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費爲目前租金百分之五,最高額爲一百元。所用之表格爲RC七。
四六、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覆核之後,業主仍可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訴,反對署長 評定之加租額或不予加租之評定。
四七、住客對業主加租申請所涉事實有所爭論時,署長可發給臨時證明書。住客 若提出正式反對通知書(表格RC六)則業主必須向地方法除申請,由法 院裁定雙方有所爭辯之事實眞相。
四八、業主如要收展樓宇以供自用或供近親居住,或將樓宇改建時,本條例有特 別條文規定如何向住客遞送遷出通知書。
四九、住客與業主可自由協議加租。協議結果,在住客簽署通知書(表格RCE 之後,由業主負責呈報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署長在批註通知書之後,將 通知住客。
五一、住客可申請地方法院覆核主要用途證明書或在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拒絕發 給此項證明書時,申請地方法院予以裁定,又或申請法院裁定樓字是否供 住宅用途。
五二、住客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申請(表格RC一A)發給一項證明書,說 明所住之住宅或樓宇,其差餉估價額是否超過一四,九九九元。
五三、業主申請加租時所開列之事實,住客有權提出質詢。業主要求加租之申請 書副本,將送與住客,以便提出質詢。
五四、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所發之證明更評定加租數目超過目前租金百分之十五 時,住客可向署長申請覆核(表格RC七)。是項覆核收費爲目前百分之 五,但最多不超過一百元
五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覆核之後,加租數目如仍超過目前租金百分之十五, 住客可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訴,反對所評定之加租額。
五六、業主以收间樓宇自用或供近親居住,或以重建爲理由而通知住客遷出時, 住客可於接得通知書後十四天内,以反對通知書提出質詢,(表格RC三 }
五七、本條例雖有若干僅涉及二房東之條欸,然前述關於『住客』之說明通常對 二房東亦可適用。除非業主已加二房東之租金,否則二房東只能在與三房 客取得協議時增加其租金。
五八、樓宇有分租租約在一份以上者,二房東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申請(表 格RC一)將差餉估價額分攤。
五九、二房東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申請發給證明書,證明業主獲准加租之百
7 看近年箜 第二十四回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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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如二房東已同意業主加租,則二房東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申請一份證 明書,說明二房東如可加租,其可合理增加三房客租金之歎額爲何。(表 格RC九 )
、三房客使二房東或其他住客受到騷擾時,二房東有權向其發出遷出通知書 惟此項通知書須由民政司署租務調查處批註,說明三房客早已獲得警告 惟事後仍未見有改善。
六二、三房客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申請發給證明書,以證明其分租部份之主 要用途。(表格RC二)。
六三、三房客可向地方法院申請,將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所發之證明書加以覆核 或在署長拒絕發給此項證明書時請地方法院裁定其用途,又或請地方法 院裁定該樓宇是否爲住宅樓宇
六四、三房客可用表格RC一A,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申請發給證明書,證明 其樓宇之差餉估價額是否超出一萬四千九百九十九元。
六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以有關增加三房客租金之證明書發予二房東時,將以 副本送交三房客。
六六、本條例雖不適用於面積較大之樓宇,然此等樓宇如予分租,則三房客可能 仍獲本條例之保障。此等樓宇之三房客如對此點有所疑問,請向附近之政 府諮詢指導處或租務調查處查詢。
六七、業主或二房東以收回樓宇自用,或供近親居住爲理由而發出遷出通知書時 三房客可於接得通知書後十四天内,以反對通知書提出質詢。(表格RC
工
一九六八年僱傭條例
一、本條例適用於每一位根據某一項僱傭契約而被僱用之僱員,該僱員之僱主 三 (第三篇)
分率及加租生效日期。(表格RC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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