應視下列之情无面定—— (甲) 該契約是否屬「連續性契約」;
(乙)根據在施行之法律之規定,該契約是否被視爲按月續訂之契約
(丙) 該契約是否包括有效協議在内,訂明雙方皆同意之通告期限;又 (丁) 根據該契約之規定,雙方是否明確同意該項僱傭爲試用性質。
廿七、倘若黻契約乃屬「連續性之契約」,而此種現象乃屬最普遍者,則有關合 法終止契約所需之通知期間將爲一個月或雙方所明確同意之期限,不得少過七日。 若雙方同意須有一個月以上之通知期限,則此一做法亦不會遭受阻碍,惟該契約必須 以書面證實並由雙方分別簽署,方可生效。
廿八、倘若該契約非屬「連續性契約」,則雙方同意之通知期限爲合法終止契約 所需之期限。若並無規定任何雙方所同意之通知期限,則以普通法律之原則爲依歸。 廿九、試用性質之僱傭,則不受此等規律所限制,有給予通知而合法終止此種性 質之僱傭。
————三十、有關給予一個月通知而終止一項契約事,該通告所稱之「月」根據本條 例之規定,以陽曆計算,乃指由發出通告之日起直至次月同日之前一日止之一段期間 。因此,倘若在九月十五日發出通告,則該項通告將在十月十四日滿期。倘若發出通 告之日爲該月之末日,或在次月並無相同之日,則該通告將於次月末日滿期,不論該 日之名稱爲何,因此——
(甲)在一月三十日或三十一日發出之通告將於二月廿八日(或在闊年內則於廿 九日)滿期;
(乙)在一月廿九日發出之通告,不論該年是否開年,均於二月廿八日滿期。 、凡簽署儒契約之任何一方,均可於任何時間内,毋需通知而終止契約 惟須付予對方一筆代替通知之欸項,該筆歎項乃相等於該名僱員若在通知期間内仍繼 續工作所能賺取之工資。
卅三、倘若簽訂契約之任何一方經已給予對方適當之通知,彼可於該通知之期間
(第三篇)
二六 內隨時立即終止契約,惟對於尚未告滿之一段通知期間,必須給予適當比例之欸項 以代替通知。例如一名僱主倘若在六月十六日給予其僱員一個月之通常通知,以便終 止契約,而在六月三十日(亦即該通告期間已過一半) 該名僱主可給予其僱員員半個 月之工資作爲以欸項代替通知而立即止該項契約。此外,該名僱主亦必須同時給予該 名僱員由六月十六日至六月三十日該段期間所實際工作而賺取之工資。或以另一種情 呪爲例,若該項契約規定必須給予對方七日通知者,則一名僱員在六月十六日經已發 出適當之通知而繼續工作至六月十九日(卽共三日),彼可付予其僱主四日之工資以 代替通知而合法終止其契約,惟彼仍有權領取在通告期間彼在該三日實際工作而賺取 之工資。
三十三、許多倔員所獲取爲報酬之工資乃以按件或按指派之工作率而計算,由於 按照產量計算,故所實際賺得之工資可能每日不同。爲計算代替通知而終止契約所必 須支付之款項,該條例規定在發出通知前之一段相等期間將被用作準則。因此,若以 一個月之工資代替通知,則在五月三十一日當按件計算之工作完成後所獲支付之工資 將爲該僱員在五月份内所獲實際賺取之工資。同樣情形,當發出通知之期間應爲七 日時,在最後工作之七日内所實際賺取之數額將作爲適當之計算標準。或綸因某種緣 故而難以實行此一方法以計算工資,例如,該僱員由於請病假,被暫時解僱,或遭遇 類似之情形而並未在全部期間內工作,則所付之款項應以在同一地區內,在同一行業 或職業中作同類工作之人在該相等之期間内所賺得之工資作爲計算。
三十四、該條例明確規定在計算代替通知所須支付之款項時,在該相等期間內所 賺得之過時工作工資不得包括在内。
卅五、簽訂契約之任何一方均可於須發出通知之時,同意放棄應得之通知或代替 通知之款項之權利。因此,一名有權獲七日通知之僱主可同意毋須通知或以欸項替代 通知而立即准許該名僱對離職。惟應注意,棄權之舉,不能預先通知。因此一名僱員 在簽訂一項連續性之契約而獲僱用時,雖同意僱主可隨時毋需通知(郎「無須通知」 條欸)而終止其僱傭,但此協定並無效力,該名僱員乃可隨意堅持其獲得通知或代替 通知之款項之權利。
卅六、該條例規定,僱主可根據下列之理由,毋須通知或以欸項代替通知而終止 一項僱傭契約
(甲) 倘若一名僱員在受僱期間———
(一)故意違反一項合法而又合理之命令;
(二)犯有行爲不檢,而此種行爲對於其盡忠職守方面有所抵觸者;
(三)犯有欺黼或不誠實之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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